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靖 编辑/任风远
实需原则是对外汇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要求的集中体现。特别是在推动外汇市场有序开放的当下,实行实需原则对避免主体交易“脱实向虚”,防范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实行实需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加以完善。
一是判定业务“实需”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方面,单证审核方式难以准确判定交易是否为“实需”。如银行为企业办理衍生交易时,要审核企业的合同、发票等单证;倘若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构造交易背景、提供的是“表面真实”的单证,那么银行对“实需”的判定则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对于境外交易的性质判别存在困难。如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内保外贷中债务人的借债资金必须用于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进行套利或其他投资性交易;然而对于境外资金实际用途的核实,目前在手段、人力等方面存在欠缺,因此准确甄别难度较大。
二是严格实需管理不利于避险功能的充分发挥。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4〕103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企业须在订立合约时,明确远期外汇收入(或支出)的来源(或用途)。在实际操作中,假设订立一年期的远期结售汇合同,企业必须准确预见自己一年后外汇收支的来源和去向,否则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到期之后就无法同银行交割,进而构成违约。因此企业在决策时往往谨小慎微,外汇衍生产品的避险功能大打折扣。
三是难以满足市场主体金融性交易需求。当前,国际外汇市场上,基于实需交易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与此相对,金融性交易量迅速上升,已超过总交易量的70%。而在我国外汇市场上的衍生交易,绝大部分是基于实需交易而开展的,金融性交易占比极少。企业金融性交易需求得不到满足,一方面不利于外汇市场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容易滋生灰色地带及“擦边球”行为,部分异常违规交易脱离了监管,更增大了市场风险。
一是实施分类监管,提升实需原则的适用性。对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可以将客户分为三类:(1)严格实需类。该类客户应严格参与金融机构的“实需原则”审核,如果达不到标准,则金融机构有义务拒绝为该类客户办理相关业务。(2)宽泛实需类。该类客户可以将“实际业务需求”拓展为“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即在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适当开展理财型、收益型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适当满足企业避险、保值和增值的需求,以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3)豁免实需类。所谓豁免实需而没有实际贸易背景的市场主体。如对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跨国公司集中运营成员企业等,可以放松单证逐笔对应要求,允许其根据集团整体利益或未来发展需求等,合理开展衍生交易。
二是确保风险可控,防止套利行为过度。一方面应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变化,控制理财、收益型外汇衍生交易的规模,在紧急情况下严格管理银行外汇风险敞口,要求银行审慎开展外汇衍生交易;另一方面,应加大对违规银行的监管处罚力度。银行是甄别、审核交易背景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实施对外汇衍生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如果银行出现违规办理结售汇、打政策擦边球等行为,应予以严厉查处。
三是丰富监管手段,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第一,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可通过调整风险准备金、调节宏观审慎系数等宏观价格型手段,调节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第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要扎实做好数据统计监测,密切关注外汇市场的运行,准确判断形势变化,把握跨境资金的趋势及结构变化,密切关注国际收支风险。第三,探索长臂监管手段。利用境内外监管机构合作、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协查等渠道,探索建立境外资金流向追查机制,以掌握企业资金的真实用途,为判定真实交易背景、实施监测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