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彭真同志在主持我国政法工作期间,吸收国内外法治建设的实例,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创造了一系列的民主法治观念和实用性措施,运用自己独特的法治思想致力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浪潮中。彭真同志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立法体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善当代民主体制,以及确保司法机关内部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影响的民主法治思想。本文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彭真同志的民主法治观念。
关键词 彭真 民主 法治 宪法监督
作者简介:唐琦,山西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52
彭真同志参与制定了1982年《宪法》,其中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监督宪法实施工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制定之后,彭真同志被任命为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自此开始主持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彭真同志不仅对宪法治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对于宪法的实施运行,以及宪法监督产生了极大影响。他站在了我国宪法监督战线第一线,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领导人,因此,回望剖析他当时实施的做法、方针对未来宪法完善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彭真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彭真同志早就对其做出了具体说明。彭真同志曾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不能逾越雷池半步,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严格恪守法律。《宪法》修改工作是一项艰巨而急切的任务,在改革开放初期显得尤为重要。在领导全国人大工作时,他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指定于1982年《宪法》。彭真同志认为,不论国家以什么形态存在,法律都应至高无上,更何况在这个以民主法治为建设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允许除法律以外的任何东西以任何形式执理法之牛耳。任何公民,不论其功劳高低,贡献大小,职位高低,所行所做都不可以与法律相抵触,对于违法犯罪的人,都必须依法进行制裁。各级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必须严格恪守法律,依法办事,做到不曲实,不枉法,在法律面前,“王侯将相”亦为草芥。在其它的部门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都有着具体体现,任何法律都不承认特权,法律的威严不容践踏。
(二)建立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立法体制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开放的步伐深沉而有力的前进着,思想解放,法治建设迫切需要恢复并进行发展。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与历史因素,彭真同志开始逐步指定发展方针,实行一系列完善有效的措施,抓住每一个环节,从根本出发,建立起一套有序统一的法治建设体制。第一步,先确定各方面法律效力归属问题,建立起层级分明的法律体系。为解决之前我国法律名称不合格,不规范导致的效力混乱问题,彭真同志对宪法中不同机关的法律规范名称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叫作法律,由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叫作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叫作地方性法规。第二步,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的相关制度。同时,为了能更好地适应改革巨变,及时地适用法律,全国人大授权它的常委会可在它闭幕期间制定一些实用性单行法律。
(三)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领导全国人大期间,彭真同志致力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修改以及完备,并且取得的成效显著,为新中国改革巨变后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国家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落实全体人民的相关利益,将权益保障到每一个个体,必须坚定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决心。1982年的宪法规定中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法律进行修订的权力,以及有对国民经济计划进行审批的权力等,并且设立了专门的制度以及专的门机构来保障和协助工作的进行。宪法还禁止人大常委会的内部成员负责兼任具体的党政事务,就好比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均不能由其担任,以此来发挥其监督职能。另外,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不同于政府上下级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严谨的监督关系,以此来使其更好地发挥其职能。这些都是彭真同志对于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民主制度的完善
1.改革与完善选举制度
彭真对于选举制度改革,主要通过三方面来完善。首先,建立完善的差额选举制度。一开始,人民的权利仅仅是简单地集中到人大代表手中,而通过差额选举制度,人民无疑可以加深对各个候选人之间的比较认识,从而使其能选出内心的真实想法。而这样的制度对于候选人来说,无疑使其有了更大的压力,促使其对选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否则便会落选。实行此制度,无疑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的行使,帮助其选出更好地对人民负责的人。其次,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推进县一级相对较小的行政单位,全面加强其适用力度,考验其实践性。之后,再将直接选举的改革步伐落实到乡一级最小的行政单位。自此,直接选举的制度彻底落实。第三方面,候选人通过民主推荐来产生。上到党政英才、下到社会各界人民团体,均可以按照法律,选出合适的候选人。此外,选民团体也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经过一系列如火如荼的纵切式改革,不断完善我国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完善合理的选举制度,使人们自由行使选举权得到保障,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也得到更好的行使,从根本上落实我国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权利,使我国的政治民主得到完善与发展。不仅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上,而且在我国政府的人员组织上,彭真都进行了改革,为维护人民的权利以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都做出了巨大贡献。
2.基層村民自治建设
彭真参与领导制定并且最后敲定落实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非凡的一步,其作用同样不可斗量。此项制度的落实,赋予了农民极大的自主权,村里的事合伙商量决定,而且可以锻炼其处理事务的能力,由小到大,处理好小事才能治理好大事,从村里到乡里,从乡里到县里,脚踏实地,逐步锻炼其处理政事的能力,使其也能对政治民主的实现贡献一份力量。在彭真以及其工作小组的反复努力之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成功通过并落实,并且从其效果看,显然是相当成功的。
(五)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彭真同志在司法方面思想明确。他认为,在党和司法的关系上,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党正确的领导,但其职权的行使,必须独立,自主,这样才能做到公正司法。法院和检察院作为独立的部门,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不用听取任何单位的意见,但必须以落实法律的有关规范为前提行使自身职权。换言之,对法律的服从,就是对党中央领导的服从,也是对我国最高权利机关的服从,更加是对人民的服从。因为在我国,国家只是一个组织形式,仅仅是人民利益的体现者和集中者,全国人大,仅仅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自己的职责,服务于全体人民。因此法律所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遵纪守法,不仅是对党最有利的肯定,更是对自身利益最有效的保护。故司法机关听从党的指挥与处理保障人民的权益的事务,并不冲突。彭真同志有关党与司法机关关系建设的理论思想,对当今的中国法治仍有极大的影响。
(六)繁荣法学理论研究
彭真同志对于法学方面的研究也非常重视,对于法律,有一套自己的见解。彭真始终相信,法律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科学,它的应用性非常强,在上层建筑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注重实事,讲究根据,它对社会的适应性极强,是一定社会阶段的产物,对社会历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其制度建设的根本,因此,对该国法学理论的研究就有着重大意义。彭真认为,法学理论对于最基础法律的指导意义要有系统的指导,在刑法上,最重要的量刑的问题,就必须结合法学理论进行决量,但理论并不能做出具体规定,还需要联系社会实际等做出规定。因此,彭真也强调法律制定需要联系国情,根据当下中国的实际社会状况来具体评判,他指出,立法不光需要从实际出发,还需要考虑自身实力,量力而行,他也曾亲自去往东北三省以及上海、杭州等地,亲自指导起草法律,作了很多走访调查,然后来完善自身的理论研究,再次以理论来指导更新的实践。在1980年彭真同志也考虑设立一本中国专业的法学报刊来繁荣更新我国的法学理论事业。期刊的名字最后定为《法学杂志》,彭真对其重视非凡。该本期刊从1980年开始一直在为我国的法学研究贡献花火,为国内外学者们提供了一个研究发表学术理论的重要平台。彭真同志所做的一切对于法学理论的前进步伐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影响重大。
二、用客观理想的心态对待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制度需立足国情
1982年《宪法》制定中,关于靠什么监督宪法的实施,当时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成立像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之类的机构。最终经过党政领导人邓小平、胡耀邦以及彭真同志等商讨决定,赋予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监督宪法的责任。这一制度的确立其本质在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当时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会议上,关于宪法修改以及制定的很多方面上,彭真同志与胡绳同志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与解释,其中重点论述关于当时宪法监督的两个国情背景。
第一,对于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明确了其方向,任何国家机关、任何机构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与地位。同时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的缘故,彭真同志建议应当将部分权利赋予常委会代为行使,因此它的常委会也负有监督宪法的职责。彭真同志认为:很难再设立比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更能服众的机构,肩负起宪法监督的权力。第二,关于违宪的责任,不能单靠一个机构去负担。家事国事天下事,仅靠单一的组织机构是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落实到每一条法律中的。
(二)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任重而道远
在彭真同志的著作中,一直有很多类似于关于中国法治建设需要一个漫长时期的言论。他对于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持严肃的态度,在公开讲话中经常突出强调它的长期性与艰巨性,也经常在公开场合发表他的这种看法。例如,1985年他给浙江人大常委会成员讲到立法政策时就特别阐述了这一问题。与此同时,要坚持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内在要求与正确的道路。对于民主法治这一观念,我们的认识与理解远远不够深刻。然,这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封建时期的中国是不讲民主的,老百姓开个会也是不允许的,哪怕是撒一张传单也是可以抓起来杀头”彭真同志这样形象地说。几千年封建王朝的统治,使得大部分人的观念仍旧有些陈旧。推翻封建统治建立新中国后,政法方面的精英相当不足,法治建设也相当薄弱。通过彭真同志数次不同的论述,演讲或者阐述可以看出他对宪法实施的漫漫长路以及荆棘之海有着客观全面的认识。
三、关于怎样开展宪法监督的观点建议
宪法监督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简单讲就是为保障宪法实施而制定的一些规制与方法,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是为确保宪法规则的实施,宪法监督有利于巩固宪法至上的法律地位。在现有的国情下,如何保证宪法正确实施是大家都在关注的问题,关于如何开展宪法监督活动,我们可以从彭真同志的法治思想中找到这样几种观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的重点在于对有关法律性规范的审查
宪法监督不仅在法学理论中复杂晦涩,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是困难重重。如何将理论践行是重要的课题研究。全国人大如何才能正确落实此权力、怎样落实此权力、对何种行为适用此权利、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适用何种方法落实监督?这些都需要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违宪的主体不仅指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而且涵盖所有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各界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公民。违宪审查所首要解决的是裁定某一行为有没有违反宪法。这一行为可以是某种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反宪法,也可以是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违背了宪法。宪法监督的实施措施、針对对象和内容不是单一的。
针对宪法监督的对象,从彭真同志的某些公开讲话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主要强调全国人大常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相应的机关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及其新规范所做的决议,是否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有没有和宪法冲突。同时他又强调,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撤换国家机关关于违宪的决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切法律都不能够凌驾于宪法之上,也不能逾越宪法而自立门户,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审查有关法律规范与相应文件,有利于推进宪法监督活动的开展。
(二)监督宪法实施需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模范作用
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严格恪守法律,为其他人做好榜样。彭真同志曾在公开著作中明确地提到:任何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严于律己,恪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严肃批评了一些对法治认识不足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彭真同志的思想中,可以看出,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对于保证宪法正确实施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三)人民群众的支持作用
彭真同志在多次谈话和发言中强调了人民群众的作用。他一直主张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权力不掌握在国家领导人手里,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国家领导人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要确保人民利益不受任何损害,积极维护其利益,要在他们的心中树立起人民才是国家主人的心態,促使群众自发地开展宪法监督的工作。
(四)地方各级人大机关的协调配合
彭真说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切实地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彭真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很系统的严谨的制度,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要真正意义上全面落实宪法,一方面要依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力量,另一方面也要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配合。在各级权力机关的协调合作下,才能保证宪法更好的实施,更好地监督宪法在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主持宪法修改与完善工作,本就不是易事,矢志不渝地监督宪法实施工作,为宪法增砖添瓦,更是难上之难。彭真同志本着一颗奉献到底的心,认真分析国情,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与传统因素,对于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所保持的态度,对于当下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他对于宪法监督的一系列重要理论和思想,以及他对于法治建设的针对方向对于宪法的未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彭真对于宪法监督采取的方法,引进的观点,还有对于法律的权威性精神,坚强的意志,科学的分析,都值得永远学习。我国宪法的推进前程,必然在这种精神的引导下,承载着希望,驶向光明的彼岸。
注释:
选举制度. http://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4069347&icfa;=13091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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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6]刘政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中国法治出版社.1999.
[7]朱力宇.彭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