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佳
(贵州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贵州 贵阳 550004)
美国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DOE)是美联邦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最主要的管理和资助机构,下设24个国家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其在高能物理、核科学、等离子体科学、计算科学等领域的研究代表着当今世界最高水平。这些实验室除了部分由政府直接管理运营即国有国营GOGO(Government-Owned and Government-Operated)模式管理外,大部分委托工业界、学术界或者非盈利性机构即国有民营(Government-Owned and Contrator-Operated,GOCO)模式进行管理。美国艾姆斯实验室是能源部与爱荷华州立大学联合管理的研究机构,成立于1947年, 其管理模式便是GOCO模式。因参与艾姆斯实验室合同翻译工作,笔者了解到其管理模式上的一些经验,以期为贵州省的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提供参考。
GOCO模式中,能源部主要依据《联邦采购条例FAR》(The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和《能源部采购条例DEAR》(Department of Energy Acquisition Regulation)来开展其联邦实验室的委托管理活动。在能源部与爱荷华州立大学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艾姆斯实验室管理合同中,包含了《联邦采购条例FAR》94条、《能源部采购条例DEAR》61条,内容涉及实验室每个环节,包括在环境、安全和健康、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资产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补充规定。这既保证了政府对艾姆斯实验室的领导和宏观调控,也对艾姆斯实验室管理运行的研究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爱荷华州立大学作为一个非盈利性机构 ,主要职责是为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依照合同规定,作为承包方的爱荷华州立大学将从联邦政府获得与其责任和损失相当的补偿。此外,合同中还包括与国家实验室管理直接相关的一系列美国法律,如美国公共法条例中《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规定实验室在提供技术转让时可采用灵活的协议方式—合作研究与开发、人员交流、发放许可证、设备使用及协作等。这类法规的实施推动了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了实验室的有效运作与管理。
艾姆斯实验室实行的是政府所有、委托经营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中,实验室的土地、研究设施和主要经费由政府提供,承包方是工业界、学术界或者非盈利性机构等,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实验室人员不是政府公务员,而是按照工业界、学术界或者非盈利性机构的一套管理体制成为承包方的雇员,政府不直接干预实验室的具体运行[1]。
(1)艾姆斯实验室是能源部下属科学办公室运作下的国家实验室,科学办公室关注影响实验室发展的问题,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管理、运营和综合福利政策,管理协同实验室每年战略规划的制定,能源部科学办公室通过位于美国阿贡实验室内的艾姆斯现场办公室负责监督实验室的整体运营情况,监测承包方爱荷华州立大学的绩效,确保其遵守合同的规定,以保障能源部与艾姆斯实验室使命及战略目标的完成。
(2)艾姆斯实验室合同约定爱荷华州立大学对实验室的管理、运营和维护负责,并为能源部开展研究工作。根据签订的艾姆斯实验室管理合同,“实验室是根据联邦采购条例FAR第35 条建立的联邦资助研发中心(FFRDC),并按照《联邦采购条例FAR》17.6条和《能源部采购条例DEAR》917.6条中定义的M&O合同要求运营”。美国以此来保证政府对国家实验室的领导和调控,保证国家合同的实现和需求的满足,并依此对承包方爱荷华州立大学和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3)艾姆斯实验室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每年向爱荷华州立大学汇报并向能源部呈递年度报告。
GOCO模式中,能源部在工业界、学术界或者非盈利性机构中选择依托单位,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运行承包合同”,对国家实验室实行合同制管理。
能源部对实验室的运行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资产、人事等方面,确保管理机构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活动。财务方面要求实验室保留账户、记录、文档等有关成本发生的证据,并在成本与支出方面都作详细规定;资产方面规定了包括资产的获取、租赁及设施管理等相关的条例;人事和收益方面的条款主要包括全职人员兼职管理、反回扣法案、公平公正条款、加班补偿条款、应急措施及办公场所一切限制性与禁止性等条款。
能源部在合同中设立了严格的报告制度,要求爱荷华州立大学定期向合同订约官员(Contracting Officer)提供财务、成本及其他相关工作报告,实验室定期向能源部的主要财务系统提交实验室的财务报表,以监督实验室的财务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能源部提出项目目标和运营目标的战略方向后,与受托管理方共同研讨确定与之相匹配的实验室的绩效标准和评估方案,建立一整套包括不同目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及等级在内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形成承包方绩效评估计量方案(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asurement Plan,PEMP)并作为合同附件纳入能源部与承包方GOCO合同中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实验室通过自评和同行评议证明自己的成果,能源部则根据一系列复杂而严格的年度考核办法对实验室包括科学技术(S&T)和管理运营(M&O)两部分绩效进行考评。每年的评估报告都要向公众发布,评估结果为确定年度绩效费以及通过“奖励任期”扩展(15年)来赢得另外年度的合同提供依据,并决定合同的续签或变更。这样,通过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承包期限挂钩及将评估等级公之于众来更有效地激励承包方提高绩效。
PEMP主要作为能源部的质量保证/监督计划(Quality Assurance / Supervision Plan,QASP),用于评价爱荷华州立大学关于管理和运营艾姆斯国家实验室的绩效,它提供了一个可量化的标准,用以确定爱荷华州立大学是否在管理上和操作上控制艾姆斯实验室以及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务要求和绩效预期目标[2]。能源部与爱荷华州立大学签署的M&O合同基本期限是5年,如果评估结果表现优异,爱荷华州立大学将额外获得15年的延期合同期限。艾姆斯实验室合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止,爱荷华州立大学已获得基本费用250万美元,目标绩效167.5万美元;能源部确定承包方在2011年12月31日约定时间之后获得奖励期限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爱荷华州立大学再次获得基本费用250万美元,目标绩效167.5万美元;2018年9月30日爱荷华州立大学的最高年目标绩效费用预算将增加到130万美元。
目前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方法在能源部内部建立了一种新的文化,强调能源部与实验室承包商之间的客户—供应商伙伴关系。它还更加注重任务绩效、最佳业务实践、成本管理以及改善承包方的问责制。在绩效管理体系下,美国能源部向实验室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制定年度绩效计划,以评估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达到该目标的绩效。随着信息技术和量化技术的充分使用与评估方式和技术方法的不断完善,能源部对所属实验室的评估已成为制度化与程序化的管理活动。
以上为笔者对美国艾姆斯实验室GOCO模式管理合同的印象。美国成功运作半个多世纪的国家实验室体系,积累了卓有成效的成功经验,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对结合国情省情探索出适合我们的国家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办法大有裨益,同时也希望本文能为贵州省国家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相关研究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