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运用大数据提高反腐败效率

2018-12-13 05:09乔新生湖北武汉
清风 2018年11期
关键词:巨额财产犯罪国家

文_乔新生(湖北武汉)

英国广播公司报道,英国著名百货商店哈罗德将客户数据交给英国反犯罪调查局,反腐败调查机构运用大数据很快发现一名疯狂购物者是阿塞拜疆国际银行前行长的夫人,阿塞拜疆国际银行前行长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关押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监狱里,而这位阿塞拜疆国际银行前行长夫人声称购买商品所有资金来源于自己的收入。英国反腐败调查机构发现,阿塞拜疆国际银行前行长夫人从来没有工作,因此,购买商品资金属于阿塞拜疆国际银行前行长贪污所得。这是利用大数据提高反腐败效率的典型案例。

英国反腐败调查机构(NCA)之所以发现阿塞拜疆国际银行前行长夫人挥霍资金是非法所得,得益于英国议会颁布的《不明来源资金法》。根据该法律,如果反腐败机构发现资金来源不明,可以要求相关机构提供交易记录,由反腐败机构追踪调查。如果发现资金属于非法所得,可以启动反腐败程序,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刑法中就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超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原来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属于“牵连性”犯罪,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纪检监察机关才会启动程序调查犯罪嫌疑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很少主动单独调查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虽然我国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申报制度,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最多承担纪律责任。追究犯罪嫌疑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往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贪污渎职贿赂犯罪的事实。这就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刑法规定独立的罪名,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犯罪构成要件非常特殊的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是无罪推定,而是有罪推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必须说明财产来源,如果无法说明,以犯罪论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说明来源的,则构成犯罪。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那些被立案调查或者纪律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说明自己财产来源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通常不会就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专项调查。随着反腐败不断深入,腐败分子通常不会将巨额财产放在自己的名下,也不会将巨额财产放在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名下。通常的情况是,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匿名股东制度,向亲朋好友开设的企业投资,或者直接将财产交给情妇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加以保管,因此,除非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隐匿财产,否则,一般无法了解犯罪嫌疑人财产来源。

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利用大数据发现腐败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启全国公职人员行为大数据检测预警系统,该系统对公职人员实行“全覆盖”。黑龙江省哈尔滨利用大数据开展反腐败工作取得巨大成果。哈尔滨市反腐败系统覆盖哈尔滨市47万党员干部,将他们的身份、房产、车辆、企业注册和银行资金流通信息都纳入数据库中。哈尔滨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海名下没有房产,可是大数据运算发现,许多房产水电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都来自他的名下,办案人员顺藤摸瓜,将该腐败分子抓获归案。这是我国利用大数据反腐败的成功尝试。

大数据的应用,可以让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被忽视的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将国家工作人员上报收入和家庭信息汇总起来,并且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一方面通过纵向比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入和家庭变化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相互印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蛛丝马迹,利用大数据追根溯源,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事实,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英国反腐败机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律比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相对较晚,但是,英国反腐败机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律覆盖范围比中国刑法规定更为广泛。英国反腐败机构可以根据该法要求所有商业机构提供销售数据,这就使得腐败分子家庭成员或者腐败分子特定关系人都被纳入反腐败机构监控之中。

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特定关系人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仍然相对较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一些腐败分子获得大量犯罪所得,但是,自己生活朴素,从来不铺张浪费,犯罪分子亲朋好友却肆意挥霍。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出的某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发现该领导干部身居要职,日常生活非常俭朴;其情妇在工作中非常低调,生活上从不张扬,可是,情妇子女无论是在读研究生还是在读博士期间大手大脚,花费巨额资金与学术刊物编辑建立特殊的交易关系,很短时间内在国家权威刊物上发表大量文章,迅速成为教授和博士生导师。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充分反映出中国社会结构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立案之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才会被发现。这就使得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规定变成一个“被动性”法律规范。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大数据,将所有信息进行计算机存储识别,并且在数据计算过程中,发现特殊异常现象,将犯罪分子精心藏匿的巨额财产大白于天下。

中国反腐败始终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倾向:一种是抓关键的少数,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建立反腐败体系;还有一种则是行为导向,建立密如蛛网的现代化大数据系统,根据资金的流动情况以及当事人行为轨迹,及时发现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笔者的观点是,反腐败的初级阶段,由于反腐败人力有限,反腐败效率不高,因此,抓关键少数,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建立反腐败制度体系很有必要。但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关系非常复杂,如果在反腐败过程中只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申报进行调查,或者只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进行跟踪调查,反腐败永远处于被动的状态。建立现代化反腐败技术体系,就是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将所有信息“一网打尽”,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在浩如烟海信息中,发现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信息;另一方面,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异常行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将国家工作人员隐匿的巨额财产追缴国库。

笔者的建议是:第一,应当尽快在全国推广黑龙江哈尔滨市经验,利用科技创新手段,依靠大数据彻底改变反腐败被动局面。不动产登记机关、公用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民用航空、高速铁路等企业信息必须及时地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建立的数据库进行有效对接,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数据库的信息,及时了解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状况。

第二,应当在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英国等国家反腐败立法经验,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一方面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入及家庭情况报告制度法律化。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入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收入来源不明,那么,监察委员会有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说明收入来源;如果不能说明收入来源的,以收入来源不明定罪量刑。

第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公务员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关系问题,目前在我国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还要一定的难度,但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建立大数据系统,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收入以及行为进行及时监控,一方面可以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反腐败的效率。早在多年前,包括笔者在内一些学者就已经提出,应该利用互联网络建立反腐败信息搜集系统,充分了解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行为状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尽快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报告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如果没有如实报告,监察机关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变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势在必行。当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扩大适用范围,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建立数据库,随时跟踪调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行为状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反腐败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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