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
【摘要】随着2017年10月28日埃及《投资法实施条例》的正式颁布,该条例和之前5月31日颁布的2017年72号《投资法》(以下简称“新投资法”)珠联璧合,向世界背书了一个全新的投资环境。埃及的新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是埃及调整发展方针集中力量“向东看”国家意志的充分体现,同时在吸引投资和实现投资便利化上下了大功夫,以一种宽松开放的姿态翘首呼应我国的“一带一路”,本文将对埃及新投资法主要亮点进行浅显的论述。
【关键词】新投资法 “一带一路” 发展战略对接
【中图分类号】H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32-0208-02
在埃及经过“1·25”革命及穆罕默德·穆尔西·伊萨·阿耶特总统(即穆尔西总统)短暂执政的动荡时期后,2013年7月阿卜杜勒·法塔赫·塞西出任总统,开启了埃及国家经济振兴的新时代。自上任以来塞西总统便着手实施“新苏伊士运河拓宽项目”,2014年修法继续西奈半岛“综合发展”计划,2015年3月宣布建设新行政首都,同年8月又启动建设“苏伊士运河经济走廊”。这些“向东看”的项目和计划几乎都是远离河谷走向沙漠,它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埃及自2011年发生政治动荡以来,经济形势恶化,经济增速下滑,外汇储备剧减,外资大量流失。① 2015年时任埃及投资部长的阿什拉夫·萨勒曼对媒体表示埃及近4年所需要的外国直接投资缺口高达200亿美元。①为了达到通过吸引外资来助力实现国家经济振兴的目的,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与时俱进的投资法。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经过二年多的全面筹备,终于在2017年5月31日由塞西总统签署实施2017年第72号《投资法》,2017年10月28日新投资法实施条例出台,珠联璧合构成了全新的埃及投资法律体系。
新投资法分为五章94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保障和鼓励,第三章投资制度,第四章投资事务机构的设置以及第五章投资争议解决,而投资条例更是制定出了142条(与之前《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实施条例》92条相比,条目之多前所未有),通过与之前投资法的比较,该部新法的主要亮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再使用“荒地还耕、沙漠拓荒及种植”等农业化成分居多的字眼,取而代之的是“亟须发展的地区”②这样符合工业化、城市化的新字眼。
新投资法第11条规定:本法生效后根据投资路线图设立的投资项目享有从应税纯利中获得投资折扣的鼓励。其中第一款对甲类区域投资成本50%的折扣包括根据投资路线图、公共动员和统计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制定的、以及由本法实施条例解释的对投资活动配置中亟须发展的地区。与本条对应的新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10条第(1)款确定的甲类区域包括苏伊士湾经济区、黄金三角洲经济区和其它亟须发展的地区,而这些亟须发展的地区根据实施条例的描述则是囊括了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内生产率低、工作和就业机会少、教育水平低以及卫生服务水平低的地区。③不难看出上述所指的地区不仅包括原来那些需要“荒地还耕、沙漠拓荒及种植”的广大沙漠和涉农区域还包括了城市及周边需要发展工业进行城区建设的地区。进而该条的第(2)款对投资乙类项目给予30%的折扣,其中增加了以往投资法律所没有涉及过的“制造和依赖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项目”以及“食品、农产品及农业残留物回收行业”等低碳型、节约型符合现代化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的行业,与之相对的高耗能污染型项目(诸如化肥制造、钢铁炼制等项目)则不在投资鼓励的项目范围内,而且此类项目不得在自由贸易区内举办。④从这个变化的特点可以看出埃及国家发展模式进入到一个符合科学发展理念的阶段。
二、从“投资服务中心”到“投资者服务中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
1997年第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51条规定了在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投资服务中心,并向投资者介绍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服务内容、收费、程序、所需文件以及办理时间等,⑤但这个投资服务中心只是由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内部设立,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它行政机关或部门代表必须进驻中心,也没有规定进驻代表的管理事项,更没有对各个机关颁发证书的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容易形成程序冗余、“令出多门”、难以管理的现象。而新投资法在第三章专门开辟一个小节命名为“投资者服务中心”,一字只差,完全从便利投资者角度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服务投资者的理念。根据新投资法第21条的规定,各有关部门代表进驻中心,有关部门代表在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受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监督并遵守总局理事会为调配中心工作而制定的原则和规范。⑥为了更加简化投资者获取相应许可证书,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批准成立的“认证办公室”可单独出具一个认证证书,该证书在相应主管机关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具有与该主管机关所颁发证书同等的效力。⑦当然新投资法给予投资者最大便利化的同时也规定了以往投资法律未有涉及过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⑧
三、由土地的“无偿划拨”到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确立,体现了埃及土地投资制度朝向收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关于土地的“无偿划拨”在1997年第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28条以及该法实施条例第七章都有对国有土地或者公共法人所有的土地无偿划拨给从事投资项目的公司或企业的规定。所谓无偿,顾名思义就是不需要投资者支付一分钱就能获得土地,这样的规定在吸引投资的初期階段是非常诱人的,但是随着投资的增加,土地供应的需求也会也来越多,加之项目的转让或破产,不仅是土地价值本身,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都使土地增值,再单单使用土地()一词便不能有效显示全部价值。新投资法则采用了不动产()这个词,既表示土地本身价值又涵盖了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等地上物。而笔者在新投资法第37条第一次遇到这个词的时候便直接理解成“使用权”,等阅读到第58条所规定的对投资项目不动产的四种处置方式(该法第60条又增加了“无偿划拨”):前三种依次为:出售、出租和租购,到最后一个,觉得“使用权”似乎不能准确表达阿文法条的原意。显然第一种和第三种是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第四种是使用权,那第二种以出租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租用期间也是一种使用权,二者概念外延重叠,易造成理解偏差。参看新投资法官方英文版所对应的英文为usufruct,⑨它的中文意思是用益物权,同时参阅我国的《物权法》和今年10月1日刚刚实施的《民法总则》,都有“用益物权”的规定,⑩《物权法》第117条的解释是用益物权人享有三种权利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了进一步印证这里的不光有使用的意思,新投资法第67条列出了“设置任何他项权”这样的用益物权术语。同时在新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8条中列举了不动产持有机关()可以以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即建造-拥有-运营-移交方式)等5种与世界接轨的投融资模式运作,充分发挥物权(这里的“持有机关”并不一定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此处行使的是对不动产管领、支配的物权行为)的经济效应,此前从未以投资法律条文方式予以确认。新投资法第37条规定了处置方式,实施条例第56条又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处置都要以合同方式进行,那么最后遵循的就是合同双方的对等性。既然给予了作为不动产持有方利用物权获取最大收益的权利,那么作为项目投资者一方自然也有权发挥用益物权的最大效益。可见“物尽其用”在新投资法中得到淋漓尽致地发挥。
四、投资法律中首次使用“投资气候”这一表述。
新投资法第68条在确定最高投资委员的权力范围时第(1)款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营造更好的投资气候()并为规定所需条件给予指导”;紧接着第(2)款规定“制定投资环境()立法上和行政上改革的总体框架”。看上去这二个词似乎都可以理解成投资环境(维基百科投资气候的定义是“投资者在他国进行投资时所面临的文化、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种条件的总述”,对投资环境的定义是“伴随投资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毕竟第二个词已经耳熟能详,但新投资法第78条确定主管部长职权范围时又一次使用了“投资气候”()这个词,这就凸显“气候”()这个用词在该部法律里的独特性。
五、新投资法在埃及发展战略对接我国“一带一路”中发挥作用。
塞西总统2014年12月访问中国,将两国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表达了埃及愿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还专门设立了时任总理的易卜拉欣·马赫莱卜牵头的“中国事务组”,为两国各领域合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2016年1月习近平主席回访埃及与塞西总统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加强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五年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以及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经贸、能源、金融、航空航天、文化、新闻、科技、气候变化等领域多项双边的合作文件。领导人的互访以及各种合作文件的签订为二国在实现发展战略对接上夯实了政治基础和打造了全面的政策接口,埃及也充分具备了实施对接“一带一路”的可操作性条件,此时新投资法的颁布犹如及时雨一般让具体项目的落地有了法律保障。
在具体项目落地有法律保障的同时,还应该看到经济发展战略对接中争议的解决问题。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政府间合作,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充分交流对接,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这是一种宏观解决争议的顶层设计,在项目具体实施中的争议必然要找到可适用的法律。新投资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投资争议解决的不同途径,有从投资和自由贸易区总局设立的“复议委员会”到“投资争议解决部级委员会”这样的层级逐渐升高的行政复议方式;也有通过采取仲裁调解的方式,为此还在开罗专门设立“埃及仲裁调解中心”。
由此可见,新投资法为埃及发展战略对接我国“一带一路”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具体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可适用的法律。
注释:
①中国经济网:《埃及经济发展大会招商促复苏》,2015年3月30日http://paper.ce.cn/jjrb/html/2015-03/30/content_23
5698.htm
②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11条第1款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③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2310号《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10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④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34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⑤1997年第8号《投资保障鼓励法》第51条http://www.arablegalportal.org/financial/legaldocs/investment/egypt/AnnexNo.37.pdf
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21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⑦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22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⑧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15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英文版)第37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⑩物权法》第三章:用益物权以及《民法总则》第114条第二款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67条第(4)款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2310号《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8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2310号《投资法实施条例》第56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68条第(1)款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68条第(2)款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维基百科:投资气候http://wiki.mbalib.com/wiki/%E5%9B%BD%E9%99%85%E6%8A%95%E8%B5%84%E6%B0%94%E5%80%99
维基百科:投资环境http://wiki.mbalib.com/wiki/%E6%8A%95%E8%B5%84%E7%8E%AF%E5%A2%83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78条第(2)款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人民网:埃及驻华大使:塞西访华将全面提升友好合作关系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221/c70731-262475
69.html
央视网:习近平访问埃及的三大突出成果http://news.cntv.cn/2016/01/23/ARTI6ql8glcJPBwrcSqnA907160123.shtml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7页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83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85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90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第91条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参考文献:
[1]《中东史》[M].北京: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5
[2]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5
[3]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2310号《投资法实施条例》(阿文)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
[4]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和国际合作部:2017第72号《投资法》(阿文)经由官方网站(http://www.miic.gov.eg/)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