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五代以来契约文书套语句式的语言文字研究价值及相关问题

2018-12-18 09:25:22黑维强贺雪梅
敦煌学辑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句式

黑维强 贺雪梅

(1.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2.西安外国语大学 中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郭在贻先生在其《训诂学》中指出:“俗语词研究必须建立在归纳语言材料的基础上,在归纳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推勘。”注郭在贻《训诂学》(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14页。这一方法不仅适用于俗语词研究,同时也适用于俗字、俗音研究以及文献整理。他在《俗语词研究概述》一文中对俗语词具体考释方法作了归纳:一曰审辨字形,二曰比类综合,三曰据对文以求同义或反义词,四曰据异文以求同义或近义词,五曰即音求义,六曰探求语源,七曰方言佐证。其中,第二条“比类综合”又分为两点,第二点是“将统一类型的句子排比在一起,加以比较和推勘,藉以找出同义或近义词”,通过敦煌变文《孔子项托相问书》和《燕子赋》的“天地相却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里”与“天地相去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里”比较,证明“却”即“去”注郭在贻《俗语词研究概述》,《语文导报》1985年第9、10期,见《郭在贻语言文学论稿》,杭州:浙江古籍出版,1992年,第259、260页。。黄征、张涌泉等先生也有相关论述。注黄征《敦煌语言文字学研究》,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54、201页。张涌泉《敦煌写本文献学》,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56-157页。他们所论及例子多数是套语句式,句式结构、用字选词相同或相近,这样的表达在一般文献中较为少见,因为行文讲究文采,避免字词重复单一,而在民间契约文书中相同、类似的句式则频频使用,动辄几十、几百例,有的则数以千计,这样的材料不仅可以用来比勘词义,挖掘历史语音现象,而且还可用以俗字的识读与考辨。

套语句式研究比较集中或较多涉及的文章近年来发表了不少篇,如余欣、陆娟娟、王旭、方一新、路方鸽、黑维强、唐永健、王跃、黑文婷、高岩、刘戈等。[注]余欣《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词语考释·套语篇》,《敦煌学》第22辑,1999年,第41-54页。陆娟娟《吐鲁番出土文书词汇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王旭《明清契约格式化及其成因》,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方一新与路方鸽《〈石仓契约〉(第一辑)语料价值》,《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第133-144页。黑维强、唐永健《契约文书中“分数”类词语释义》,《中国文字研究》第22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5年,第173-183页。黑维强、王跃《徽州契约文书“力分”释义考辩》,《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17-23页。黑文婷《契约文书“二比”类词语释义》,《甘肃高师学报》2012年第6期,第28-30页。高岩《古代契约文书套语及其词汇学价值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刘戈《从格式与套语看回鹘文买卖文书的年代》,《西域研究》1988年第2期,第64-72页;《回鹘文买卖文书的格式套语与断代问题》,《西北史地》1999年第1期,第42-49页;《回鹘文文书的特点和史料价值》,《西域研究》1997年第4期,第120-124页;《回鹘文契约证人套语研究》,《民族研究》2004年第5期,第55-63页。由于各家讨论限于其研究对象(汉语,或非汉语)、研究主体、研究角度(如历史的、语言的、俗语的)、研究关注点、研究范围(某些时代,或某些地区)等方面的不同,契约文书套语句式的语言文字研究价值,迄今尚未做过系统的专题研究,因此,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充分利用唐宋以来丰富的契约资料,就套语句式的价值从多方面作进一步论述,同时并就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契约文书套语句式的产生及发展

套语句式是指相同或相近结构、固定位置上字词反复使用的句子。也就是要表达某一类意思时,总是会使用这类语句,在某个固定位置上总是使用某类词语,文字书写时经常书写某一类型的形体。张涌泉等先生论及“相同位置的语词”,[注]张涌泉《敦煌写本文献学》,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56-157页。有的就是出现在套语句式中。套语句式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句子中反复使用,有较高的使用频率。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很早就出现了套语句式,比较典型的例子如金文结尾语句。例如《虢季子白盘》:“子子孙孙永保用,万年无疆。”《班簋》:“子子孙孙多世其永宝。”《卫盉》:“卫其万年永宝用。”《白公夫簠》:“其子子孙孙永宝用亯。”《颂壶》:“子子孙孙宝用。”《多友鼎》:“其子子孙永宝用。”《兮甲盘》:“子子孙孙永宝用。”这一句式是最早的套语句式之一,虽然个别字词有所差异,但是表述意思相同,都是祝愿子孙后代永远珍惜享用,它的使用频率较高。后来其他文献亦多有用例,不赘。

以契约文书为代表的民间文书,套语句式形成时代比较久远,有实物原件可查的是在汉魏时期。根据张传玺先生《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一书收集资料看,套语句式的初步形成是在东汉时期。例如:

(1)《东汉光和元年(178)平阴县曹仲成买田铅券》:“四比之内,根生伏账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田中有伏尸□骨,男当作奴,女当作婢,皆当为仲成给使。”[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1页。

(2)《东汉中平五年(188)雒阳县房桃枝买地铅券》:“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7页。

(3)《东汉中平五年(188)召陵县性待郎买地铅券》:“如地中伏尸,男为奴,女为婢。”[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65页。

(4)《东汉召陵马荣买地铅券》:“如地中伏尸,男为奴,女为婢。”[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68页。

例子中的“地中伏尸,男为奴,女为婢”已经具有套语句式的特点了。套语句式具有反复使用的特点,以上例子即此。契约文书套语句式在汉魏时期目前虽然仅见此一例,但为原始材料,极为珍贵。套语句式用例少见,反映早期契约文书的表述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契约文书具有典型特征的套语句式,大约形成于公元五世纪,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中已有不少用例,稍后时代的敦煌契约文书有更多的套语句式,标志着契约文书套语句式使用成熟。例如:

(5)《北凉承平八年(450)高昌石阿奴卖婢券》:“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86页。

(6)《高昌延寿四年(627)赵明儿买作人券》:“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91页。

(7)《北凉承平八年(450)高昌石阿奴卖婢券》:“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86页。

(8)《高昌延寿四年(627)赵明儿买作人券》:“二主和同立[券]。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91页。

例(5)、(6)的“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和例(7)、(8)的“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两种套语句式出现在同一契约文书中,说明套语句式已经成为契约文书行文的一个典型特点。

套语句式产生时代,还可以通过前后不同时期契约文书相互比较,看得更加清楚。上举例子(1)-(4)是东汉时期的出土文献,那么,比它们时代更早的西汉时期契约文书语言表达如何呢?下边4个例子可做对比:

(9)《西汉本始元年(前73)居延陈长子卖官绔券》:“本始元年七月庚寅朔甲寅,楼里陈长子卖官绔。柘里黄子心,贾八十。”[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32页。

(11)《西汉建昭二年(前37)甲渠塞欧威卖裘券》:“建昭二年闰月丙戊,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鄣卒欧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隽”[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39页。

这些例子所用文字都是具体事项的说明与表达,尚未见到如东汉之后例(1)-(8)中那样固定结构句式,换言之,西汉时期契约文书还没有套语句式出现。

根据历代契约文书总体情况看,套语句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契约文书的不断完备与成熟而广泛使用,并且同一件契约文书中有多个套语句式应用。到了唐五代时期,历史学界研究的结论是,契约文书的“样文”已经出现,本文所列举敦煌契约文书即可为证。宋元时期,契约文书范文被刊刻传播,套语句式运用愈加频繁,不仅出现在土地房屋契约文书中,买地券及其他内容契约文书中也大量使用。

二、契约文书套语句式产生的原因及其条件

套语句式在语言文字研究中的价值得以体现,首先是在相关文献中有套语句式反复使用,否则研究价值无从谈起。那么,哪些文献中较多地使用套语句式?套语句式产生原因是什么?就目前所阅读到的文献看,套语句式多出现在应用性文体以及注重形式要求的文献中,实用性与表达形式需求是套语句式产生的主要原因。

契约等民间文书是典型的应用性实用文体,套语句式大量使用,这是因为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需求与条件。第一,应用性文体重在实用,注重实用就要求信息内容表达准确无误,不求有多少文采,同一类文体在书写时,用词可以不避重复,语句亦能反复使用,甚至词句可以完全一致。程序化语句、用词、文字俗体化等,构成了契约文书行文上非常显著的特点,这与文学作品正好相反。比如汉代王褒《僮约》,表述的是契约内容,但它以文学体式展现的,满纸文采飞扬,全无契约文书的朴实用语与套语句式。目前所见套语句式突出的文献,如历代契约文书、敦煌文献的发愿文、书仪、社邑文书,还有民间祭文、元明以来应用文大全记载的其他文体等。第二,应用性文体构成的要素是固定的,这些要素在该类文体中必须出现,伴随着文体的发展成熟,有的要素在句式表达中渐渐固定下来,甚至用词、句式结构也被定型固化,其中有的内容表达与契约文书关键要素表达并无直接的关系,但又需要出现,因而最容易形成套语句式(如“空口无凭,立此为据”之类)。今天一张内容完整的请假条,其构成的必备要素是:题目,准许者是谁,请假者是谁,请假原因是何,请假时间期限,请求准许意愿,请假者与准许者之间关系,请假者落款,书写时间。宋元以后比较完整的契约文书固定构成要素是:所有权人姓名、契约性质(出卖,绝卖,活卖,租佃,借用,推单,赎回等)、出卖或转让原因(有的是实际意思的表达,有的流于表面形式)、标的物、地理位置、数量、界限范围、价格、交易形成过程(双方、第三方)、钱物交易方式(钱契两清)、出让标的物责任担保、反悔处罚约定、交易意愿表现(自愿性)、承担税赋转移、立契时间、参与交易者各方署名画押等。在一些要素表达时,其中有的词语使用常常被固定,固定的词语往往是同义词、近义词或者同类词关系。另外一方面,一些契约文书的书写者文化水平不高,因此也就有了相关的样文或范文,今天所能见到的这类文体,唐五代敦煌文献有契约“样文”、书仪、社邑范本,元明时期所见各类利民便用的“锦囊、萃宝、群玉、家札简仪、万宝全书、不求人、万书渊海、全书、尺牍”等应用文大全,皆此类也。同一时代,用词是共时平面的体现,不同时代,用词是词语更替的体现,但是有一共同点,就是词语间有同义、近义或同类关系。有了这样的前提条件,利用套语句式研究就有了基础。除了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在利用套语句式研究有关问题时,还必须进行相互间的比较,通过已知的、熟悉的、明确的、易于释读的,去推测确认未知的、生疏的、隐晦的、难以认读的,等等。可以说,有了套语句式,不通过比较,套语句式的价值就无法实现,其作用则不能发挥。换句话说,比较是实现套语句式研究价值的关键环节。

纵观历代契约文书,套语句式很多,诸如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的“租输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謫,仰耕田人了”、“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人无顾价,物无利润/利头”、“二主和可”、“二主先和后券”、“二主和同立券”、“左来右去,二主各了”、“两和立契,画指为信/记”、“两共和可,画指为记”、“两共对面平章”、“山河为誓,日月证明/证知”、“山河作誓,日月/日辰证知”、“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一定已后,两不休悔”、“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其他契约文书如:“银无利息,田无租税”、“不许长支短欠”、“许退不许夺”、“房无租课(赋税),银无利息”、“钱无利,房无租”、“空口无凭,立此为据”、“恐人无信,故立此文为据”、“二比同意”、“二造甘愿”、“葛藤断根”、“人心无信”、“恐人无信”、“恐口难信/难凭”、“异语东西、言三语四、二三言说、异言争执/生端、藉端异说”等等。

三、契约文书套语句式的研究价值

契约文书同一套语句式读起来,有千篇一律,单调重复之感,但是充分利用它们,可以发掘出其特有价值,不仅表现在语音、词汇、文字方面,也反映在文献整理校勘等方面。

1.语音研究价值

契约文书套语的语音价值,总体上说没有词汇、文字、校勘方面突出,但通过细致分析,一些历史语音现象还是能够被揭示。这里举一例子说明。在清朝内蒙古土默特契约文书中,经常用“两出情愿”“两相情愿”等套语句式表达契约关系建立是出于双方心甘情愿,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以此体现交易自愿性原则,也就排除了任何一方是在对方胁迫状态下进行交易的嫌疑。另外,在土默特契约文书中,也能看到“两急情愿”的表述。例如:

(1)《清同治十二年(1873)本达赖出租地约》:“两急(出)情愿,空口无凭,立约为用。”[注]杜国忠《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3册,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5页。晓克《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1、2册(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1年)、杜国忠《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3册、云广《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4册(上中下)(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2年)

(2)《清同治十三年(1874)娄尔龛退地约》:“两急(出)情怨(愿),空口无凭,立退约为用。”[注]杜国忠《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3册,第149页。

(3)《清光绪元年(1875)张兴照退地约》:“两急(相)情愿,空口无凭,立退地约为用。”[注]杜国忠《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3册,第153页。

(4)《清光绪叁年(1877)本达赖出租地约》:“两急(相)情愿,空口无凭,立约为用。”[注]杜国忠《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3册,第172页。

这些例子,文书整理者杜国忠先生发现是有问题的,所以进行了校勘,将“急”校为“出”,如例(1)-(2),也有校为“相”,如例(3)-(4),即括号内的文字。书中还有一些例子却未出校(如土默特3/243、3/244)。为什么同样的“急”字,有不同的校勘呢?推测文书整理或许文献整理跨越时间长,或许别的原因,而最终统稿时没有发现这一问题。同时,也反映了这个“急”是不太容易勘正的字。文书校正为“出”或“相”,意思皆通,因为这两种用例在土默特契约文书中都有很多。例如:

(5)《清雍正捌年(1730)李清成赁地基约》:“两出情愿,并无异说。”[注]云广《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4册(上),第1页。

(6)《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梁璧端赁房约》:“两出情愿,并无异说,恐口无凭,立约存照。”[注]云广《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4册(上),第101页。

(7)《清道光二十七年(1842)樊兴有租地基约》:“两相情愿,并无异说。”[注]云广《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4册(上),第196页。

(8)《清光绪十二年(1886)闫会通退房屋地基约》:“两相情愿,各无反悔,空口难凭,立退房约存为后证。”[注]云广《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4册(中),第145页。

例(5)-(6)“两出情愿”,意思是双方出于自愿,“两”在此指建立契约关系的双方,“出”作动词用。例(7)-(8)的“两相情愿”也是对双方自愿意思的表达。“两相情愿”是比较通行的套语句式,如《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一书有50例[注]刘海岩《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浙江《石仓契约》第1辑第3册有57例[注]曹树基《石仓契约》第1辑第1册,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不论是将“急”校为“出”,还是“相”,用“两出/相情愿”来体现自愿性原则,从行文表意角度看,意思表达清楚。但是从文献整理角度看,却不符合校勘的基本原则,因为既没有文字形体相近而误的依据,也没有读音上相同或相近的明证。而如果按照“急”的字面意思紧急、紧迫等来解释,“两急”就是两方都“急”,也就是买卖双方都紧急、迫切,这在情理上和契约文书构成要素上都说不过去,也与契约文书发展历史事实(表达交易原因)不相符合。就契约文书行文惯例而言,都是卖方“急”,或因生活困顿,或迫于差事、官司压力,或用钱紧急无措等,存在急于出卖自己所有物的迫切需求,但是买方不一定“急”,所以依字面意思来解读,于文意显然扞格不通。也就是说,如果按双方都急切来理解,并非原文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那么,“两急情愿”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因为什么原因而导致书写者写了“急”字呢?通过对土默特契约文书的系统阅读与全面考察,利用套语句式可以判断出“急”是“家”的音变。在土默特契约文书中表达“两急情愿”意思,更多的是如下用例,可资比较:

(9)《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孙天相种地约》:“两家情愿,不许反悔,恐后无凭,立种地约存照用。”[注]云广《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4册(上),第63页。

(10)《清乾隆六十年(1795)孙天相种地约》:“此系两家情愿,并无逼勒,恐口无凭,此赁约照用。”[注]云广《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4册(上),第128页。

比较例中的“两家情愿”,与“两急情愿”所表达的要素完全一致,另外发现,凡是在契约文书有“两家情愿”者,再不会出现“两急情愿”,相反亦此,说明两者所表达的意思相同,具有相同功能。

契约文书“两家情愿”类的套语句式出现时代较早,始于唐代,分布地域范围广,几乎在各地契约文书中都能见到,时代越后,使用越多,清朝民国时期,几乎被固化了,说明这是一个最为通行的套语句式。例如:

(11)《唐大历三年(768)高昌僧法英租园契》:“两家平和,画指为记。”[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293页。

(12)《唐赵拂昏租田契》:“两家平和,画指为记。”[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第305页。

(13)《明崇祯十三(1640)大兴县傅尚志卖房官契》:“自卖之后,如有亲族人等争竞者,卖主母子一面承管。两家情愿,各不返悔。”[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996页。

(14)《清顺治四年(1647)束鹿县张奉奇卖地文约》:“其钱当日交足,外无欠少,两家情愿,不许反悔,如悔者,罚米三斗公用,恐后无凭,立约存照。”[注]张玉、童广俊《清代直隶农村地价变动因素探析——以束鹿县张氏家族地契为例》,《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第33-38页。

2.词汇研究价值

利用套语句式进行词义考释,是套语研究价值最为突出的一个方面,前人已有一定研究实践,这里举个例进一步作证明。例如,契约文书行文末一般有担保职责的说明,表示对交易后出现物权等争执情况进行责任承担,担保交易的合法合理性,这一契约文书要素的表述,构成“如果有某情况出现,则有卖主承担所有责任”套语句式,表达承担意义的动词有“知当、之当、祗当、祇当、抵当、支当、承管”等。例如:

(1)S.3877V《唐乾宁四年(897)平康乡百姓张义全卖舍契(习字)》:“其舍一买已后,中间若有亲姻兄弟兼及别人称为主己者,一仰旧舍主张义全及男粉子、友子支子祗当还替,不忓买舍人之事。”[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1页。

(2)S.1285《后唐清泰三年(936)百姓杨忽律哺卖舍契》:“向后或有别人识认者,一仰忽律哺祗当。”[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22页。

(3)《南宋嘉定八年(1215)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如有外人栏(拦)占,并是拱自祗(支)当,不及受产人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33页。

(4)《明建文三年(1401)祁门县谢阿汪卖山地红契》:“如有家外人争占,并是出产人自行祗(支)挡,不涉受产人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715页。

(5)北殷41《癸未年(923?)张修造雇駞契(习字)》:“若是駞高(畜)走煞(散),不[关][駞]主,诸事一仰修造之(祗)当。”[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130页。

(6)《南宋宝祐三年(1255)祁门县周文贵卖山地契》:“今从出卖之后,如有四至不明及内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之(支)当,不及受产人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37页。

(7)《明洪武八年(1357)祁门县冯喜得卖山田白契》:“如有家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之(支)当,不干受产人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699页。

(8)《清道光四年(1824)光泽县夏长庚卖田契》:“如有来历不明,不涉买人之事,卖人一力之(支)当。”[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3页。

(9)《唐龙朔四年(664)西州高昌县武城乡运海等六人赁车牛契》:“□具有失脱,一仰□□知当。”[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145页。

(10)P.3394《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博地契》:“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知当。”[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5页。

(11)《南宋淳祐八年(1248)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如有四止不明并是出卖(人)知当。”[注]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册,第6页。

(12)《元代典买房屋契式》:“如有此色,且厶有自用知当,不涉买或云典主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89页。

(13)《元至大二年(1309)徽州吴永吉卖山白契》:“今从出卖之后,如有四止不明及内外人占拦,并有出卖人知(支)当取了。”[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49页。

(14)《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朱世豹卖山契》:“来历不明,尽身知当,不干买人之事。”[注]刘伯山《徽州文书》第1辑第4册,第32页。

(15)《高昌延和十二年(613)某人从张相憙等三人边雇人岁作券》:“亡失作具,六畜犯仰相儿承了。”[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156页。

(16)《唐贞观二十三年(649)高昌傅阿欢夏田契》:“田中租殊(输)佰役,仰田主承了;渠〔破水〕讁,仰傅自承了。”[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76页。

(17)《唐龙朔元年(661)高昌孙沙弥子夏田契》:“祖殊(租输)佰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讁,仰更(耕)田仁(人)承当。”[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87页。

(18)《北宋天圣4年(1026)宁河都武得先卖地土死契》:“为地有争议者,武得先一面承当,恐口无凭,故立契为照用。”[注]见陕北佳县朱家坬乡泥河堡佛堂寺一号石窟右侧耳洞石壁。

(19)《元至治二年(1322)祁门县谢子英卖山地红契》:“如有家外占拦,并是出产人自行成(承)当,不干买主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56页。

(20)《高昌某人买葡萄园契》:“□[一]伯步□[交]孔钱三十文钱不毕,入四月卅,十钱 悉不知,仰张自承 安自承支(祗)。”[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253页。

(21)上博8958(2)《年代不明平康乡百姓索铁子牒及判》:“二月 日平康乡百姓索铁子安自承支。”[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319页。

(22)《元延祐二年(1315)徽州李梅孙卖山白契》:“如有家外人占栏及重叠交易,四至亩步不明,并是出产人支当,不涉受产人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52页。

(23)《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阙学生卖田契》:“倘有来历不明,不涉买主之事,系卖人一力支当。”[注]曹树基《石仓契约》第1辑第1册,第115页。

(24)《元至顺四年(1333)祁门县胡苗志(?)卖山地契》:“如有当号四至亩不明,及家外人占拦,并是出卖人自行低(抵)当,不涉买产主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60页。

(25)《元至元二年(1336)晋江县麻合抹卖花园屋基官契》:“如有此色,卖主抵(支)当,不涉买主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66页。

(26)《清道光八年(1828)歙县毕景墨等卖大买田赤契》:“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卖人一并承肩,不涉受业人之事。”[注]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57页。

(27)《清道光十四年(1834)歙县胡光魁卖大买田赤契》:“倘有亲房人等异说,出卖人承肩理直,不涉受业人之事。”[注]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第159页。

3.文字研究价值

契约文书等民间手书文书,文字书写最突出的特点是,俗字充斥其中,连篇累牍,比比皆是。郭在贻先生在概括敦煌变文文字书写情况时说:“它们或繁或简,变化无端;点画偏旁,随意增损;确实令人眼花缭乱。”[注]郭在贻《变文校勘与俗字研究》,参见《郭在贻敦煌学论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98页。宋元以来民间手书文书的状况与敦煌变文不差上下,几乎毫无二致,这给文书的利用与研究带来了认读的不便。但是有些难识之字,正好利用套语句式进行有效解决。这里举几个例子,揭示套语句式在俗字释读方面作用。

利用套语句式进行俗字的释读,需要在表义单一的语境中进行,即在意思理解上具有唯一性的环境。要注意该方法的使用是在本地区、本家族、甚至是同一书手的契约文书中进行,要在同时代的文书中进行,这样才具有可比性。如“夬”,既可以是指“缺”的省缺字,也可以指“块”的省缺字,如何确定,需要有特定的语境。

在民间手书文献俗字中,有些字是汉字中原本就有的,但与原来的词义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字形的相同。如徽州文书中的“阝”是“都”的省略字,而“阝(邑)”本义是表示村落、城市义的,那么行政建制的“都”是否为古代“邑”的复出呢?不是,而是一巧合。再如“股”的省缺字“殳”,“井”是“耕”省缺的俗体字,并非是兵器、水井的意思。

(1)《清嘉庆十四年(1809)杨明道等除阴地字》:“如有不情(清),立除字为。”[注]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9页。

(3)《民国三年(1914)曾吉文母子卖黄山字》:“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注]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2册,第22页。

a组:

b组:

c组:写作“據”。(例子略)

如何看待“据”写作“处”字的现象?就正字规范角度说,不可取。而从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角度看,不能认为它们是错误的,因为文字传递信息功能在契约文书所在地区已经实现了,彼此都认可表达的意思,就像今天方言与普通话的关系一样,不能说讲方言是错误的。

4.文献整理价值

利用契约文书套语句式,可以合理地进行文献校勘,也能纠正已有整理文献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这里就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中的一个例子来说明。与敦煌文献比较,吐鲁番出土文书总体的一个特点是文字残缺现象相当突出,这些残缺的文字,对文献的利用和理解带来了诸多不便,不利于文献价值的充分发挥。不过有些残缺文字,有的恰好是套语句式中的文字,因此,利用完整套语句式的一般行文习惯,可以作出比较可信的校补。在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中,有的文字文书整理者进行了校勘,即方框内的字,有的未作补录,有的能够看出残缺字数,就用几个方框表示,有的不能确定,用长条框表示。例如:

(9)《高昌义和三年(616)汜马儿夏田券》:“二主和同立卷(券),々成□□各不得返悔,々者一罚二入不悔者。民有私要,々行□□(二主),自署名为信。”[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177页。

以上例中残缺文字,皆为套语句式中文字,与完整套语句式文字比对,几乎都能补出是哪些文字,例子中括号内加下划线文字,是根据套语句式固定用词补录的。这里来看看吐鲁番契约文书文字相对完整的用例,依此比较。例如:

(10)《北凉承平五年(446?)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民有私要,々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81页。

(11)《北凉承平八年(450?)翟绍远买婢券》:“二主先和后券,々成之后,各不得返悔,々者罚丘慈锦七张,入不悔者。民有私要,々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187页。

(12)《义熙五年道人弘度举锦券》:“民有私要,々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189页。

(13)《高昌延昌二十二年(582)康长受从道人孟忠边岁出券》:“二主先和后卷(券),々成之后,各不得返悔,々者一倍(赔)二入不悔者。民有私要,各自署名为信。”[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191页。

我们校勘补录的文字,是依照当时一般通行书写习惯而补录,特别是有的契约为同一个人书写,更具说服力,如例(6)(7),书写者都是“王仕佑”。然而校补文字终究不是原文。如上述例子中的“名”“壹”“贰”是一般写法,但是也有如例(13)的“一”、例(14)“佲”的写法,从文献整理角度看,“壹”“贰”毕竟不等于“一”“二”,所以依据套语句式校补的文字,不等于原始文献的文字。这一点需要强调。

四、利用套语句式进行研究应注意的问题

利用套语句式进行语言现象分析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要充分注意套语句式的具体语境,不能将此方法简单化,将比较结果看作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性答案。换言之,不能将出现在同一位置上的词语都看成是同义词、近义词,因为有的是同类词、借音词,有的是不同的词,也有可能不是词,而是短语。例如:

再如“交加”。例如:

(1)《明代卖屋契格式》:“其房的系即己应分,并不曾典揖交加、不明荐事。如有各色出,自卖主支当,不涉置买主之事。”[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011页。

(2)《清康熙贰拾肆年(1685)陈寅立典地契》:“备银取出原契地,并无兄弟叔侄争阻,无重叠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典主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注]陈娟英、张仲淳《厦门典藏契约文书》,福州:福建美术出版社,2006年,第1页。

(3)《清康熙伍拾柒年(1718)吕嘉富立卖园地契》:“此园地大小叁坵,果系嘉富自己承祖应分私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及交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等弊,系嘉富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注]陈娟英、张仲淳《厦门典藏契约文书》,第1页。

(4)《清雍正六年(1728)黄祯龙卖地基约》:“其地基任凭买主执契管业,乃是自己文(物)业,亦无重典交加,此乃正行交易。”[注]曹树基《石仓契约》第1辑第1册,第3页。

(5)《清乾隆十年(1745)周化球卖田契》:“其田与内外兄弟人等并无文墨交加,如有来历不明,周边一力承当,不涉买主之事”[注]曹树基《石仓契约》第1辑第1册,第17页。

(6)《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吴文祖卖田契》:“此系自己物业,并无房族兄弟内外人等言三语四,亦无重叠交加利债抑勒等弊,倘有此弊,不涉阙边之事,吴边自行支当。”[注]曹树基《石仓契约》第1辑第1册,第68页。

(7)《清嘉庆四年(1799)雷卷琳卖田契》:“乃系正行交易,并无文墨重迭交加,又无重(复)典当,并无伯叔兄弟子侄人等争执,如有来历不明,卖人一力承当,不涉买主之事。”[注]曹树基《石仓契约》第1辑第1册,第190页。

(8)《清嘉庆十四年(1809)刘有富卖田契》:“亦系己分并成富田清楚物业,与内外叔伯兄弟人等无涉,并无文墨与人交加,如有来历不明,卖人一力承当,不干买主之事。”[注]曹树基《石仓契约》第1辑第8册,第170页。

以上例子的“交加”皆与“文墨”相连,构成“并无/不曾+交加”句式结构,都用在对以往或目前行为否定的表述当中,也就是出卖人要担保“交加”行为未曾发生,否则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卖主要对包括“交加”在内行为“支当、抵当、承当”,而买主则无干。“无文墨交加”就是没有与人立契交易的纠纷,“文墨”在契约文书中指代契约文书。据此来看敦煌契约文书“交加”的词义。该词释义学术界有争论。在敦煌契约文书中,“交加”一词同样是用于否定性行为的表述一类语句中。例如:

(9)S.3877V《戊戌年(878)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雇工契(习字)》:“现与春肆个月价,与(余)收勒到秋。春衣壹对,汗衫衤曼裆并鞋壹两。更无交加。”[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248页。

(10)北周14《辛酉年(901?)团头米平水等领物凭》:“恐后交加,用为记耳。”[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84页。

(11)P.4885《乙未年(935)押衙李应子欠駞价绢凭》:“恐后交加,故勒此契,用为后凭。”[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94页。

(12)P.3964《乙未年(935?)塑匠赵僧子典男契》:“伏恐后时交加,故立此契,用为后凭。”[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49页。

(13)P.3331《后周显德三年(956)兵马使张骨子买舍契》:“其上件舍价物,立契日并舍两家各还讫,并无升合欠少,亦无交加。”[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26页。

从契约文书发展历史看,“并无/亦无”二字后边的词语都是担保某些行为的发生,如“短欠”“欠少”“准折”“债务、私债”“弊端”“逼勒”“逼抑”“干碍”“重典”等,因此,“交加”也属同类行为,“恐后交加”是说担心“交加”事情的发生。“交加”的意思,刘坚、江蓝生《唐五代语言词典》:“纠纷,争斗。”[注]刘坚、江蓝生《唐五代语言词典》,第186页。白维国《近代汉语词典》:“纷扰、牵连,闹腾、争嚷。”[注]白维国《近代汉语词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934页。上引例子(9)-(14),有人解释为增加,从套语句式结构看,亦当为纠纷之义。例(9)雇主给雇工的衣物数目清楚,这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更无交加”说的是彼此就所约定事项上,再没有纠纷。例(10)-(12)三例,是对立契所有事项的认定,而不只是针对被雇佣或卖主一方的。如果将“交加”解释为“增加”,要求“交加”的,自然针对被雇佣或卖主一方说的,这样看来,好像被雇佣或卖主的一方都不讲信誉,另一方则是讲信誉的,这显然不合情理。立契的根本目的或前提条件是防患于未然,用文字记录方式作为法律证据,其约定内容是共同协商结果,双方清清楚楚,不存在短欠或增加问题。相反,如果没有文字作为明确的证据,只有口头约定,时间久远了,就可能出问题,因此选择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说明情况,在立契文字表达中强调所有事项都是双方认可结果,这样才立写契约文书。若有纠纷,立契也就自然不会有了,而且一般也约定双方都不能反悔,进一步确认双方对立契内容的认可。简言之,例子中的“交加”不能作增加义解读。例(13)有人说,“交加”与“欠少”相对,是增加的意思。其实据该契约的全文看,立契当日,屋舍与契约文书各自交给对方完毕,即后世所谓“钱契两清”,在钱的方面,买主是“无升合欠少”,不差毫厘,卖主担保了“无交加”,即屋舍的产权及相关问题上没有纠纷,立契双方都向对方负责,而不是单向的。把“交加”仅仅理解为“增加”,没有考虑到契约文书整体性特点,因为纠纷远远大于“增加”的问题。明清契约文书使用“交加”一词,是之前时代语言的继承,没有证据证明它们之间没有关系,所以释义时“交加”的历史继承性不能忽视,用“增加”解释明清时期用例,显然不合适。例(14)“恐无交加”之“无”有书写之误,“恐无交加”与原文意思不符合,所有例子都是表达担心发生纠纷而立契作为法律证据,而“恐无交加”的意思却正好相反,即担心没有纠纷发生而立契。因此,依据套语句式用词的基本用例推测,这里的“无”当为“后”一类词的误写。契约文书使用“交加”一词都是被否定的行为,所以“恐无交加”当校为“恐后交加”。

第二,利用套语句式研究语言文字时,词汇、语音、文字的考察条件并不一致,必须区别对待。考释词义时,套语句式中的某一词不是它自己的反复使用,而是限于同义词、近义词或同类词,比较它们后作出推断。如果只是一个词的重复使用,套语句式的词义考释价值就无法体现。文字考释时,必须是同一字反复出现在套语句式的同一结构相同位置上,比较后才能得出结论。语音研究时,必须是同音字(包括方言同音字)反复出现在套语句式的同一结构位相同置上,比较后发掘其语音现象。也就是说,利用套语句式研究问题时要针对不同对象所需。本文中的词义考释,历史语音现象发掘、文字释读校勘,无不如此。

(9)《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黄志逊立卖园地契》:“三面言明,其园内日后二比不得造葬风水,此地甘愿退还吕宅掌管。”[注]陈娟英、张仲淳《厦门典藏契约文书》,第8页。

(10)《清乾隆伍拾肆年(1789)河北某地张文九等卖地契》:“言明每亩价钱三千二百整,其钱当甘交足。”[注]朱文通《沧州土地文书辑存(1-5)》,《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

(11)《清嘉庆十年(1805)丁阎氏卖地契》:“同中言明作时值价银陆拾壹两肆钱陆分,当日银业两清。”[注]张正明、陶富海《清代丁村土地文书选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12)《清咸丰元年(1851)郝连宽杜绝地契》:“同中言明,卖价纹银陆两整,其银笔下交足,并无零星折算。”[注]刘海岩《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第6页。

(13)《清同治四年(1865)马万义立佃空地基文约》:“同人言明,现附过押地□兑钱捌千文整。”[注]铁木尔《内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约文书汇集》,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0页。

(14)《清同治十二年(1873)谭世荣等立明永远断卖田契》:“此系三面言明,二家允肯。”[注]谭棣华、冼剑民《广东土地契约文书》,第12页。

(15)《清嘉庆十六年(1811)刘福贵立借阴地契》:“比即凭众言明,仅借葬阴地一棺安葬母亲黄氏一人,并无余地。”[注]胡开全《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成都:巴蜀书社,2012年,第211页。

(16)《清道光十六年(1836)仁昌卖山契》:“情愿出卖与冲山为业,三面言明,山价钱六千七百文正,其钱当日随契收足。”[注]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3页。

根据契约文书行文体例及用词表达习惯,比较例(9)-(16),其中“言明”是不同地区的通行书写,也是例(1)-(8)确定为合文的直接答案,这里特例如果没有与通例作比较,就无法确定其为合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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