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翔宇 赵冬菊
重庆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政府通过设置保护机构、颁布法律法规、制定保护规划和落实一批保护项目等措施进行了保护,使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巴渝历史文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地区可持续发展、提升重庆文化软实力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重庆历史文化名城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与国家的要求相比,与北京、上海、杭州等历史文化名城相比,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自身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
被誉为“古都恩人”、“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先驱”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奠基人”的梁思成先生,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指出:“一个民族的自大和自卑都源于对于本民族历史文化的无知,只有了解自己的过去,才能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产生深层的民族自尊。”他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遗产倍加珍惜,并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痛心疾首:“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剥去了外城的城砖,像剥去我一层皮。”[1]习近平总书记更是站在国家和民族的高度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对于城市历史,他又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可见历史文化的重要性。可在现实中遇到的一个严峻挑战,就是保护与传承意识淡漠所致的大拆大建。在保护意识缺失的情况下,工程施工中应首先由文物部门勘探并按工程项目预算支付文物勘探和保护经费的政策没能完全落地,特别是在基层,基本上未落实。为此,我们于2017年就“你知道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吗?”、“你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吗?”以及“你听说过工程建设中应支付文物勘探和保护经费吗”等问题,随机问卷调查100名党政干部和建筑企业领导在内的人士。第一个问题问卷结果是:57%的人“知道”,37%的人“略知一点”,6%的人“没听说过”(详见图一)。第二个问题问卷结果是:完全知道这些法律法规的占12%,略知一点的占61%,没听说过的占27%(详见图二)。第三个问题问卷结果是:听说的占9%,略知一点的占22%,知道的占69%(图三)。
另外,我们还就“城镇化建设也是国家战略,历史、文化、古建和非遗都是过时了的东西,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仍然对上述问卷对象调研后发现,虽然认为“不正确”的有71%,但还有21%的人认为“有一定的正确性”,1%的人认为“完全没必要保护”,7%的人认为“正确”(见图四) ,有一定“正确性”、“正确”和“完全没必要保护”的多达29%,也就是近1/3的人缺乏保护意识。
图1
图2
图3
图4
另外,我们还就“城镇化建设也是国家战略,历史、文化、古建和非遗都是过时了的东西,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仍然对上述问卷对象调研后发现,虽然认为“不正确”的有71%,但还有21%的人认为“有一定的正确性”,1%的人认为“完全没必要保护”,7%的人认为“正确”(见图四),有一定“正确性”、“正确”和“完全没必要保护”的多达29%,也就是近1/3的人缺乏保护意识。
比较而言,一般群众的保护意识更差。我们以普通群众为对象,就上述问题调研,结果,有保护意识的人不足20%。
上述调查结果,可谓触目惊心,连最基本的保护意识都没有,如何去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重庆市,均出台了不少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保障仍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禁令性等特点的“刚性”保障措施。重庆于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虽然已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法规,但具有刚性规范的《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基本法规于2018年7月才得以通过,从1986年开始的这30多年中,被耽误了多少应保未保的文化遗产?目前,《条例》虽已颁布实施,但在协调机制上,对相关责任和任务的分工,如,第四条对名城委的职责,第五条对市人民政府的职责,第六条对城乡规划、文物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第七条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等,都做出了明确的划分,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第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事实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规划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这个部门的主要业务是规划和建设,当然也不排除有懂得历史和文化的人员和内设机构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但要给历史文化名城做规划,如果没有文化、文物部门的参与,仅靠其部门自身,恐怕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出来的东西会大打折扣。这一点,在《条例》中并未得到明确体现。再比如,同样是第六条的规定:“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这里的“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如何理解?指导谁?按照我国的行政体制,文物主管部门——文化旅游部和下面的文物局,不可能去指导住建部、名城委和规划局。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以重庆为例,如果市政府、名城委和规划局里没有文物主管部门或文物部门的人参与而导致大的原则、方针政策错误,又怎么办?这些在《条例》的实施中,必将出现一定真空。加上国家层面的《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的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和地域的针对性,尤其是在落实时还不时有被个别领导打折扣的风险,或不懂得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而使得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者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难以精准操作和落实,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执法和惩戒力度不够。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出现领导意志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难免。导致重庆在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出现如江北古城遗址在城镇化建设中被整体破坏等问题不断。其它如《文物法》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首先由文物部门勘探并按工程项目预算支付文物勘探和保护经费的政策也没能完全落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均未受到惩戒。加上历史文化遗产在有关单位大拆大迁而对名城造成破坏后,又因信息不对称(被破坏后才知晓)、文化单位无强制执法权等而难以严格执法。
梁思成先生对历史文化遗产早就提出了整体保护的思想,指出:文化遗产“缘于环境而生同时又在与环境的共生中作用于环境,最终形成了由文化遗产辐射而产生的整体环境,因此,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 不是单一的文化单元而是整体的文化构建,不是僵化的形式而是包含自身创生活力的生态活体。”[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注重文化遗产及其周围环境的整体保护。
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整体保护,需要多个部门共同作为。可由于各个部门在执行各自的工作任务时,缺乏刚性的协调机制,使得名城保护中多头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够畅达。加上名城保护重要职能机构之一的文化、文物部门由于过去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和自身话语权的有限,以及社会上重经轻文的思维,使当前的、短期的经济效应与长远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关系错位,这种缺乏长远眼光的急功近利行为,在新城、新貌和GDP的驱动下,在短期经济效应和政绩工程的驱使下,在部分领导权力意识和形象工程的追逐中,在部分市民、居民唯金钱论思想的支配下,以经济效益和商业价值的最大化为目的,一些商业利益追逐者不顾历史文化的生存环境,常常不尊重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不惜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而换取“漂亮”的经济指标和暂时的经济利益,或对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事项不经报批和勘探就肆意开工,或干脆拆除,或过度开发……不仅显示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地位的尴尬,而且也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多有疏漏,市区的重庆抗战遗址——国民政府大门等被完全拆除,为打造重庆“温泉之都”而对温泉寺进行破坏,都是对重庆历史文化名城的主观性破坏。如此等等,使得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遗产在不断流失。加上文化遗产资源的家底不够清晰,高端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做出特殊贡献人才的尊严感、荣誉感、归属感、幸福感难以实现,以及名城保护的经费不足,与经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都是我们在调研中相关部门反映较多的问题,也是使历史文化名城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最根本原因之一。
加上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等的主体多元化特点而造成文物保护的困局,难以控制文物主体对文物的破坏。重庆的郭勋祺公馆即是一例。
重庆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性”与“保护性”破坏严重。
虽然《文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新潮激发了少数人的奇思异想,努力对某个‘老式的’建筑进行所谓的‘现代化’,原先的杰作随之毁于愚妄”[3]的情况,重庆依然存在。一些建设单位或因保护意识不强,或为了节省物力、财力和减少程序,或为了赶工,往往不按程序对施工范围内的文化遗产报请文化、文物部门勘探就擅自施工,继而造成历史文化遗产在改造旧城、扩建新城中的“建设性破坏”严重。重庆两江沿岸曾经拥有的成排吊脚楼的消失,大学城一些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逝,渝中区“国民政府大门”的被拆除……屡见不鲜。据调查,在重庆“已消失的古建筑、古遗址、近现代重要史迹等文物资源中,约有50%与经济建设、重大工程或人们的漠视有关。”[4]由此造成大量文化遗产的破坏。破坏速度惊人,江北区在1987年全国第二次文物普查时有文物点600多处,而在第三次文物普查时仅存120多处。北碚区63个77处抗战遗址中,10年时间消失32处……都是“建设性”破坏的案例,完全背离了历史文化名城遗产“要存其形、遗其神,得其益”[5]的精神。
同时,“保护性”破坏也是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又一原因。蒋介石重庆行营被“保护性拆除”迁建(原地改建成了学校操场)、十八梯文化遗址不按法律“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而被“保护性拆除”和重建,并造出大量假古董的“拆旧建新”……无一不是“保护性”破坏。
针对这种“保护性”或“改善性”对古建筑和街道的破坏,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也是最早提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先驱梁思成先生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指出:“雄峙数百年的古建筑,充沛艺术特殊趣味的街市,为一民族文化之显著表现者,亦常在‘改善’的旗帜下完全牺牲”[6],重庆至今尚没能根治。
重庆非遗在通过国家和重庆市非遗法律法规、影像摄录、书籍出版、数据库建设等措施予以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因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资金投入不足、普查不彻底、价值开发利用不够、人才队伍数量不足(包括传承人的不足,详见下表),以及传统生产生活习俗难以延续等而使其生存堪忧(表1)。
一方面,自然性破坏严重。非遗来源于实践,又在实践中要么发展,要么消亡,大禹治水的故事、涪陵榨菜的技艺等,都在实践中发展和传承,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利用山地环境修建吊脚楼的技能技艺、在激流险滩中形成的川江号子等非遗,因老艺人的不断离世和新艺人的不足而使其自然消亡严重。
另一方面,大规模城镇化所带来的大量工程的兴建和大量人口的迁徙,必然破坏非遗的原生态生存空间。原来围着一个小院讲故事的氛围,几个女性聚在一起编织蜀绣的环境,三峡工程兴建后激流险滩的减少所致川江号子歌唱环境的改变等,都严重威胁着非遗的生存空间。
重庆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如按如此速度破坏下去,其根基必将被动摇。《文物法》第十九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类似朝天门环境和历史风貌被严重破坏的行为如不遏制,给重庆带来的负面影响将十分严重。
因大量农村人口不断进入城镇,农村包括古井、古墓、古庙、民宅等建筑和非遗在内的村落文化遗产几乎无人问津而被大批荒废、遗失、散落或焚毁。武陵山区成批的土家族、苗族吊脚楼已被破坏,忠县古村古寨的保护被忽略、名人故居残损破败,以及传统的工具、器具等被遍地丢弃、遗失的,不计其数,加上其安全和消防的严重滞后,乡村大量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流失已成现实。
北京大学教授侯仁之先生曾说:“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真正目的是提醒人们不要忘记过去”[7]在当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受到一定程度重视,但一些工作有所欠缺时,可通过如下措施保护名城,以不忘过去,并开拓未来。
表1 重庆蜀绣传承人数对照表(单位:人)
文化具有导向作用。重庆在城镇化中,应首先考虑这里是历史文化名城,树立起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名城生命线的理念,要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要记住我们的文化和乡愁,并结合重庆的定位,将这座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其独特的优势,与其定位结合,与其发展战略结合。从而将这座城市打造成极赋文化内涵的城市。为此,不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不断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全民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合力,乃重庆人的职责。尤其是在今天,重庆已得到巨大发展,中央对重庆寄予了厚望,我们应深刻认识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在凝聚人心、提高人气和对重庆的发展与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影响力中的战略地位。因此,要像重视经济建设和项目建设一样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像抓脱贫攻坚和精准扶贫一样抓好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与破译,切实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政府工作的日程,形成政府重视,百姓参与的良好氛围。并同时加强监督,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相关领导实绩考核和问责内容,使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有奖有罚,奖惩分明,切实保护好重庆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要严格依法、执法,避免人为滥用,避免长官意志和急功近利,凡在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内的重庆历史文化遗产,任何人不得突破红线,要加大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行为的惩戒力度,照章执法,该判的判,该罚的罚,该问责的问责,当然,该奖励的也应奖励,切实发挥好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权威性与震慑力作用。
对于不够完善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订完善,使之更具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在城镇化建设中,对新建、扩建中的新城、新镇、新街、新村、新建筑等的规划和设计,要以城市发展的眼光对待,既要有对过去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留和保护的规划,也要在未来城市的规划中注意新建设施标志性建筑的打造,让有个性的建筑文化遗产穿越在古今时空中,形成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格局,并用法律法规予以确保。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进行整体保护。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是对城市整体生态保护。[8]具体到保护的每一个细节,比如,文物保护也应有整体的思维。因为文物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文物的生存总是与周围环境及其城市规划与发展有关。著名文物专家郑孝燮先生说:“文物保护不是单纯对文物本身的保护,也不仅是保护文物周围的环境,更重要的是要将文物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加以全面考虑。”[9]要对重庆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就应从体制机制上“全面考虑”,整体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较多,为了避免“三个和尚无水吃”的状况,政府应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构建一套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协调保障机制。这种协调机制的构建在目前有了更好的条件。除了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在内的传统文化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发表了系列讲话外,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不少落实相关精神的具体措施。重庆市与历史文化名城有关的部门都应该依据国家相关精神,加强协调与合作,并会同专家学者一起,进一步完善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协调机制,发挥好市政府统一领导的中心枢纽作用,突出好市政府和“名城委”的顶层设计作用,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压实各主体的文化保护责任,整合好多部门资源,使资源配置得到最大化利用。对履行责任不力或渎职的部门和人员严格追责和一票否决。同时,建议改变文化机构“务虚”的处境,强化文化权,尊重文化人,做好文化事,发挥好文化、文物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特殊作用。
为此,我们还应正确处理好经济与文化的关系,更“不能因为经济、生活富裕而忘记历史这个根,更不能丢掉文化这个魂。”[10]
在强化经济是基础的同时,更应发挥文化的引领作用。对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要敬畏、尊重、保护和传承。不能因经济建设而伤害之,应使文化与经济相融。
在协调机制中,除了各部门的一般工作协调机制外,还应特别注意人才和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设与协调。建议政府出台激励文化人才,特别是高端文化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政策,并给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财力方面,建议借鉴杭州不惜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注入重金的经验,加大投入力度,构建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城镇化建设的目的是以人为本,提高城镇的品质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使城镇更有利于人居和得到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将历史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保留下来,传承下去,给历史留下记忆,给后人留下文脉,给城镇注入文化内涵,让城镇更赋文化底蕴。城镇化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目的一致,将二者结合起来,既能节约资源成本,也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别是在规划中,应有分管规划、文化等部门领导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的参与,对规划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谋划和布局。凡是有文化遗产的地方,有特色文化和风景的地方,都应列入保护规划,按不同等级和轻重缓急的原则予以保护,“凡是能说明历史发展的古建筑和遗迹都应当保留下来”[11],避免“建设性”破坏。
在建设施工中,建设单位应按《文物法》等法律法规请文化部门首先对施工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保护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不但要注意对已发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对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再次发现的历史文化遗产有心理预期和预案机制,一旦有新发现,必须立即停工和抢救保护。待文化、文物部门前来勘探、发掘后方能施工,避免“建设性”破坏。在这方面,建议向俄罗斯的莫斯科、捷克的布拉格、英国的伦敦等城市学习,他们都拒绝“大拆大建”,完整地保护了各个时期的历史文化遗产。至于旧城改造,也不能拆旧建新,只能在整体规划和保护中,尽可能少地改变其中的某些结构,尽量保住城市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和文化肌理。
另外,对那些新发现而未来得及列入文保单位的文化遗产,政府可打破按批次审批的惯例,随时上报随时审批,将其列入文保单位,以便及时保护。对因文化遗产产权归属不一而造成难以修复和管理的,政府可尽量通过购买等方式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修复和管理。
对已发现的历史文化遗产要做到科学保护和保养,即便是文化遗产比较破败的连片街区或村落,也不能以“保护性”为名而全部拆除后重建或仿建,因为那是对文化资源的最大破坏。正在发生的“保护性”破坏,应立即停止。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还可学习欧洲一些国家对旧城整体保护,将新城镇建在新区的方法,以及我国时下流行的互联网+ 的保护模式进行动态保护。
重庆有丰富的非遗资源,应加强保护,应给非遗保护构建好制度,给传承留下空间。
第一,加强非遗传承保护的文化管理,落实重庆市非遗保护中心的建制。非遗传承保护的文化管理,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府管理部门,而是对《非遗法》规定的政府主导社会文化功能不能削弱的落实。在行政管理上,理应由重庆市非遗保护中心直接负责。因为对国家非遗法的政策解释,各级非遗项目的具体管理,非遗知识的普及,高校非遗教育的学科建设,国家级非遗项目管理的评估,非遗“文化软实力”的提升,非遗社会文化功能的发挥,对全市非遗研究部门、高校等人力资源对非遗研究的统筹等,都需要一个政府的业务部门予以统筹。因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目前挂靠在文化艺术研究院、机构不能独立、人员和经费严重不足的现状应得到改变。
第二,落实非遗产业的项目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鼓励非遗产业发展。重庆不少非遗项目具有值得广泛开发的市场潜力,从一把小梳子做成上市企业的谭木匠木梳,是重庆市级非遗,该项目重视其传统工艺的挖掘和与时俱进的开发创新,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其每年净利润达1亿元以上,且公司没有任何贷款和外债。类似具有潜力的非遗项目不少。当然,像谭木匠木梳这样幸运并实现双赢的项目并不多。究其原因,除了创新、创意不够以外,还与土地、税收等政策有关,建议政府给非遗在项目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更多的政策优惠,并扶持和鼓励相关非遗企业做好品牌,搞好传承。
第三,提高传承人待遇,积极培养新生代传承人。非遗保护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传承人的待遇低下,市场经济条件下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信心不足。加上老艺人的离世是不能改变的自然规律,造成非遗传承人的后继乏人。因此,政府应充分考虑传承人的生活待遇问题,在保障其待遇的情况下,积极培养新生代传承人。如何培养,一是挖掘爱好者,对某项非遗感兴趣的人,要培养,并通过政策留人。二是在学校传承。芬兰小学就开设有非遗课程,建议重庆从小学开始,开设非遗课堂,讲述非遗故事,开展非遗活动,使学校成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主阵地。三是在退休人群中培养。非遗属传统文化,受到不少老年退休者青睐,建议由相关街办或社区将其辖区里的退休老人组织起来开展多方面的非遗活动,并给一定激励。
第四,尽可能创造非遗保护传承空间。非遗的生存、传承堪忧。政府应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尽量创造非遗的生存和传承空间。如何创造?一是在城镇化中,对非遗丰富的地方,包括老人喜欢集聚的老房子、老院子、老寨子等,能保留的尽量保留,给其非遗留下传承的原生态空间。二是必须拆迁的地方,要给安置地留下传承非遗的空间,包括院落、广场和舞台等,并对人员集中安置,尤其是对某些非遗都感兴趣的人进行集中安置,便于开展活动。三是利用好广场舞的空间。重庆广场舞随处可见,政府可通过政策的制定,激励人们在广场多跳、多唱重庆的非遗歌舞,多讲非遗故事。特别是在改造旧城中,应使旧城中心的非遗活动“成为人民休息游览和娱乐的文化中心”[12]。
此外,进一步对非遗进行补查、实录、数据库建设、学术研究和应用等,也是保护和传承非遗的重要举措,建议加强。
通过非遗保护和传承,讲好发生在重庆的故事,展现重庆人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使这里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成为联系世界的纽带……都是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之责。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与“活态”利用结合起来。梁思成等前辈早就指出:“我们希望能遵循苏联最近重修历史名城的原则对文物及社会新发展两方面的顾全。一面注重文物及历史传统, 一面估计社会的发展方向。”[13]保护好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使其发挥好文物收藏、艺术鉴赏、乡村旅游、文化保护、情感记忆等方面的作用,吸引都市人到乡村旅游、观光、体验、康养,使其在使用中保护和传承。为此,建议政府首先加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让百姓形成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的自觉、自信和自律意识。其次,建议市政府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定激励政策,特别是“活态”保护的政策机制,鼓励人们在开发利用中进行“活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