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不断地发展创新,电子化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世界经济和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国际贸易也日益频繁,电子合同的使用也越来越多,电子商务方便贸易的同时,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世界经济贸易涉及到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深入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贸易的发展,规避法律风险。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电子错误
近年来,随着电子高科技的产生和发展,国际贸易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相对来说,我国网络使用的自由度较大,根据相关统计,到2017年底,我国的网民数量达到了7.72亿,它比全球平均水平高4.1%,中国是拥有全球最多数量的网民的国家。①随着国际间经济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的订立方式越来越来多的采用电子方式,比如通过EDI、通讯工具上的社交软件等方式来订立合同。
一、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的特征
国际贸易电子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当事人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通过数据电文或者数据信息的方式来订立的协议。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订立合同的传统方式有面对面的谈判、电报、电话和传真等,订立的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主要是指通过口头或者电话订立协议,书面形式主要是指纸质协议。
随着电子信息化的产生及发展,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合同形式进入到交易领域,依据法律规定,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有效形式。国际贸易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比较,其特点如下:首先,与纸质合同的储存方式不同,电子合同储存电子系统中,纸质合同是储存在实体的纸张上。但是,也应该明确,虽然储存方式不同,两者都可以长时间保存。其次,与传统合同订立的环境有差异。电子合同时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订立,当事人较难确认,资格权利和义务也出现变化,对于信息的安全性要求高。最后,電子合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签订的,但是与纸质合同一致,也代表着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这些特性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存证和电子错误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1.主体资格认证存在的问题
网络空间中承载了大量的、不实的互联网信息,尤其是贸易主体信息具有不确定性、虚拟性。电子合同是通过网络空间来签订的,在签订电子合同之前,国际贸易各方可以不见面,因此会导致当事人主体资格难以确定。
法人主体资格可以通过资格认证来确定,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都可以来确定法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如果是自然人,在确定主体资格时有一定漏洞。虽然可以通过身份证件对自然人进行电子认证,但是身份证件很容易被盗用,未成年人可以虚报年龄或者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注册,成年人也可以编造是未成人或者有精神障碍的人的理由,使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进而影响交易效果的实现。
2.电子错误规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预防电子错误出现的措施以及出现后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没有系统的、明确的规定。电子错误的概念在学术界也没有达成共识。②但是分析其出现的基本原因,可以参考合同法。一种是电子合同的签订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是电子系统本身或者客观环境变化导致错误的出现,这种错误是电子合同所特有的,是与纸质合同相区别的,比如系统故障、突然断电等。第一种原因导致的问题可以归类到传统的合同法的重大误解的制度中去解决,因此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二种错误的产生可能是人为对系统操作不当,也可能是电子系统的故障,而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情况的解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3.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和《电子签名法》在传统七大证据的基础上,明确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③
虽然电子信息数据具有便于储存、传递和操作等优点,但是相对于传统合同,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要面对更多的风险,尤其是作为证据时。电子合同达成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经过商务谈判,主动通过数据电文达成合同,另一种是系统自动订立合同。④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达成的电子合同,在作为证据时,面对风险是不一样的。
电子合同是依附于电子数据和信息系统,而电子数据和信息系统具有易变性和消失性,网路黑客或者是网络故障都可能导致信息的消失或者被篡改,篡改后还不容易被察觉,产生内容异议风险。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接收方对电子数据提出异议,认为发送人发送的信息与自己收到的不一致,或者发送方认为发送的信息与对方接收的不一致。
系统自动订立的合同在作为证据时,会容易产生放弃风险。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接收电子合同的当事人,认为没有收到电子数据,或者发送电子数据的当事人,认为没有发送电子数据。出现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电子系统错误,另一种可能是人为恶意为之。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证据规则,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互联网网络环境,但是因为适用规则尚未系统规定,在实务中用的很少。针对以上问题,部分地方高院也出台专门性指导意见,但是难以满足电子证据所处的日益复杂的电商环境。⑤因此如果不对证据涉及的适用规则进行完善,那么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将会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完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措施
1.建立合规平台和保险赔偿的衔接
有关平台和保险赔偿的衔接的情况存在,但是少,应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平台的运作,还要推广在平台中运作电子合同的保险,并与保险公司合作,使电子合同在合规的平台中运行。
合规平台的运作,可以大大降低电子合同的风险。一方面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可以保障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因为在承包的范围内因电子签名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客户适当的赔偿,使客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另一方面,这样的运作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一旦因平台责任而导致平台用户的机密和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也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
由于平台与保险赔偿相衔接的法律创新服务方式在国内适用较少,更谈不上普及,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丰富与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保障产品,与此同时,建立互联网+法律模式,以减轻使用电子合同的各方的担忧和顾虑。
2.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合同主体行为能力的认定存在一些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应该规定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都应该有效。⑥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鼓励电商发展,能够使用电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视为有行为能力的人,电子合同有效。⑦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本意,行为能力不同的当事人法律责任不同,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以及精神障碍者的权益免受侵害,即使相对人信赖其有行为能力,也不受保护。⑧
依据2017年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草案)》第6条的规定,如果自然人在網络上签订电子合同,那么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证明不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据除外。该草案支持了主体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具备行为能力的观点。
针对以上内容,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主体所订立合同的有效性的立法认定,基于前述主体人身上的特殊性,立法侧重于保护其法律权益。对于《草案》的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对双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降低了对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障力度,增强了相对人的保护程度。笔者赞同《草案》的规定,当今国际贸易交易形式多元化的形势下,基于第三方平台的跨境电商贸易逐步成为主流的贸易形式,第三方电子平台在买卖双方的注册资格与身份审查方面在现有的规则下,应当进一步实施严格的审核措施:对于自然人身份,平台可采用身份证上传信息与本人在线视频校对的双重认定方式,以此避免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交易;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认定,可对其上传的营业执照和登记信息进行备案核查。通过第三方平台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方面加强了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为适用《草案》第六条的主体资格推定提供了前提支撑。
3.完善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制
我们之所以采用电子合同,就是因为互联网的快捷、方便、及时。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可能产生的电子错误进行法律规制。但是如果法律过多的规范当事人的责任,那么就会破坏互联网便捷、方便、时效的特点。因此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使我国在立法上对电子错误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相对来说,美国对于电子电文的法律规定最为详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贸易涉及的传统理念来说是创新性的成果。第214条规定,如果商家使用代理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有误,只要提出补救措施同时将相关内容复制交付给对方或者按照要求交付给第三人,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⑨
在国际贸易中电子通信的使用越来越多,为了规制其法律效力,2005年联合国制定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其规定当一方与系统自动处理的另一方签订电子合时,出现输入错误,那么在尽快通知对方当事人而且没有产生损失或者从中受益的情况下,可以撤回错误。
欧盟在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如何处理电子错误本身,而是从预防错误出现的角度,规定了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义务。欧盟颁布的《电子商务指令》规定了欧盟国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其有提供适当的、有法律效力、容易懂的技术的义务,从而使网络服务对象在签订协议之前能够发现或者改正输入错误。欧盟规定了较多有关电子信息服务的法律,《电子商务指令》在欧盟立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也对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借鉴作用。
综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首先,引入电子代理人,明确当事人使用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以及出现错误后双方的责任和合同性质,可以采取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合同无效。其次,对于意思表达错误出现的电子错误,那么错误出现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本身,与方式是电子传输没有关系,因此,表达错误的一方应对自己的错误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格式条款的适用也要加强规范,格式条款在贸易中是比较常见的,为贸易各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他势必会更多保护经济能力强势的一方,那么立法中我们就需要增加减责或者免责条款,使格式条款更好的适用于贸易,减少经济能力弱的一方法律风险。⑩
4.完善电子证据规则
裁判证据是指最终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证据的属性。11可以看出,提交的相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相关的和合法的。
(1)电子证据要真实完整
真实完整意味着电子证据必须以真实客观的方式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并且整个证据链是完整的。12针对电子证据易消失或者被篡改的特性,我们可以对证据进行存证。首先,可以借助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平台,中立性的保存电子数据。其次,第三方在保存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主要包括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签订电子合同后,进行存证前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最后还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存证,包括当事人注册到履行合同,这样才能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13比如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由于其聊天过程的随意性以及聊天记录容易被删除的特性,妥善保存证据是难点也是认定案件的关键。一方面通过微信、QQ、短信等通讯工具电子系统终端设备保存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有关聊天记录的数据;另一方面,利用电子数据平台已发送信息不能修改以及添加的特性,对双方各自界面的整个聊天记录进行对比、恢复和关联。
(2)电子证据与事实要相互关联
证据与事实的相互关联要达到的程度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本身就是待证事实或者待证事实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证据本身反映出来的事实间接证明待证事实或者待证事实的一部分。电子合同作为证据要与待证案件有关事实有必然的联系或因果关系,如没有这样的逻辑关系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比如,电子合同出现纠纷,但是这个合同是否被告签署的没有证据证明,那么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信息可以通过网站、电脑、光盘、其他存储介质等保存,与纸质合同承载的方式不同,形式也不同。因此,必须满足以下几点。第一,保证证据和主体资格的关联性。注册时,实行实名制,并采取身份证件与银行卡同时注册的方式,来确保注册信息的客观性。第二,保证证据与主体行为的关联性。主体每次行为或者变更信息都要进行验证,与验证相关数据也要进行保存。
(3)电子证据内容和取证要合法
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容要合法,法律应增加规定:数据平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数据,中立性的保存或者转存相关信息,防止篡改、伪造的电子证据,这样才能达到电子合同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证据收集程序要合法。2016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这个规定仅限于刑事案件,但是其较详细的规定了电子证据审查验证问题。因此,在涉及到国际贸易电子合同方面的民事案件,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此规定尽快增加电子证据收取和审查判断程序具体化的相关规定。
由于电子数据信息的发展,采用电子合同省时、省钱、省空间,在贸易、购物等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门可以不带纸币,手机、刷支付宝、刷脸等方式可以满足我们日常需求。虽然存在立法欠缺、电子系统的虚拟性、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可能会使签订的电子合同有瑕疵,但是开展国际贸易更多的采用电子模式是趋势。在逐步完善的贸易监管以及法律法规下,国际贸易中不合规的电子平台将会被查处淘汰,行业自律机制也逐步完善,而合规的平台以及法律规范将引领着新的模式将互联网贸易朝着健康安全的方向前进。
注释:
①数说新闻.《中国电信业》,2018(2).
②申岩,朱玉胜.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6).
③肖秋会,段斌斌.我国电子文件证据地位及效力立法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18(1).
④葛婷.在线电子合同签订的存证证明力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8(1).
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以金融借贷合同为视角[J].人民司法(应用),2017(4).
⑥申巖,朱玉胜.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6).
⑦蔡秉坤.网络交易中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J].商业经济评论,2012(7).
⑧陈聪富.民法总则[M].元照出版社,2016:61.
⑨郭玉军,贺琼琼.试论电子交易中的电子错误及其责任承担[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⑩记者,周頔.民法学者研讨互联网服务合同立法.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7月29日第110期,第003版.
11江伟,邵明,涂书田,等.民事诉讼法(第三版)[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14.
12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6):129-141.
13葛婷.在线电子合同签订的存证证明力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8(1).
参考文献:
[1]肖秋会,段斌斌.我国电子文件证据地位及效力立法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18(1).
[2]葛婷.在线电子合同签订的存证证明力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8(1).
[3]王洪亮.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J].法学杂志,2018(4).
[4]申岩,朱玉胜.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6).
[5]江伟,邵明,涂书田,等.民事诉讼法(第三版)[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14.
作者简介:秦伟(1987- ),男,汉族,法学硕士,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国际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及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