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游戏财产的刑罚问题

2018-12-22 13:43潘铖王雅群
新商务周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刑罚财产运营商

文/潘铖 王雅群

虚拟游戏财产的刑罚问题

文/潘铖 王雅群

江苏大学法学院

中国的游戏产业自20世纪末兴起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越来越成为我国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系列的数据显示我国游戏产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光明。但是在光明的背景下,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问题,其中涉及到虚拟财产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

虚拟财产;网络游戏;刑罚认定

1 虚拟游戏财产的概念及性质分析

虚拟游戏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所拥有的、支配的,存在于网络服务器的储存空间之中的,可供游戏玩家用于运行游戏的各种数据资料或参数,具体表现为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随着网络环境越来越成熟,虚拟游戏财产将会成为“财产载体的新发展,是对宪法财产范围的突破和延伸。”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首次以明文形式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较于民法总则中的规定,作为最后保障的刑法对此的保护性条款仍未正式颁布。侵害虚拟财产入刑,将给众多游戏玩家吃下一颗定心丸,对于游戏行业的发展也具有长远的好处。

2 虚拟游戏财产犯罪的认定及其处理

2.1虚拟财产犯罪的客体

究竟游戏中哪一些物品可以作为虚拟财产犯罪的客体,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学界的看法也有不同。具体到本文所研究的游戏虚拟财产而言,我认为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购买的游戏货币,使用真实货币购买的游戏道具,通过特定方式获取的限定物品,以及玩家付出较多时间精力获得的道具奖励等。概括而言,这些需要玩家付出相应的代价,交换价值较高,或是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的物品,在虚拟财产犯罪中最容易遭到损坏或影响的,都属于游戏虚拟财产犯罪的客体。

2.2虚拟财产犯罪的性质认定

案例:“红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账号注册,购买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并为账号充值后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在游戏中可获得多种虚拟装备。李宏晨两年间在该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道具几十种。但某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于是,李宏晨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拒绝。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他又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 年12月18日对这起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游戏玩家李宏晨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进行恢复。法院在判决中写道:“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由以上案例可以得出,在司法实践上,虚拟游戏财产已经被认定为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犯罪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类型。但是,作为传统犯罪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对于此类犯罪的定性仍然是一个难点。典型的虚拟财产犯罪,按照不同的作案手段,可以分为虚拟财产抢劫、盗窃和诈骗行为,具体的罪名,以及量刑时考虑的因素,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确定。

(1)虚拟财产抢劫

抢劫虚拟财产,表现为非法占有虚拟财产的直接强制性和人身危害性。一般而言,抢劫虚拟财产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所有权又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此类情况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有关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2)虚拟财产诈骗

诈骗虚拟财产,此类案件在网络世界发生也比较常见,而且诈骗的方法类型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假冒他人名义在游戏中实施诈骗行为、游戏进行中通过某种手段迷惑被害人加以诈骗、组织诈骗类集团进行诈骗。只要在过程中进行了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的行为,并最终使得被害人虚拟财产收到损失,就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3)虚拟财产盗窃

盗窃虚拟财产,是生活中最常遇见的犯罪类型,也是最棘手的问题。原因在于难以确定所盗窃的虚拟财产的具体数额和实际价值。

一般而言,网络游戏当中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玩家之间根据该物品在游戏中的市场供需情况自行确定的价格;二是游戏运营商确定的货币兑换比率。然而,对于需要玩家在特定时间段付出相应的游戏时间或是完成某些特定任务才能获得的限定道具,既不能通过游戏内市场定价,运营商也没有确定兑换比率。此时确定这类物品的价格就需要采用另外的方法,比如根据投入成本计算价值、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由游戏运营商来进行定价等。

通过以上几种确定玩家损失虚拟财产的价值大小的方法,可以大致估量涉案的金额,此时按照盗窃罪的有关量刑标准确定刑罚标准,可以较为合理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3 立法前景

针对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犯罪案件,明确侵犯公民合法虚拟财产属于犯罪,是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的关键。目前最有效也最快速的方法,就是通过新的刑法修正案,将虚拟财产纳入侵犯财产犯罪一章的保护范围,在相应的罪名下添加关于虚拟财产的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具体地表示虚拟财产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范畴,在社会上营造保护虚拟财产的氛围。

法律的修改和增订是一个艰难而且慎重的工作,完善立法体系,任重而道远。

[1]王志祥著. 刑法问题探索[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458.

[2]胥宗辉. 虚拟财产——宪法财产范围的突破与延伸[J].法制与社会2008:89-90.

[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浙金刑二终字第32号.

潘铖(1998.7-),男,安徽黄山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虚拟游戏财产的刑罚问题。

王雅群(1997.9-),女,山东潍坊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虚拟游戏财产的刑罚问题。

本文系江苏大学2017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校级项目“虚拟游戏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项目编号:201710299267W)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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