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工作机制探索
——以A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为样本

2018-12-17 09:02呼雪峰姜宝成冯爱民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0期
关键词:办案犯罪案件

文◎ 呼雪峰 姜宝成 冯爱民

近年来,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部分施害方就来自未成年人的身边,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其所在家庭,甚至社会带来了巨大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办案部门,通过设立专门办案机构,指派专职办案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分析

据统计,自2016年1月起至2018年6月,A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猥亵未成年人案件11件11人,涉及被害人16名;被害人年龄跨度从6周岁到13周岁;被告人多为未成年人身边的“熟人”,所占比例达88.24%。从犯罪形式上,均为自然人单独犯罪。

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表

(一)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明显

11件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16名被害人中,均为14周岁以下的幼儿园学童以及小学生和中学生。从年龄分布上看,6周岁以下1人,7-10周岁5人,11-14周岁10人。根据数据显示,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均有受到侵害,其中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6周岁,年龄最大的为13岁。如某培训班校长张某平趁7岁儿童王某某到其办公室玩耍之机,在办公室套间内对王某某做出搂抱、触摸隐私部位以及露阴等猥亵行为。

(二)利用熟人身份作案“暗箭难防”

11起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系“熟人”关系(如亲戚、邻居、老师等)的有9件,占总案件数的81.82%。被告人多利用生活上与未成年被害人接触的便利、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防范意识不足以及被害人监护人信任等有利条件,或秘密实施或以小恩小惠或通过胁迫、恐吓等手段实施犯罪。如2016年1月,被害人张某(6岁)到其姑姑家玩耍,饭后在屋内睡觉期间,张某姑姑的公公马某有用手对其隐私部位进行猥亵。

(三)受害人对猥亵行为缺乏相应的认知

笔者在对此类案件分析后发现,有的被害人由于年龄小,对外界的认知能力较弱,缺乏辨别能力,遭受猥亵行为时毫无反抗。如被告人韩某书,借女儿同学张某某来家里玩耍之机,在屋内对张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办案中发现,案发前一年,张某某有过被韩某书摸胸、搂抱的情况发生。直到案发,张某某家长才得知孩子曾被猥亵的另一段隐情。有的不能分辨被告人的行为是侵害行为还是友好行为,对性侵行为不懂得拒绝。有的被威胁、恐吓,或害怕因此受到轻视,不敢反抗或不主动及时告发。被告人李某太在2个月时间里,多次以辅导学生作业为由强制猥亵6名学生。6名被害人则因为惧怕挨训而默默忍受,不敢主动告知父母或报案,不会保护自己。

(四)师德教育不够到位,监管存在漏洞

在A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11起案件中,有2起系教师猥亵儿童案件,分别发生在私立学校和校外辅导班。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受升学、生源压力,私立学校或校外辅导班聘用教师更看重教学能力,易忽视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同时,此类学校虽制定有各项校园安全、教师队伍管理及考评制度,但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进而导致此类案件发生。如李某太系某实验小学聘用教师,为方便李开展教学,学校为其配备了带有休息功能单独办公室。李某太则借辅导学生之机,多次在其办公室的床上猥亵多名女学生。

(五)犯罪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猥亵案件虽不像强奸案件对被害人造成更直接明显的身体伤害,但也正因为猥亵案件的“隐形”伤害特征,导致被告人罪行不易被及时发现,被害人长期、重复性遭受猥亵,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进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健康成长的伤害更加突出。其中主要体现在遭受猥亵侵害的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对他人、对社会异常敏感,对学校生活充满恐惧,学习成绩下降明显,内心多疑、脆弱,情绪不稳定,对陌生人不信任等情况。如年仅8岁的杨某某只要听说陌生人来家里就哭闹。被害人苗某某以优异成绩考入重点班,在遭受猥亵侵害后不想上学、不想见任何人、在家里总把自己一个人反锁在房间里,不和家长交流。

二、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

当前,未成年人遭受猥亵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施害人方面

笔者在对取样的11名被告人的自然背景情况分析后发现,施害人普遍存在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接受学习教育的时间普遍较短,中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91%,文化素质低下。二是收入普遍偏低,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占81.82%。三是法制意识普遍淡薄,心存侥幸明显。素质低,收入低,品行不端,行为不正,道德沦丧,种种问题叠加在施害人身上,并在精神空虚,幻想寻求不健康的性刺激驱使下,往往容易将毒手伸向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且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如在邢某林猥亵儿童案件中,邢以为对未成年人“抱一下、摸一下”,只是“占便宜”的不道德行为,并没意识到此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加之其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猥亵行为不会被人发现,故其铤而走险。

(二)被害人方面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性安全教育及防范意识多有缺失。统计发现,猥亵行为发生后,被害人遭到施害人威胁、哄骗的有11人,占被害人总数的68.75%。在多次遭遇猥亵的未成年人中,出于惊慌和恐惧不能反抗、不敢告发的占63.64%。有的被害人甚至根本不知道遭遇的是犯罪行为,面对“熟人”则更是缺乏应有的辨认、防范和抵抗,因此在遭遇猥亵时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此外,施害人因年幼,对施害人给予的小恩小惠没有抵抗力,办案中甚至发现个别未成年人为获得零花钱,主动将自己置于被猥亵的危险境地。如被告人苏某利用其开小卖铺的便利条件,以零花钱、食品为诱惑,多次在其小卖铺内对苏某某实施猥亵和强奸。

(三)家庭方面

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重要港湾。笔者发现,在被害人当中,大部分父母往往因忙于生计等忽略对孩子的关爱、照顾,加之有的家长文化程度也不高,不善于或根本不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更无法给予未成年子女足够的关爱和照顾,导致孩子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害。同时,留守儿童家庭环境增加了未成年学生遭致性侵害的风险。如被告人韩某恩通过花言巧语取得被害人李某某(13岁)信任,随后李跟随韩某恩来到宾馆,并在宾馆内遭到韩的猥亵。

(四)教育方面

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方面的意识已经开始觉醒,部分发达地区已将必要的性生理、心理教育纳入教学。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认知及关注程度、家庭学校重视程度等因素影响,性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仍然存在。在我国中小城市,尤其是小城镇、农村的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缺失问题仍然突出。在这些地方,受一些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性教育仍比较隐晦,与防性侵在内的相关性常识教育,既未列入学校教育的课程计划,也未在家庭教育中广泛普及。此外,目前纳入学校教育的相关知识,缺乏通俗易懂的教授方式,未成年人特别是幼童的接受度有待提高。

(五)社会方面

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如新媒体时代传播的不良宣传内容影响。电视、电影中充斥色情内容,黄色影碟、网络中黄色网站的存在等等,在一定程度诱发了性犯罪行为。如樊某宾因精神空虚无聊,为寻求刺激,迷恋上网浏览黄色网站不能自拔,进而诱发了犯罪。又如当前衡量教育业绩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然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升学率仍是主导标准。在指导思想上认为能培养出人才的学校就是好学校,能教育出优秀学生的教师就是好教师,放松了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个别私立学校和校外培训班招录教师资质审查和资格准入把握不严、对教师的任职资质要求不高,容易使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学校的安全性和办学质量。

三、打击和预防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针对此类犯罪,检察机关在强化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必须联合社会力量,从源头抓起,总结经验,制定对策,完善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相关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办理猥亵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机制

1.坚决严厉打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办理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赋予办案人员依职权采取一切有利于未成年人行为的程序性措施。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职能,积极探索实践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检察一体化综合保护职能,切实把未成年人特殊程序工作落到实处。针对上述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必须采取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严格掌握性侵未成年人证据标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要建议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时,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宣告禁止令。

2.注重办案方式方法。对被害人较多、被害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的猥亵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结合此类案件特征,坚持“一次性询问”原则,对被害人陈述有关猥亵过程及细节进行录音录像,避免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反复询问被害人被侵害的细节。除了对证言的取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检查、证据提取等取证工作也要及时进行,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3.健全专业化办案模式。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力度,对于猥亵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犯罪,应当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惩处,切实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结合当前司法领域改革现实,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内部成立或继续保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办机构,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承办人员办理该类案件,注重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保护。若条件不允许,不能成立或保留专办机构、由专人办理该类案件,也应当建立专门办案组,由专人优先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二)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猥亵未成年人的救助机制

1.开展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提高工作主动性,如发现遭受猥亵的未成年被害人未代理人的,应积极告知,主动协调,提供司法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公、检、法、司联合签署有关未成年人被害人律师法律援助的相关办法或备忘录,提升和改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

2.完善心理救助。在办案中,要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减轻未成年被害人身心伤害,努力协调学校、家庭、心理专业人士,形成合力,通过心理干预、心理疏导等工作,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抚慰,修复被害人心灵创伤,让她们尽快走出阴影,尽快从身心伤痛中恢复过来,尽快回归正常生活、继续完成学业。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回访工作,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以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被害人做好事后救助。

3.设立救治基金。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社会各界设立针对这些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基金。加大财政投入、重视培养、利用各种社团、慈善机构、社会志愿者等社会组织的辅助力量。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给予司法救助,从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基金内发放,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补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猥亵案件的综合预防机制

1.完善家庭监护责任。一方面鼓励父母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和学习,外出务工的父母应多与子女沟通交流,待工作稳定后将孩子接到父母身边地就近入学,加强对子女的管教、引导。同时,家长要具有防性侵意识,密切关注孩子的非正常情况,对于有可能发生的性侵行为,要及时报警,以免长期遭受性侵导致儿童难以愈合的身心伤害;另一方面依法追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失职行为,依法处置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普及未成年人健康教育。尽快将如何预防性侵的课程纳入到全国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课程中,并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拓宽、加深,使未成年人掌握在危险和可能出现侵害行为的情境下保护自己的基本技能。加强教学调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采取不同的教学形式和内容,让未成年人明白什么是猥亵或其他性侵犯罪,以及遭受侵犯该怎么办,加强对面对侵害时自救、寻求帮助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

3.强化普法宣传。要严格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要求,坚持开展送法“进校园、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做到“一案一普法”,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达到教育一片地方、一个群体的目标,以点带面,将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逐步传播、普及到更多的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中去。要通过实际办案工作和多种形式的检察职能社会化工作,形成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强力震慑,不断提高社会、学校、家庭和监护人的法治意识,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注释:

[1]参见周峰、薛淑兰、赵俊甫、肖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3期。

[2]参见王春媛、廖素敏:《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6期。

[3]参见邱爱玲、张珊川:《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载《法治与社会》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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