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比价插件服务的利益平衡与行为规制

2018-12-07 10:09吕来明郑国华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19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

吕来明 郑国华

内容摘要:比价插件服务同时形成了电商平台和消费者之间、被导流网站和引入流量的网站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认定其行为是否合法时,应结合插件的具体行为及各方利益平衡角度进行分析,不应一概认定此领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比价插件提供者应在设立、数据收集、价格显示、导流方式等方面达到中立、客观、谨慎、适度的要求。

关键词:电子商务 比价插件 不正当竞争

网络交易中的比较服务通过呈现同款商品在多家网购平台的最新价格、历史价格走势等信息,方便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货比三家,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比价服务中的比价网和比较插件均需通过自行抓取网购平台数据或与网购平台进行协议的方式获取价格信息,并向消费者显示欲购买的同款商品在各网店的价格情况,但两者使用过程不一样。比价网是独立于网络购物平台的第三方比价网站,是提供商品信息和进入网络店铺的通道。消费者需自行登录比价网站,搜索相关商品,点击链接进入销售该商品的网店,决定是否交易。比价插件与比价网不同的是,下载安装该插件的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无需自行登录第三方比价网站,而是在网络购物平台浏览商品时,原页面中会以悬浮窗或在网页内嵌展示位的方式自动出现其他网店的价格情况、该商品历史价格等信息,消费者可以点击相关链接选择进入其他网店进行购买。除价格信息外,有的比价插件还会提供促销信息、团购信息、返券优惠信息等。

比价插件服务对于交易各方利益的影响及权衡

首先,比价插件的出现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同款商品价格,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消费者享受比价插件的推送式服务,一般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比价插件是运用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比较服务的,比价插件服务的直接受益者是消费者,应当承认其正当性和合法性。

其次,比价插件的提供者是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其营利依靠提供插件-消费者下载安装插件-消费者点击链接-引流后的电商给予返点的流程。这一经营活动中受益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导流去向的电商,使用比价插件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般会将价格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比价插件的使用会使导流去向的电商获得流量的增加或实际交易,从而受益。二是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通过返点获利。只要比价插件提供的价格是真实、客观的,比较方式是公正的,消费流量的引导和竞争是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比价插件中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服务获得相应的商业利润,应视为一种正常的电子商务服务经营活动。

最后,对于其网页被嵌入比价信息进行价格比较的电商经营者或电商平台而言,可能导致该经营者或电商平台流量的引出或交易機会的减少,因而对其商业利益存在不利影响。笔者认为,价格是消费者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市场竞争机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比价插件引发流量的分出,尽管会对被引流网站的电商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就市场竞争的微观层面而言,市场占有份额在竞争中此消彼长是常态,竞争造成另一方的损害是一个中性概念,并非只造成对方利益损害就一定是违法行为,关键在于竞争手段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对正常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对于比价插件造成被引流电商利益损害也是如此,不能因为造成被引流电商流量的减少而认定比价插件行为违法,而应当结合提供比价插件行为的具体情形予以考虑。

比价插件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一)比价插件的独立性及导流去向是否具有特定性

按照依附关系划分,比价插件服务分为依附于特定电商平台或经营者的比价插件服务和独立的比价插件经营者。笔者认为,是否依附于电商经营者还是独立的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是结合其他要件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参考因素。但是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是否独立,并非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必备条件,应当以比价插件的导流去向是否特定以及比价插件服务的目的作为判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比价插件提供者向特定电商网站导流,主要是基于比价插件提供者与导流后的网站具有关联关系或额外约定利益回报。一是比价插件的提供者与导流后的网站经营者存在投资关系,二是额外约定利益回报,即除从跳转后的电商平台处获得返点外,比价插件提供者与特定电商平台签订协议,约定比价插件从其他电商平台固定往合作电商导流,合作电商向比价插件提供者支付费用。此种比价插件服务实质上是其他电商平台不正当导流的工具。比价服务是手段,向自己的网站或合作网站特定导流是目的。导流后网站未进行宣传推广便得到原电商平台的流量与交易机会,侵害了正常竞争秩序。

另外一种情形是没有特定的导流去向,通过抓取若干电商的价格数据进行比较,通过客观比价供消费者选择。此时比价插件体现价格比较的目的,并非为特定竞争者吸引流量的工具,虽然比价插件服务者可以返点获利,但使用比价插件后交易机会是否失去,流量是否减少,去向如何,完全取决于消费者意志,并不存在竞争者或比价插件提供者的意志加入。类似于消费者进入店铺后通过一个软件查询其他店铺的商品价格进行比较,并没有竞争者进入被导流经营者的营业空间,不存在秩序干扰,不应仅凭流量被导出的结果就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对此类比价插件,各电商平台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此外,比价插件涉及不同电商经营者对流量的竞争,故即使是提供中立服务的比价插件提供者也应注意自身行为的审慎适度,不应干扰用户选择,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不过度介入电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有的比价插件除了比较商品价格信息外,会向用户显示“返现”等信息,诱导用户点击相关链接,进入与被比价商品没有关系的其他店铺。此种行为的性质是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比价服务的同时,又强行进入他人网络营业空间(页面)发布宣传或广告,干扰了原电商平台的正常经营,造成流量导出,损害了被导流电商的合法权益,则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比价信息发布方式是否合理

比价插件服务特点是通过自动运行的方式使价格比较信息进入用户已经打开的电商经营者的网站中相关商品的页面。由于该页面是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信息的载体,具有推广、介绍自己商品的功能,网页能够正常浏览,是电商经营者营业的必要保障,他人干扰经营者网页的正常浏览,是对营业秩序的破坏。比价展示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影响被导流电商网页的正常浏览,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否有特定导流情形,如果比价插件的信息嵌入他人网站页面,明显影响甚至覆盖遮挡原有信息或者占据网页核心位置,明显影响用户浏览体验、浏览便利性明显下降的,或者对其网页设计风格、整体效果造成明显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比价插件显示的信息是否真实、客观、公允

首先,比价插件所显示的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一致性,显示商品样式、文字表述(若有)等对认定其是否违法具有决定性作用。比价信息不真实、不客观、不一致,违背消费者使用比价插件的目的,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直接侵犯,也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故意以不真实的价格信息进行比较导流的行为应属不正当竞争。

其次,比价信息的客观、公允,是指所比较商品价格的推荐方式、比较的条件应当采用相同标准。若在比较的若干经营者的商品中,对其中部分商品附加了比价插件服务者提供的宣传、推荐内容或引导性评价,对于加入比价插件推荐内容的商品,应当参照商品宣传或广告发布的规则,认定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另有一种情形是,比价插件发布的商品价格信息,有的是与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有商业推广合作关系的经营者的商品,比较的商品信息是通过自然抓取获得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价格信息。对于此两类不同背景的商品价格信息,是否应当予以区分显示,存在不同认识。

电子商务比价插件行为规制的建议

(一)数据收集方面

比价插件的经营者应当进行数据收集,保证信息来源真实存在。如果未进行真实的数据收集工作而是虚构价格,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还是对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侵犯。客观、真实、实时地收集数据是比价插件经营者的义务,若通过协议方式从他处取得相关数据,也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但是,若各个经营者都与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的商业联系或合作,不应要求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承担过多义务,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没有对抓取到商品价格真实性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但发现价格不真实时,应停止发布该商品价格信息。

(二)价格数据显示方面

比价插件在价格数据显示时不应影响原页面所显示的主要内容,其中悬浮窗形式可以视为独立于原页面的新窗口,并未影响原页面内容;嵌入式显示方式应当注意不影响原页面版式所带来的整体视觉感官,也不影响原页面所示商品的信息内容。商品价格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无偿改动显示价格,尽可能做到所有价格均为实时价格。在显示排序方面,应以消费者为主,如按照价格由低到高的方式進行排序,而非依照电商平台的返点率高低排序。不得进行价格虚构等数据欺诈行为,不同类别价格信息不得混淆。

(三)导流方式方面

比价插件提供者应提供相对中立的服务,应做到不诱导、不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充分利用自己的选择权购买商品。做到仅向用户展示同款商品价格,不使用诱导性的宣传词汇,将选择权完全交给消费者,对各电商平台公平对待,不导流至特定某个或某些网络商家。以提供返券、返现等方式进行导流的,应当比照经营者进行商品宣传或发布广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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