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国华,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通用的结算方式,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在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则一般选用信用证诈为结算方式。
对于出口商来说,因为信用证引入了开证行的信誉,即用开证行的信誉替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誉——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当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不管进口商的经营情况如何,即便是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倒闭了,开证行也要向受益人付款,也就是说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这就是银行信誉替代商业信誉的优势,这也是选择信用证的原因。
信用证是由银行充当中介,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消除了双方的信用隔阂,使用信用证结算买卖双方一般无需考虑对方的信用问题,使交易能够顺利完成。这就是选择信用证的原因。
2.1.1 开证风险
开证风险主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对信用证收益人构成的风险。出口商能否从开证行处顺利取得货款基于开证行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偿付能力。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银行都那么可靠稳健,即使是一些久负盛名的大银行有时也不例外。所以出口商不能忽视开证行的风险。
2.1.2 假冒信用证风险
假冒信用证是指国外不法商人自行或与开证行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货物或骗取钱财而不付对价。这样的信用证一般具有某些特点:无密押电开信用证、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电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等问题。因此,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要小心假冒信用证。
2.1.3 各类信用证本身存在风险
1)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或隐蔽性的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诈中使受益人处于完全被动或不利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控制整笔交易,随时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隐藏的炸弹,是否引发导火线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所以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给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例如信用证上附有这样的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装载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件的形式通知受益人”。这样一来,开证申请人就操控着整笔交易,受益人却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2)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规定,当银行同意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时,第二受益人就享有了向银行请求付款的权利,第二受益人应能得到银行在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一般也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诈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这就给恶意或虚假卖方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
2.2.1 出口商无力履约带来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常常会在与进口商订立合同,确立出口日期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运货物。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如遇出口商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无法收到货物,这会导致进口商蒙受开证费用的损失以及进口商市场机会的损失等。
2.2.2 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的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
由于银行本身没有核查单据真伪的义务,只核准单证表面是否相符,所以一旦出现这样类型的欺诈,很容易让诈骗者得逞。但是即便是这样,如果开证方能够提高风险意识,在与出口商签订协议时仔细考察对方的资信的话,就可以避免遭受损失。
2.2.3 出口商倒签提单引致的风险
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其签发日期比货物实际装运日早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方便结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出口商和承运人有较好的关系,双方共同进行密谋协商。这类倒签提单的行为容易引起重大的贸易纠纷。
倒签提单给进口商带来的最大风险就是延迟货物到港的时间,而对于某些容易跌价或应节的货物来说,延迟到货就意味着进口商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中,由于倒签提单的天数不长,很难发觉。然而,一旦货物在此期间发生问题时(包括灭失、损坏等),很可能造成包括进口商、承运人、出口商多方在内的纠纷案件。虽然这种倒签提单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欺诈,但是依然会造成很多潜在的风险。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以后,如果进口商破产,开证行对出口商仍然负有兑付的责任,如果进口商拒绝赎回单据,开证行就要承担无法向进口商追回货款的风险。同时,开证行对进口商进行融资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例如,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书面申请和资信状况,给予其免收全部或者部分的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额度,这是开证授信额度。而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就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它只有收取100%的开证保证金,才可基本上避免资金风险。但是现实生活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大多会在开证前向银行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交开证保险金。出口商当地银行如果接受了无追索权的汇票,并对出口商进行议付后,一旦遇到开证行拒付货款,就无法向出口商追回货款,银行就将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提供担保的银行可能就要遭受很大的损失。
信用证肯定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为交易双方避免商业风险,因此,必须注意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3.1.1 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在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千万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而是首先应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3.1.2 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引发争议。
3.1.3 认真审查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
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严格审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商议,促使开证行修改。
3.2.1 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
诈为进口方,自己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信用的调查,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3.2.2 掌握船舶及货物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的情况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
3.2.3 在信用证中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与货物单据一起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在出口地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3.3.1 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贸易方,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骗风险。
3.3.2 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权利,因而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或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