赖熙蒙 孙婷婷 张倩 卢婉贞 陆昀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引言:作为时下全球关注的热点——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不但促进了金融的创新,同时便捷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活动。我国首个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于2011年正式上线。自此之后,国内众筹行业发展迅速,各种类型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众筹融资这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定义和保护,甚至有可能与现行法律抵触的风险,并且在众筹融资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发展问题.
融资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融资是一个企业为筹集企业发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以公司自身生产经营、资金拥有、未来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作为基础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投资者或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的以保证公司未来的正常发展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截至2018年3月,国内北京以及沿海省份共有300多家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出现的地域显示了中小企业发展程度与众筹发展的对应。而众筹项目涉及领域主要集中在科技、出版、影视、音乐、农业、房产、公益等领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大众筹平台都注意到在平台业务上的创新,预计未来将迎来众筹行业的发展爆发期。但是,由于监管体制以及资金供需双方的多方制约,众筹在我国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
1.1.1 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
1.1.1.1 信息不对称
由于经济生活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传统的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前期调查和后期的管理工作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然而由于众筹融资其固有的特征使得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加大。
对比成熟的大型机构投资和众筹投资者之间,大型机构投资者相对的优势相对的优势不仅在于丰富的经验和能力还有集中的投资者人群,即使在信息传递成本很低的互联网时代,项目的信息搜寻成本仍然与空间距离高度相关。
1.1.1.2 国内众筹融资的监管
我国的众筹融资目前还处在无约束、无规范和无监管的政策环境中,随着我国法制化的不断增强,监管部门的态度逐步明确。众筹融资的多元化和合规发展依托着政策环境的不断完善。
2014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众筹平台、投融资主体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进行初步规定,并将股权众筹定位为私募融资,创设“私募股权众筹”这一全新的融资概念,初步解决股权众筹长期面临的法律地位不清问题《办法》虽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投资者在准入方面的门槛设定减小,让普通投资者也能得以进入。
1.1.1.3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信用评价
目前我国的众筹行业关于平台的操作程序、对项目信息的公开标准、对项目发起人资质的审查标准以及对项目发起人发布虚假信息如何处理等重要事项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平台都以自家平台的标准进行操作,各行其是。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将会极大的限制整个众筹行业的发展。
1.2.1 减少众筹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以传统大规模融资的监管思想作为出发点,在发展众筹融资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过程中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外部性,通过促进众筹融资增加社会福利的同时在信息的传递上也有所增强,以目前现有的信息发现机制来缓解众筹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1.2.2 建立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在众筹融资的监管的过程中应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出发,其中对众筹融资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众筹融资平台经营业务范围的约束、众筹平台资金管理透明度的规定、甚至众筹平台在信息和支付安全的保证上。
1.2.3 鼓励更多的第三方机构加入众筹生态链
众筹融资操作的同时,可以引入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承担诸如项目、公司资质审查、资金管理、法律审查、合同拟定、财务管理等专业服务,增强筹资参与方的信用,规范众筹模式,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融资效率。众筹定位不再只是一投融资渠道,而是为创新创业者、投资人乃至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众筹模式是近几年崛起的新生事物,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众筹融资过程中所带来的良性发展可以很好的解决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的境况,为企业带来发展 ,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为促进社会创新机制贡献一份力量,以及带动社会就业。可是,一旦众筹发展背离预定轨道,必将带来巨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