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雷玄
北京消费者李先生2017年5月通过联通网上营业厅选择了一个尾号是“AAA”号码,申请了198元/月的冰淇淋套餐,套餐时间为期两年。今年5月,本打算长期持有此号码的李先生发现,使用该套餐一年,费用使用不完。他拨打联通官方客服电话10010咨询更换198元/月套餐事宜,可他发现,均被联通客服告知“无法办理套餐变更业务”。
李先生对此感到不解。客服人员告诉他:“北京联通有‘靓号’最低消费150元/月终身制这一规定,而且购买靓号有在网时间不得低于两年的要求,两年内必须按照198元的月消费执行,不得更换套餐。”
客服人员告诉李先生,消费者在办理靓号时,联通与消费者之间会达成最低消费协议。但李先生并不了解此事,联通客服表示可能存在疏忽,忘记告知,对于此事只能感到抱歉。
对于联通客服的回复,李先生并不认可:“我2017年办卡的时候,并没有签订靓号协议,现在却单方面说有最低消费规定。”
联通客服回复称,已受理李先生的需求,但是李先生2017年办卡时的具体情况她还不了解,需要汇报给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基于中国消费者对吉祥数字的青睐,不少消费者格外偏爱手机“靓号”。有媒体报道称,宁波一个手机吉祥号开价268万元。现如今,花钱买一个好的手机号、车牌号并不是一件稀奇事,但是一个手机号开价200多万元,让人不禁惊讶道:一个手机号真的值这么多钱吗?
对于有的消费者来说,手机号码无非是一串数字,但在售价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一个号码的江湖里,豹子号、炸弹号、五连号、六连号甚至七连号非常受追捧。
而在实际“靓号”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才发现,这些“靓号”可能已经捆绑了运营商设置的每月最低消费的情况。
数据显示,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维权平台收到过消费者反映手机“靓号”捆绑最低消费的情况,平台数据显示,这类关于“靓号”、“最低消费”的消费投诉达到162例,这类电信消费的投诉问题,主要涉及最新消费不知情、两年变终身、变更收费等方面。
北京消费者齐先生2016年2月在移动营业厅预存9231元人民币,办理了一张手机号码,“当时其营业人员告诉我,两年内每月消费不能低于388元,协议期两年,协议期内不能更改套餐、消号、过户等”。
2018年1月,齐先生咨询更改套餐的问题,才得知这张号码的最低消费是终身的。齐先生认为,“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通信运营商将自己划定的靓号与最低消费进行捆绑就是一种变相‘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齐先生几次拨打电话到10086要求处理,均无果而终,他希望这个问题能引起重视。
吉林消费者宋先生也发现,自己的尾号为777电信手机卡号码最低消费无法取消,拨打客服电话,找电信营业厅都无济于事。“只要选稍微好一点点的号码,就给你上一条49元以上和终身保证、终身的最低消费,本人是199元的最低消费,这对我来说就是终身的霸王条款。”
浙江温州郑先生2009年4月3日入网激活,由于当时并未使用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但使用多年,考虑到如手机丢失无法进行补卡将会产生严重影响,2016年开始多次与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联系,要求按照现有的最低消费196元进行过户,联通公司以公司规定为由进行拒绝,如办理过户必须满足每月保底消费596元使用三年。另一方面,联通公司拒绝提供2009年手签入网协议。
2017年7月,联通公司向市场发放一批冰激凌套餐A A A A靓号,保底消费仅为296-392元每月,遭遇不公平。郑先生认为,“联通公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因为都是同样的号码,只是不同数字构成的,享受的服务也是一样的,为什么有的号码就要有最低消费限制。”
郑先生查询相关法律,违背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运营商“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强制压迫,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7年底,郑先生多次拨打客服,客服拒绝他申请的理由为“公司规定”,郑先生询问公司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客服无法具体说明。
今年年初,《人民法院报》刊登文章《手机“靓号”绑定最低消费套餐有效期85年 两年后机主要求取消资费标准获支持》,手机“靓号”绑定每月最低消费资费套餐,两年后,机主要求变更套餐遭拒,遂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判决该公司取消许某名下号码所执行的套餐入网资费标准。
2014年3月,许某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预存话费1万元办理了一尾号为四个“5”(俗称“炸弹号”)的号码入户,并于当日办理了“4G飞享套餐上网版-418元套餐”,即每月最低消费418元,预存的1万元话费分24个月返还完毕。当日,该公司为许某开通了该手机号码的上述资费套餐。2016年3月,许某要求变更该公司办理的资费套餐被拒,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公司取消该套餐资费标准,返还已收取的5000元话费,并赔偿损失1万元。
另查明,自2014年3月起,许某一直沿用“4G飞享套餐上网版-418元套餐”标准使用该手机号码至今,未有间断。诉讼中,许某对该公司进行投诉,该公司回复该套餐资费有效期至2099年。
法院一审认为,许昌移动公司作为电信服务企业,其经营目的及生存前提是获取经营利润,设定套餐资费限制是包括电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核算、号码市场价值在内的一个综合成本核算的结果。许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选择该号码和套餐时,该公司存在强迫交易情形,故其选择该号码及套餐后应当受到关于该号码的限制性规定的约束。法院一审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许某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了手机销售协议书、缴费发票、业务受理单等新证据,证明双方约定418元套餐使用期限为24个月,过期后许某有权变更套餐标准。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许某又从该公司购买一部手机并办理机卡捆绑使用业务,双方签订了手机销售协议书,载明许某承诺连续使用协议手机号码24个月,每月最低消费418元。在许某承诺的合约期内,每月均需满足最低消费和机卡配合使用的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则当月赠送分摊预存失败。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所使用号码资费标准有效期至2099年,在有效期内不能降低套餐标准,该资费标准对许某的权利构成限制和负担,该公司在入网时应向许某作出明确说明,在许某作出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资讯服务,以保证许某的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本案中,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许某诉求取消418元套餐资费标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新的资费标准应遵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予以协商确定。
另外,许某不能证明许昌移动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且实际使用号码至今,其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据此,许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另一方面,“靓号”与最低消费套餐捆绑,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触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公开资料显示,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消费者李先生坦言,“不过与代理商、经销商‘明码标价’的选号费相比,运营商为‘靓号’设置的预存话费、最低消费等门槛显然更加隐蔽,也更令很多消费者难以接受。”
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消费者,对消费来说,没必要盲目追捧靓号,靓号与普通号相比,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并没有差别,也就是说,靓号并不存在附加服务。此外,三大运营商各自的靓号政策也有所不同,一定要弄清楚靓号本身的政策,如预存款返还、承诺月最低消费期限、过户等重要事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