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琳
(大连外国语大学韩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44)
“傩”是上古时期的一种原始宗教活动,早期的傩仪主要是为了驱逐疫鬼而进行的祭祀活动。随着历史的发展,傩文化不仅在中国的许多民族中广为流传,演化出各种形态,而且被引入日本、越南、韩国等周边国家,并获得了多样的发展,形成了东亚傩文化圈。古籍中有许多关于“傩”的解释,《说文》中解释为“行有节也。从人,难声”,这是对“傩”本义的解释。而训诂学说认为现在所谓的傩是驱逐疫鬼。关于傩的产生,学术界有一种基本的共识,即驱疫之傩是一种产生于史前的具有宗教性与艺术性的文化现象[1-2],后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历史的演变,傩文化不仅在中国大地上广为流传,还被引入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并且变化出各种形态。这里,本文主要研究高丽时期的葬傩俗。
虽然韩国正史中关于傩礼的最早记载是高丽朝,但是傩礼传入韩国的时间却远远早于高丽。高丽傩礼能够持续长远发展,离不开统治者的支持。韩国正史记载,高丽开国太祖王建在临终前留下十条“训要”,其中一条为“惟我东方旧慕唐风,文物礼乐,悉遵其制”[3],即韩国一直以来都崇尚唐风,后世子民在文物礼乐方面也要遵循中国制度。
韩国高丽时期正值中国宋元之际,其政治政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深受中国影响。学者考证,高丽时期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大多采用宋制,其傩俗也与中国傩俗大体相似,但是高丽葬傩俗的形式更为丰富一些。高丽的葬傩俗受儒教和佛教的影响较大,火葬制度、方相氏送葬、五服丧制、三年守孝制度等都蕴含着儒教和佛教的因素。
高丽丧葬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火葬和埋葬两种葬法并行,而火葬制度与宋朝的丧葬制度和佛教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史前时期,人类就有焚尸的现象,相关学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源于原始社会人类对火的崇拜和敬畏。后来,中原地区的汉人认为用火烧尸体是对死者的大不敬,是一种大恶之刑,只有在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才实行火葬。后来,随着佛教的传入,火葬风气开始流行开来,到了宋代实行火葬的群体和地域也渐渐扩大,并且出现了专门的葬具和机构。这种火葬制度对周边地区有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当时的高丽王朝,其制度和习俗很受影响。
具体来说,高丽的火葬制度是由高丽末忠烈王时期的安裕从宋朝的性理学[注]性理学,指宋儒程(程颢﹑程颐)朱(朱熹)派理学。本于程颐性即理也之说。因别于陆九渊﹑王守仁心即理也之说,故清儒以性理之学标举程朱派理学。引入的。通过对高丽时代的墓志和一些文献记载可知,火葬的对象主要是王公贵族,以男性为主。高丽史记载的八名实行火葬的人中,只有一个平民,且只有两名女性。可见当时社会的等级划分和尊卑贵贱是非常严格的,女性的地位也比较低下。调查显示,记载中大多数人的火葬地是按山麓名或者是地名,在周围进行火葬,也有一部分人是在寺院周围进行的。
到了高丽末期,火葬的风气渐渐弱了下来,《朱子家礼》[注]《朱子家礼》是朱熹所著的主讲纲常伦理、礼节礼仪的书。共分五卷,分别为通礼、冠礼、昏(婚)礼、丧礼和祭礼。是集孔子、孟子及荀子等大家的孝道思想之长,从祠堂、丧服、土葬、忌日、入殓等仪式来体现孝道主张的,进而使“孝”从理念的、抽象的孝转化为世俗的“孝”,使之平民化,影响更为深广。和儒家思想对当时的祭祀和丧葬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郑梦周仿照《朱子家礼》中的家庙进行祭祀,儒学家郑习仁也是按照《朱子家礼》为父母双亲举办丧事等。后来,当时的恭让王颁布法令,开始禁止火葬,要求士大夫和庶人要按照《朱子家礼》举行祭礼,恭让王三年(1391)开始改革服制,规定高丽的服制要依从大明律服制式,实行三年服丧制度[5]。
随着火葬被废止,朱子家礼倡导的土葬法逐渐盛行,最终在高丽末期的时候,掌握实权的新晋士大夫阶层变革了《朱子家礼》的丧葬祭礼,而佛教式的火葬之法也慢慢消失,直到朝鲜王朝时期才又重新兴起。
“丧礼就是指家族内成员去世后,为亡人送终的仪礼程序。”[6]而葬礼是整个丧礼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古人认为人死之后并不是归于虚无,而是存在于另一个世界,因此人死后要进行厚葬,这样才能避免在阴间受苦,正如佛教认为死亡是一个人的升华和修行,人死后是去往西方极乐世界的,这也是当时人们的一种生死观和精神崇拜的表现。
方相氏一直是傩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也是祭祀、驱傩等傩事活动的主角。高丽时期的葬礼就全面实施方相送葬开路,实现了葬礼与傩礼的结合。《周礼·夏官》记载“方相氏”之官:“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以戈击四隅,殴方良。”[注]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一《夏官》“方相氏”条,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826-827页。据《周礼》记载可知,当时已经有方相士这一形象,而在丧葬礼中,方相士是开路送葬的引路神。
秦国公孟昶死后,他的葬礼规格非常大,仅次于当时的皇帝,有輀车、魂车、仪椁车、买道车,并且每一辆车都会配一名方相氏,这是宋代的一个特例[注]据《宋史·礼志·凶礼三》记载:“凡凶仪皆有买道方相引魂车。……秦国公孟昶甍……輀车、魂车、仪椁车、买道车各一方相。”。这也进一步证实了高丽葬礼多用宋制。据研究,我国宋代的葬礼以车载为主,“方相买道车”是宋代葬礼中最明显的特点。高丽末期,政治大权被当时的大将军李成桂掌握,礼制方面也大多依从明朝制度。由此可见,高丽葬礼中,使用的物品主要是各类祭祀用品和车。车主要是用来装载祭祀用品和随葬品的。每辆车也都会配一名方相士,作为送葬的开路神。
此外,高丽时代盛行墓志铭,从名人志士到平民百姓都会有墓志铭。墓志铭上写尽着死者的一生事迹,或者只留下一个亡者的名讳。当然,大多数的墓志铭主要是用来讲述死者生平的,包括记录一些正史中没有出现的、不为人知的史实,或者歌功颂德等。墓志主要出现在石棺的棺材盖上或者是内外棺壁上。从墓志铭的记载可以得知送葬的程序、随葬物品等信息,如之前出土的高丽时期的文公裕墓和梁宅椿墓志铭,为我们研究高丽时期的葬礼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资料。
同时,《高丽史》和墓志铭记载,高丽时期对丧葬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比如《高丽史·志》卷39中就有关于陵墓的规模的记载:“景宗元年二月,定文武两班墓地。一品,方九十步……六品以下,并三十步,高不过八尺。”[注]景宗元年(1721)二月,规定了文武大臣和两班贵族的墓葬规格。一品官为九十步……六品以下为三十步,高不能超过八尺。对当时官员和贵族的坟墓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见当时的丧葬制度已经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于韩国丧服制度的相关记载,最早可见《后汉书》东夷传高句丽:“男女己嫁娶,便稍作送终之衣,厚葬,金银财币,尽于送死。积石为封,列种松柏。”此外,《北史》中也有相关记载:“死者殡于屋内,经三年,择吉日而葬。居父母及夫之丧,服皆三年,兄弟三月。初终哭泣,葬则鼓舞作乐以送之。埋讫,悉取死者生时服玩车马置墓侧,会葬者争取而去,敬鬼神,多淫祠。”由此可知,早在高句丽时期,就有了丧服制度,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韩国丧葬制度与中国制度类似,但在丧服制度上两国是存在不同点的。《高丽史》中有关于五服制度的记载,丧礼的一般顺序是:“公、侯以下,三日而葬,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注]《高丽史》卷64,志18,礼6,凶礼五服制度。君王以下的官员们采用儒教式的丧礼程序。高丽时期的丧葬,丧服上多采用儒教式的葬礼和五服[注]“五服”,就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划分出最为亲近的五个层次的人,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制度,大多实行三年丧的形式,历代王都会下令民众严格遵守。史书记载,去世的人要先放置在家中的灵堂中,三年之后举行葬事。父母或者是丈夫去世的话都要服丧三年,兄弟之间要服丧三个月。“初终”的时候要哭丧,表达对亲人的缅怀之情,但举行葬事的时候要击鼓跳舞,演奏民乐表示对死者的尊敬[7]。此外,《周书》中也有类似的记载:父母和丈夫死后所用服制跟中国完全相同。但兄弟间只穿三个月丧服。信奉、供养佛法。妻子为丈夫守丧、儿子为父母守丧等传统习俗,主要是根据家族的亲疏关系,以及受中国儒家和道教的丧葬礼和丧服制度影响而形成和发展的,在《高丽史》、年代史中都有史实记录,而且考古发现也提供了有力的资料。这些记载和资料表明,高丽时期,丧葬礼制度以及逐渐制度化深受中国丧葬制度的影响。
从前文分析可知,高丽时期的丧葬制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特点是实行火葬,佛教式和儒教式的丧葬制度共存,但一直延续的还是新罗以来就日常化的佛教式丧葬礼,主要表现就是流行火葬;而五服制度和服丧制度则是儒家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方相士送葬是高丽时期丧事和傩事的有机结合,在丧葬仪式中融入傩文化的因素,方相买道车是高丽采用宋制的最突出、最明显的一点。
除此之外,从氏族社会的祖先崇拜到封建社会的宗族观念,各民族都对祖先有特殊的情感和强烈的归属感。直至当今社会,我国仍有很多地区存在家族宗祠、祖坟等。韩国也是一样,自古以来他们都十分重视家族血缘和宗庙祠堂,于是家族墓便成了高丽葬礼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高丽傩俗是完全从中国引入的,特别是驱疫和送葬这两大傩事,在韩国更是获得了长远的发展。傩礼作为人们思想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局面和经济发展情况。从高丽葬礼的一些特点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相对稳定,人们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佛教和儒教对当时社会影响较大,统治者也比较鼓励支持傩礼的发展。
韩国国土面积小,人口相对集中,是单民族国家,所以一种文化可以很好地保存传承下来;而中国地大物博,是多民族国家,人口流动性大,使中国的傩俗文化在传承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异和发展,最终出现地区差异和民族差异等特点。傩俗不仅仅是一种民俗活动,更是承载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的文化活动,高丽的葬傩俗反映的不仅仅是当时社会的丧葬习俗,更是当时人们的精神信仰和社会制度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