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 岩
(中共聊城市委党校 行政管理教研室,山东 聊城 252000)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城市化的高度发展一方面契合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人民生活更加便捷、高效。城市风险与城市化进程相伴而生,并且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日益突出,这主要是城市人口密集度高、流动性大等因素造成的,并且现代城市风险在表现新式上也更趋多样,如环境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等。如何在风险源无处不在、城市安全运行风险剧增的背景下,构建起完善的城市风险治理体系,从而有效降低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提升城市安全度,是每一个地方政府公共管理中的要点所在。
社会民主是党领导政府治理社会的一贯追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公众参与则是实现社会民主的重点所在。我国当前的城市发展已经进入多元、异质的阶段,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有效地将这些利益诉求反馈出来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社会民主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它注重公民拥有决定自身生存状况的权利,而协商民主则是有效的途径。就我国目前的城市风险治理现状而言,公众的参与水平总体而言不高,这固然和政府的不当引导有关,也归因于公众自身风险治理意识淡薄、风险治理能力缺失。公众视角下的城市风险治理就是要通过多种途径来完善公众的风险治理水平,从而为其参与公共事务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不仅是提升城市风险治理效果的主动追求,也是推动公众民主意识发展,实现社会民主的必然要求。
城市风险治理的主体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阵营:以政府为主导的主体,他们是目前风险治理中的核心力量,处于强势地位;以公众为主导的主体,包括社会性非营利组织等,处于弱势地位。政府与公众的地位差异性体现在风险治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风险的识别、分析、处理以及反馈等,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风险治理效果不佳。公众参与城市的风险治理,就是要提升公众在城市风险识别、分析、处理、反馈等一系列环节中的作用,充分彰显其城市治理主体的地位,这是完善目前城市风险治理的客观需要。
社会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系统性工程。风险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部分,它不仅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也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公共治理的基本核心职能之一。并且,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加快,城市风险的类型、数量、复杂性以及破坏性都大大增加,单凭政府的一己之力难以实现对现代社会风险巨大危害的有效抵御,稍有不慎就可能使风险转变为灾害。就目前我国的城市风险治理而言,虽然公众作为治理主体已经被部分地纳入治理环节之中,但总体而言,仍存在着的风险防范意识差、风险处理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风险治理的效果。公众视角下的城市风险治理就是要充分发挥公众风险治理的主体性、主动性,从而逐步增强其风险治理意识,提升其风险治理水平,这是弥补当前风险治理不足的主要途径,也是完善新时期我国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然途径。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也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目标,而实现“中国梦”则是党坚持不懈的社会追求。近年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立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宏观视角,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为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五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社会内部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四是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五是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公众视角下的城市风险治理,以公众参与为核心,以公众政府双向交流为途径,这对于城市内部各系统、各阶层人员之间的和谐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动追求。
公众参与城市风险治理有着多重必要性,它不仅是公众自身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社会治理与和谐的要求所在。因此,政府要从多个角度做好公众城市风险治理的参与工作。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治理以及其中的城市风险治理当然也就是人民群众的权利与职责所在。不仅如此,城市风险与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人身财产安全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公众参与到城市风险治理之中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选择。因此,政府需要从多个渠道来提升公众的城市风险治理参与意识。首先,政府需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公众参与城市风险治理,既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其实现自身民主权利的机会。对此,政府可以通过构建完善的舆论体系来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比如政府可以综合利用地方电视台、网络、广播和报纸乃至新型媒体,如政府官方微博、公众号等向公众传播城市风险治理的内涵以及公众参与其中的意义,借以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参与欲望。其次,政府要做好教育工作。当前,公众参与意识普遍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接受的公民教育不够,对公民的权利、责任认知不明确,为了有效地改善这一现象,为日后城市风险治理铺平道路,政府还要做好城市风险治理的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工作,这对其以后主动参与城市风险治理大有裨益。
就我国目前的城市风险治理机制而言,公众已经是重要的参与力量之一,但相比于其参与地位而言,公众在城市风险治理中的风险识别、分析、处理和反馈各环节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甚至毫无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公众在城市风险治理中的效用,政府还要强化公众的城市风险治理参与技能。首先,政府要做好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在城市风险的分析环节,专家之所以能够牢牢掌控着局面,就是由于专家对风险的认知较公众更为透彻。因此,政府要加强科学知识的普及度,在做任何一项跟城市风险有关的公共决策时,要尽可能将相应的科学知识普及给公众,使其能够对该项目有理性的判断和认知,从而使公众参与更具合理性。其次,政府可以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提升公众的参与技能。在我国城市风险治理的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经典性的案例,如2007年的厦门PX项目事件、2009年发生的石首事件等,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经历了博弈、妥协直至充分合作3个阶段,是我国公众参与城市风险的范例,地方政府可以作为案例来提升公众的参与技能。
参与环境是公众有效参与城市风险治理的前提和基础,良好的参与环境不仅能够发挥公众风险治理的潜能,也能有效地提升公众风险治理的水平。为了推动公众更好地治理城市风险,政府需要从内外两个角度出发,做好参与环境的构建工作。首先,就外部环境而言,政府需要进一步发挥公众在社会治理尤其是城市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城市风险治理中的社会职能部分释放出来,给公众参与提供更大的空间。其次,就内部环境而言,政府以及公众自身要做好参与机制的构建工作,为了减少公众在城市风险治理中常见的无序性、低效性等情形,政府要引导公众加强城市风险治理的组织机构构建工作,并且,政府与公众之间还要构建起完备的协调机制。
公众参与城市风险治理,不仅是完善风险治理效用的内在要求,也是发挥公众社会治理作用,实现社会民主的必然追求。为了更好地提升公众的风险治理参与力度,提升公众风险治理的效能,政府还要发挥好公众风险治理的参与效用。对此,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尊重公众的意见。政府不能以公众的专业能力欠缺而一概否决,而是应该在尊重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第二,汲取公众的意见。随着公众受教育文化水平的日益提升,公众对城市风险治理的意识与技能也得到有效提高,并且城市风险和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因此,政府还要做好公众意见的汲取工作,将公众意见中的合理内容纳入决策之中。第三,实施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城市风险治理的核心内容就是自身的观点意见被融入政府的决策之中。
城市风险治理是政府公共管理中的核心职能之一,对城市的发展与保障人民利益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风险治理的难度也日渐加大,而公众参与则是有效的化解途径之一。对此,政府需要从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强化公众参与技能、构建公众参与环境、发挥公众参与作用4个角度来推动城市风险治理的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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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婷婷,王勤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J].四川环境,2011(1).
[3]王娟.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科协年会,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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