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持续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所谓的“空壳社”“僵尸社”问题仍然在困扰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正因为此,理论界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持续热议。一些研究者认为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竞争力不足,规范性欠缺,现有法律和支持政策存在路径偏差,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如何看待此种状态,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所谓合作社的异化,可以通俗理解为我国农民合作社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在组织特征上,偏离了自我服务、民主管理、资本报酬有限等合作社组织的本质规定性。
合作社的空壳化。当前工商注册的合作社中,有一些属于“名存实亡”的空壳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多数具有较为明显的“闻风而动”特征,即看到别人家注册了合作社,就跟着凑热闹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此类合作社往往缺乏清晰的发展思路,带头人也缺乏足够的经营能力和社会关系,因此很容易在遇到困难或麻烦后就知难而退、销声匿迹。由于这些合作社不是市场自发形成,因此缺乏市场动力实质运行。空壳型合作社对农业生产经营不起正面作用,负面影响也不大,但由于停止运作的合作社较少自我注销,其存在容易干扰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对合作社发展情况的整体把握和判断。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日益得到重视
合作社的逐利化。当前工商登记的合作社中,有一些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的逐利型合作社。此类合作社领办人多为农业企业主、工商业主等有实力的能人,以谋取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目的,在发起成立组织之前就已有明确逐利动机。目前为社会诟病的所谓假合作社问题,多由此类合作社制造。
合作社的不规范化。当前工商注册的农民合作社中,更多的属于不同程度偏离合作社本质规定的不规范合作社。此类合作社具有相对正常的市场发展动机,以获得更好经济收益为目的;但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突出,少数能人掌控合作社运作,普通成员与合作社紧密程度不够;章程、财务等组织制度不够健全完善。这些发展不规范的合作社有一定的经济绩效,对农业产业有一定带动作用;但其差异于合作社的经典特征,也由于其更加偏重经济效率,时常会被外界误认为成立动机不良、发展路径不合理。
合作社的异化可能是中国情境下实践发展的结果。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业务模式与制度创新,无他国经验可以借鉴。在农民群体不断分化,愈来愈多的农民离土离乡、退出农业生产的情况下,这种土地入股被认为有助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也为政府部门所认可和支持。但是,土地入股后的统一生产经营,相对颠覆了“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业务模式,成员的惠顾者概念被弱化,土地面积本身能否作为惠顾量概念也存在争议。对于这种现象就不应该坚定地视其为消极异化,而应该更为深入地理性分析和认真探讨。对于同一带头人创办的合作社、农业公司分别负责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的现象,也具有中国情境下的创新特征。毕竟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更加具有资本和技术密集特征,公司制模式更具有效率优势,能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吸引中青年人才加盟;而合作社组织则更能发挥技术指导农户生产,统一服务产前、产中环节等优势,也能避免统一生产带来的劳动监督成本偏高问题,最大程度发挥家庭经营制优势,使公司和合作社之间形成更为密切的上下游业务分工与合作。但这种现象的争议在于,合作社失去了产后加工和服务增值的能力,合作社的经营利润会很有限,在缺乏独立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迫依附于公司主体。
合作社的异化与政府职能发挥不合理有关系。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和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很多面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也实施了很多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举措,并为此明确了年度绩效指标进行量化考核。但由于一些绩效指标选择的不尽合理,再加上工作人员素质差异,导致一部分出发点良好的合作社支持政策在落地过程中出现走样,比如建设用地、金融信贷等领域的政策无法有效落地。一些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考核异化为简单考核合作社工商登记数量、合作社入社成员总数,导致该区域内合作社数量在短期内出现激增。一些本不需要注册合作社的企业主,看重财税等方面优惠政策也抢注合作社法人。一些地方过往可能也存在财政资金使用监管不严的情况,从而也加剧了合作社领域的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
客观认识合作社的功能价值,并保有足够的历史耐心。须认知合作社组织制度不是万金油,只有在适宜领域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也不能以原教旨主义的心态或者理想主义的乌托邦情结对待和发展农民合作社。那种必须以小农或传统意义上的“贫下中农”领导,实行严格的“一人一票”,平均而非公平要求股权、惠顾和治理结构安排的合作社才是“真合作”的观念必须纠正。同时,须认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既涉及能力问题,也涉及制度问题,还涉及成本问题。
理性认识中国情境下的合作社实践创新,并合理对待乡村能人。中国情境下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一定有属于自己的制度和业务模式创新。比如成员的投入以产品惠顾为主演变为多要素投入,资本要素的作用会更加突出;土地要素应该视为惠顾额的一部分,否则土地入股组织的合作社属性就无从谈起;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会更加服从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一人一票制度的应用范围会更加缩小于合作社的兼并重组和重大投资事项等少数关键领域,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决策会更加发挥合作社理事长、总经理以及相关专业团队的专业决策能力。同时,须合理认识合作社里的精英能人,由他们带领合作社发展,能够使合作社具备某种生产经营上的能力和资源优势,可以帮助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壮大,应该在股权和工资等激励制度安排中给予适度和合理的正向肯定。当然,也需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以及必要的内外部监督考核等方式,防止少数人独大。
政府部门应抓紧调整政策举措,进一步修订合作社法。一些地方应考虑取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数量、规模的年度考核要求,全面清理“注册合作社就给予补贴、奖励”的财政政策,防止盲目追求合作社发展数量和成员规模之类的不良倾向。市场监管部门应有效落实新修订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吊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借此解决合作社的空壳化问题。鼓励农业、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政府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公开、透明和可操作的程序,加强事前识别、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问责,并借助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力量支持,借此解决合作社的套利问题。农业部门要加强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