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改革开放40年政治建设的经验

2018-12-08 11:28乌力吉
北方经济 2018年9期
关键词:政治建设内蒙古改革开放

乌力吉

摘 要:内蒙古在政治建设的40年历程中积累了具有内蒙古特点的宝贵经验: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区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和保证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丰富和发展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断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蒙古 改革开放 政治建设 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大力加强法治内蒙古建设,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内蒙古改革开放40年的政治建设,始终充分发挥和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内蒙古政治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这是内蒙古政治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思想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领导内蒙古各族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的新的伟大革命,全面进行思想上、政治上的拨乱反正,把工作重心及时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上世纪90年代,内蒙古加紧推进市场化改革,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入新世纪,内蒙古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坚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坚持把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内蒙古实际相结合,取得了一系列新成就。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完善发展思路、强化发展举措,不断实现一个又一个发展目标。

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内蒙古政治建设中,就是始终坚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政治制度,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内蒙古自治区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各族人民主体地位,保证和支持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发挥各族人民首创精神,保障各族人民权益,始终做到发展为了各族人民、发展依靠各族人民、发展成果由各族人民共享,让各族人民群众拥有更多改革和发展的获得感。40年来,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了自治区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极大地调动了各族人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逐步迈上了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1998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的决议》;同年11月,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轉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规划》,标志着我区依法治区工作全面启动。1998年5月9日,自治区党委批准成立了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依法治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2010年8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的依法治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自治区党委专门成立了推进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依法治区工作。研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推进依法治区重要工作分工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实施规划(2015-2020年)》等指导性文件,完成了对法治内蒙古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内蒙古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内蒙古民族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始终沿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了内蒙古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推进了内蒙古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树立了光辉典范,为世界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有益经验。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内蒙古发扬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光荣传统,坚持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自治法制体系。40年来,自治区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障各民族的文化、语言、习俗、宗教、传统的自由权利,充分保障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不断加强自治区立法工作,并进行大力宣传和督促检查,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始终把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夯实民族工作的基础。一是对各族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民族观的教育,以提高人们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自觉性。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培养了全区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民族情感,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及各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二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自治区党委、政府从1983年起,把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表彰月”,以各种形式开展各民族联谊活动,检查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互帮互助、办实事、办好事活动,表彰在民族团结方面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983年以来共召开九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和社会环境。三是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稳妥处置了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突发事件;对敌我矛盾,坚决斗争,努力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的渗透,维护了民族团结、宗教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十八大以来,内蒙古为了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使内蒙古真正成为国家的生态安全屏障,制定了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为有效保障自治区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发扬民族文化,传承民族血脉,制定了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新条例、新法规。这些重大关系的正确处理,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充分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凝聚坚持和完善民族自治制度的强大合力,为我们党探索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提供了重要实践依据和成功示范。

积极探索适合区情的基层民主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十分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积极致力于以基层民主落实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一是农村牧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二是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推进。三是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嘎查村农牧民基层民主自治在实践中体现为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11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并不断创新“四个民主”实践,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制度。

民主选举方面,每到换届年,自治区党委政府都及时出台关于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就选举的各方面工作做出详细部署。民主决策方面,内蒙古各地在健全和完善嘎查村农牧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更好地发挥其在民主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民主管理方面,2013年3月,自治區嘎查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嘎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各地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深化工作实践、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做了详细部署。民主监督方面,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12月,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嘎查村民主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是实现居民民主权利的制度保障,是加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基础。自治区按照《内蒙古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积极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极大的推动了自治区城市基层民主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社区党建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推进居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2012 年8月,自治区党委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全面提升社区“三有一化”(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水平,在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经费投入、推进城镇区域化党建方面都有重要突破。自治区党委按照“夯实三有、推进一化、网格管理、精细服务”的要求,优化组织设置,强化服务功能,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带动和促进了社区居民民主自治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内蒙古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等方式,大大增强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扩大基层民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2002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内涵、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民主管理工作,2015年11月,自治区总工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对职工代表的任职条件和产生过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会议召开、工作制度、组织机构、工作机构、任期做出规定。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党建读物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2017.

[2]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

[3]张吉维,吉雅.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内蒙古政治建设70年[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7.

[4]刘学军.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概要[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

[5]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创新发展.内蒙古日报[N],2015-12-18.

(作者系内蒙古党校民族理论教研部教授)

责任编辑: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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