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庭审现场
2017年11月16日凌晨2时30分,高速七大队值班警组正在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往南京方向新集检查站执行“冬季攻势”夜查任务。值班警务人员小何和小程在对一辆号牌为苏AF***3的白色奔驰小型越野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内人员行迹可疑,遂让驾驶员缴费后把车子靠边停车进一步盘查。
此时,高速七大队民警史伟年巡逻回来交接班,了解事情经过后当即要求驾驶员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犯罪嫌疑人此刻突然发动汽车,史伟年在制止嫌疑人逃逸时,令人没有想到的一幕发生了,车辆突然加速,史伟年被拖行数十米后,遭碾压。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史伟年倒在血泊之中,左手仍紧紧攥着嫌疑人高某的身份证。
史伟年被同事紧急送往江北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5时52分因公殉职,年仅47岁。
“直到现在,我都不敢相信史警官离开了我们。”小何回忆起事发情形,眼泪忍不住流下来。“史警官为人非常和气,每次查缉遇到言语攻击警辅的司机时,他都是立马制止,要求对方尊重警辅人员!”和史伟年搭档一年多的小程怎么都想不到,一直提醒他们要注意安全的史警官竟然被嫌疑人拖行碾压。
老郭是高速七大队的辅警,和史伟年搭档已有3年,两人在日常工作中配合得非常默契。“史警官执法非常严格,遇到超载等违规驾驶的司机毫不留情。”然而,史伟年也有一颗柔软的心,“每次遇到司机忘带过路过桥费时,他都自掏腰包借给他们。”老郭补充说道。“史警官殉职,最可怜的是家人,他的父母年老多病,儿子才6岁。”
“史警官是我们大队学历最高的民警,他很早就读了南京大学的研究生。”在高速七大队内勤民警张警官眼里,史伟年爱读书读报,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学霸”——准备了一年就通过了司法考试。在同事们的记忆里,史伟年平时酷爱读的都是大部头的司法书或英文原著。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东建、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312页。
据悉,史伟年1989年3月入伍,2000年10月转业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交警五大队、高速八大队、高速七大队工作。从警以来,史伟年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被市局嘉奖2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3次。史伟年工作非常勤奋,前段时间他身体不适,医嘱休息一个月,可他一天假都没请,“安保任务多,工作繁重,大家都很忙,走不开”。面对医生,他的回答很坦率。
事发后,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张敬华第一时间做出批示,要求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民警,严厉打击滋事逃逸人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刘旸,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南京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建友等省市领导相继作出指示,要求迅速破案、严惩凶手。
市公安局迅速调集刑警、网安等部门会同六合分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并在交警支队、江北新区分局、浦口分局、公交分局、地铁分局等单位的配合下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通过循线追踪,专案组迅速明确两名嫌疑人高愿和王成身份,并在江北新区某地铁站附近发现了涉案奔驰车,但两名嫌疑人却不知所踪。
专案组随即在周边展开调查工作,经过连续追踪、布控,在16日下午,专案组调集警力在某宿舍楼宿舍内成功抓获嫌疑人高愿和王成。
2018年7月31日上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范群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愿故意杀人、被告人王成窝藏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法院通过网络对庭审现场进行直播。据了解,史伟年家属放弃了民事赔偿权利,目的就是为了严惩凶手。
为何史伟年的家属放弃了民事赔偿权利?史伟年的妻子王女士告诉记者:“我们放弃赔偿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严惩凶手,不给他们任何减轻处罚的机会!”
记者询问王女士,开庭之前,凶手和其家人是否主动联系过她。王女士回答道:“没有!快10个月了,从来没人联系过我们,不要说赔偿了,一句道歉都没有!”
此次庭审,旁听席座无虚席。南京中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等同步进行庭审直播,超1.3万人点击观看了庭审视频。同时,南京中院还开放了庭审视频室,让不能进入庭审现场旁听的市民同步收看。
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三个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第一个焦点,被告人高愿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第二个焦点,被害人史伟年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第三,被告人高愿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三个焦点问题,法庭宣判中都一一做出了分析和阐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愿和王成均系酒后驾车,且王成还系无证驾驶。
被告人高愿遂谎称上车找证件时驾车逃跑,在被害人史伟年已探身进入驾驶室时,无视其生命安全猛然加速,致使史伟年在落地后被碾压致死,公诉机关建议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告人王成在二人逃离现场后,仍将涉嫌犯罪的高愿窝藏于其朋友的住处,建议法庭以窝藏罪判处其2至3年有期徒刑。
而对于交警史伟年的执法是否存在瑕疵,间接造成案件发生。法庭也对此进行了慎重的评议和分析。
经查,交警执勤核查二人身份时发现被告人高愿有吸毒史,遂要求对其进行尿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规定,执法有据;检查过程中,高愿在检查站外随地大便,史伟年及其他执勤人员给其递送卫生纸,主动帮其用沙土覆盖清理,执法文明;后高愿抗拒执法检查企图驾车逃跑,史伟年依法履行职务,不顾个人安危阻止高愿逃离,且此时车辆属于车门打开停驶状态,不属于《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第二款所禁止的对行进中的车辆强行拦截、强令停车的情形。
史伟年依法履职,执法规范,被告人高愿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理依据,不能成立。
公诉人当庭陈述:我们能有今天这样稳定祥和社会环境,主要归功于无数像史伟年这样的英雄人物的无私奉献,今天我们在这庄严的法庭上指控罪犯也将以此告慰英灵,英雄的鲜血不会白流,犯罪分子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人民永远铭记英雄史伟年的名字。
庭审中,被告人高愿语气比较激动并辩称,由于自己在2011年吸食毒品,造成身患“狂躁症”等精神疾病,需长期服药,在11月14日晚还服用过控制精神的药物。当日凌晨在接受民警检查时受到刺激,当时一心只想逃跑,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使史伟年死亡的结果。事发后,自己一直认为只压到了民警的腿,想睡一觉就去解决。
关于被告人高愿患有“狂躁症”,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经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三名鉴定人经鉴定,认定高愿“交往能力正常,作案为突发事件。为了逃避处罚,动机现实。案发前后,无符合任一精神疾病的表现和病程,社会功能完好”。
同时,三名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已综合考虑了被告人高愿在南京脑科医院三次住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躁狂症”的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被告人高某患有“躁狂症”不能成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指出,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高愿还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高愿在案发时暴力抗法至执法人员死亡,正处于缓刑期,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的情形,应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愿明知其驾车高速逃离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为逃避执法检查而不顾人民警察阻拦强行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高愿于2017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离开居住地,并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高愿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名被告人王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