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8-12-10 11:22张松彪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33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深化改革

张松彪

摘 要:“住有所居”不仅是每一个居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本质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进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和推动房地产市场繁荣等方面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变,这项制度的一些弊端也逐步显现。为有效解决这些弊端,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居住的美好生活向往,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有所居;深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3.044

1 引言

实现“住有所居”是居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推进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和推动房地产市场繁荣等方面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变,这项制度越来越饱受争议。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十九大报告则明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新时代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弊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住房需求的转变,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2.1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

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也很难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般很少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以只有高收入者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好处。由于实行“低存低贷”,低收入者通过“低存”损失的利息收益却被用来补贴高收入者的“低贷”,住房公积金贴息的好处基本上被高收入者拿走了。

2.2 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了某些单位增加隐性福利的工具

由于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规定,单位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作为成本列支,个人所交部分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因此,一些垄断行业和经费充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逃避国家税收和变相提高福利。这不仅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征缴,而且也是造成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2.3 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有效降低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没有自有资本、缺乏专业金融人才和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控机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也是来自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本质上还是属于住房公积金所有人自己的资金收益。一旦住房公积金运营出现问题,责任最终也只能由无辜的公积金所有人承担。

2.4 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不高

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为2.1万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缴纳的资金越来越多。但是, 2008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运用率(個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仅为53.54%(注:2008年后住建部再也没有公开过此类数据),将近一半的资金处于休眠状态。这就说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效率低下,没有很好地起到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这不仅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本意,也使得大量住房公积金资金过度闲置浪费,存在贬值的风险。

2.5 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开、透明程度不高

自2008年之后,住建部就再也没有公开过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运用率的数据,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无法知道自己的资金是怎么使用的。另外,现有的财政报告也没有公开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难以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真实运行情况,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

2.6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手续繁琐,办事效率低

职工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是必须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手续非常繁琐,往往为了证明一个事件需要辗转多个地方,来回折腾好几趟。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效率远远低于商业住房抵押贷款。

2.7 住房公积金监管不到位

一些地区房委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如湖南郴州官员挪用住房公积金1.2亿,吉林六官员挪用住房公积金11亿元等。

3 进一步深化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弊端,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3.1 改“低存低贷”为“高存低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存贷的利差只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管理费用和提取风险准备金的需要可以了。实行“高存低贷”,没有能力买房或者暂时不买房的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而获得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则能够享受到低于银行商业贷款的利率优惠。这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劫贫济富”的现象。

3.2 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要严格执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的规定,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执法队伍,经常检查各单位的缴存情况,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企事业单位,要严肃查处,并处以相应地罚款,坚决杜绝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员工隐性福利的诟病。

3.3 设立住房公积金保险公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自有资本,不具备承担风险的条件。建立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实质上也是职工的一种自我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因此,建议设立住房公积金保险公司,公司资本由住建部出资控股,由各大保险公司参股构成。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险费交给住房公积金保险公司,由住房公积金保险公司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的风险进行承保。

3.4 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应实行“应贷尽贷”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就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基本住房问题。过度地将住房公积金闲置在银行专户只能导致更大程度的贬值,并且无法发挥住房公积金应有的作用。因此,要最大程度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正当、合理的住房贷款申请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3.5 公开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相关数据

一是应规定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每年公开全国住房公积金整体运行情况数据,并责成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各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数据,使公众能够对相对容易的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二是应该在每年的财政报告中提供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详细数据,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能够较为准确地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運行情况,并提出具体建议。

3.6 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手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效率

一是对于申请贷款的职工,应该提供简便的贷款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二是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程序。三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

3.7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

一是要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房委会成员中要加大职工代表比例,并真正履行“房委会决策”的职能。二是要改进监督机制。除了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外,还要规定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要动员公众和媒体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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