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准则、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对存货估价、报告利润、税收筹划等企业会计信息产生不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存货期末价值是否真实,直接影响期末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假设某企业2017年11月甲材料的收发如下:
1日购入数量100公斤,单价20元;6日发出80公斤;8日购入数量200公斤,单价22元;12日发出180公斤;15日购入数量150公斤,单价25元;18日发出180公斤;21日购入数量300公斤,单价25元;25日发出260公斤;26日购入数量80公斤,单价26元;27日发出100公斤。
根据上述资料,不同计价方法月末存货数量均为30公斤。个别计价法下,期末价值介于600-780元之间,具体金额取决于存货实际发出顺序;先进先出法下,期末价值为780元;加权平均法下,期末价值为713.10元。
由此,个别计价法以实际购货成本为基础,期末资产真实性为原则,实际流转与成本流转一致,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先进先出法下期末存货成本,按期末进价,略接近编表日的重置成本,资产计价相对合理,期末资产总值较真实;加权平均单价期末存货价值与现行成本有较大的差异。
从理论上来说,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不同,结转成本不同,利润也就不同。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采用个别计价法符合收益和费用配比原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时,由于存货是以前购进的,原始的凭证以及纪录不可更改,从而减少企业控制利润水平的可能。在物价上涨时期,已销成本就会偏低,使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利润虚计,起到粉饰会计报表的作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销售成本偏高,利润虚减,导致当期财务成果不够真实。现行存货准则规定不可采用“后进先出法”,使当期发出存货的成本基本能反映实际成本,很好的防范了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来操纵利润。
不同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影响利润同时,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所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也是纳税人调整应纳税额的有效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这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税收筹划,实现利润最大化提供了依据。因为不论那种计价方法,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总金额是一样的,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在一定的纳税年度中反映的存货成本不同,进而影响该纳税年度的所得税,把更多的税款转移到以后年度缴纳,实现延期纳税的筹划目标。
如某企业在2015年前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016年和2017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不同计价方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如表3-1。
从上得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相等,但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物价上涨时,负税最大的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次小;物价下跌时,先进先出法最小,加权平均法次大;个别计价法对税负的影响趋于不定,取决于存货实际发放的顺序。
因此,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达到最佳的纳税目的。
3.1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货成本降低,应纳所得税额增加,所得税负担增加。反之,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可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各期应纳所得税额波动。尤其,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如果没有有足够的现金,可能会造成应纳所得税额过高而陷入财务困境。
3.2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成本比较均衡,各期利润比较均衡,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
3.3对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可以选择减少销货成本,扩大当期利润的计价方法;相反,如果正处于征税期,实现利润越多,缴纳所得税越多,则选择销货成本高的计价方法,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
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变更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进行避节税,在客观上推动和刺激国家出台更加严密的税收法律,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通过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空间。
采用加权平均法得到销售成本很难操纵,因此被广泛采用。此方法得到销售利润大于本期实际进货配比的销售利润。其结果会使企业“应纳所得税”增加,期末存货价值也脱离了每次实际进货成本,导致期末资产总值不正确。因此,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