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银 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智能合约(smartcontract)是1994年由密码学家尼克 绍博(NickSzabo)首次提出。根据尼克.萨博,“智能合约是一个用计算机处理的交易协议,能够执行合约的条款。智能合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通用的合同条件(如支付条款、扣押权、保密性甚至是执行),减少因恶意行为或意外带来的争议,并减少对可信任的第三方中介的依赖。相关的经济目标包括降低因诈骗而导致的损失、仲裁和执行成本以及其他交易成本。”他提出的智能合约理论几乎与互联网同时出现,但是一直无法获得实践应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是资产没有实现数字化,计算机程序很难控制现实世界的货币、股权、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资产,智能合约无法控制资产,不能保证有效地执行合约;二是互联网只能实现信息的转移,无法实现价值的转移。合约方没有取得共识,无法信任计算机能够执行合约条款,只能借助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监督、审核、验证合约方的执行记录。因此,智能合约理论虽然早已出现,但是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从以往其他领域的发展历程来看,几乎所有类型的信息数据账本最终只要技术条件允许,都会逐步脱离纸媒、人工,而朝着数字化、电子化的方向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解决了这些问题。利用区块链技术,买方和卖方的交易信息不用经过中间机构校验和结算,而只需要利用私钥签名创建交易,通过网络向全网广播,各个记账节点进行交易验证,各个节点将取得共识的验证结果写入账本。在这个过程中,区块只是信息存储的中介,每个区块上都有索引数据,连接起来就构成了区块链。每笔交易都会盖上不可更改的时间戳,这样就取得了信任机制。区块链奠定了智能合约应用的基础。通过把合约执行的规则加入到区块链的共识算法中,同时合约本身的代码与状态也会存放在区块链上,当合约规定的条件触发时,计算机直接读取并执行代码合约,执行的结果再返回到合约状态。同时,区块链为完全数字化资产的记录和转移奠定了基础,通过完全数字化的资产,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可以控制资产。区块链使智能合约成为受信任系统,它不仅具有数据库的功能,同时还是可以执行代码和记录资产所有权的分布式账本。
传统的合约受限于具体的国内辖区,一国内的合约主要适用于本国内的公民,该合约受本国法律法规等规范的制约。而区块链智能合约不同,可全球采用,适用于全球范围。因此,智能合约常常可能是涉外的合约,当由此而引发纠纷,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起诉时,法官可能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即寻找本案裁判所需的准据法。例如,中国公民甲和外国公民以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订立了博彩交易的智能合约或是网络购物的智能合约,当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时,我国法院应运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认定合同效力和裁判纠纷呢?在笔者看来,结合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当然首先需要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债权的那一章节之规定,去寻找合同适用的准据法,进而裁判此案件争议。考虑到区块链智能合约适用的地理范围十分广泛,接下来即将阐述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是针对在我国境内可能会产生的相关问题,即接下来的问题暂不考虑智能合约的涉外性。
通常意义上的传统合约,往往是采用自然语言,例如汉语言文字或者外文文字的方式予以记载合同的内容。但智能合约是利用计算机代码在合约方之间阐述、验证和执行合同,是用代码来表述合约内容。这些智能合约的工作原理类似于其他计算机程序的if-then语句,当一个预先编好的条件被触发时,智能合约就会执行相应的合同条款。因此,智能合约对合同内容的记载,是运用计算机代码的方式,如果要实现合同双方地位的实质平等,那么二者就必须熟悉有关智能合约的计算机代码的程序内容;否则,一方就将处于不利地位,需要熟悉该技术程序的另一方对其进行解释阐明,那么造成的结果将是二者的信息资源匹配不平等,难以实现合同双方的实质平等与公平。此外,当因智能合约产生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法官如果不熟悉计算机代码技术的话,也不能像审理其他传统合约案件一样,能够清晰地了解合约内容,法官需要花费时间去咨询请教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一些专家学者,让他们辅助对合同进行内容的解释与说明。这对于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鉴于前述智能合约推广的难度,制约了智能合约应用释放给合约方和一般业务人员使用,只能由专业的编程人员使用,因此,亟需降低智能合约的使用门槛,同时保障智能合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基于认知计算原理和模型设计的智能合约,在智能合约平台基础上开发SaaS层服务,可以将合约高度抽象成查询、动作、决策、计划等构件,通过拖拽构件和编辑属性方式实现可视化设计合约,同时,提供合约可视化审核、发布和合约跟踪等功能,将合约应用能力直接释放给合约方和普通业务人员,便于智能合约的推广应用。
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使之有效的能力。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能力的具体条件,只是规定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般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状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关于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见,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将电子合同纳入保护范围,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范畴。智能合约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送和接收协议。这一协议被登记在区块链中,打上时间戳,存储在分布式账本中,分布式账本以电子方式存储信息,任何人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正如前面所提及的智能合约和传统合同的区别之一,即在智能合约编写过程中,一般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将事先可能有法律专家参与制定的规则,将其中可以自动执行的部分转换成计算机识别的代码,智能合约可能由两部分组成:代码和自然语言。
结语:智能合约作为一种理论已经提出二十多年,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它从理论变成了现实,随着技术的成熟,智能合约在现实领域中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它对传统合同法的挑战越来越多,这种挑战是否具有颠覆性?传统合同法能否在数字时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制度韧性和理论生命力?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