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司斌涛 编辑/任风远
近年来,境内企业“走出去”意愿不断增强,境外投资规模快速增长。但在境外投资管理政策简化的背景下,存在部分企业或个人假借境外投资从事资产转移等违规行为,扰乱了跨境资金正常的流动秩序。
一是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专项法规缺位,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目前,商务部、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均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但外汇局尚未出台境外投资的相关专项法规,仅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操作指引的形式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审核进行了规范,缺乏更为全面详细、法律层级更高的法规文件。
二是外汇管理处于境外投资监管末端,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约束力不强。在当前境外投资监管中,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主要由商务部、发改委负责审批,对于企业在投资额度内的资金汇出,外汇局只能通过要求银行强化真实性审核来规范企业行为。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审核往往局限于表面真实性,对于“材料齐全”的资金汇出行为缺乏“硬约束”。
三是缺乏量化评估的审慎监管框架。在当前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中,虽然财政部、发改委在相关管理办法中制定了部分量化评估指标,但总体看,尚未建立起对投资行为合理与否、投资额度大小、资金汇出后续监测等方面的量化监管、评估制度,引致“母小子大”“快设快出”“母子公司经营范围差别大”等异常投资现象时有发生。2017年,针对异常投资快速增长的问题,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四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出台了相关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从长远来看,量化评估的审慎监管框架仍待完善,以便把好境外投资关口。
四是境外资金使用缺乏后续监测、管理手段。当前,除存量权益登记信息中能体现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外,外汇局缺乏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监测手段,对企业境外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难以实现跟踪监测和有效的后续管理。
一是制定出台境外投资专项外汇管理法规。整合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境外投资资金用途“负面清单”、后续资金监测管理要求、罚则等内容,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制定《境外投资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汇出行为,强化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促进境外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平稳、有序流动。
二是分类征收境外投资“托宾税”。在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环节引入“托宾税”,通过设立分类系数、国际收支调节系数,加强境外投资资金的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即:境外投资“托宾税”=汇出额×分类系数×国际收支调节系数。可根据投资项目国家、行业、境内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设定特别监管、正常、特殊鼓励三类企业,分类系数分别为0.1、0.05和0。国际收支调节系数初始值设为1,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增减系数大小。
三是建立境外资金后续监测、管理制度。第一,对企业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建立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境内企业按年对境外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盈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加强国际跨境监管协作,共同监测境外子公司资金使用和流向。外汇局按年对企业境外投资资金使用进行评估,对于资金使用合理、境外投资企业盈利能力强的境内企业,划分为A类管理,可享受境外投资增资、资金汇出手续简化等政策优惠;对于发现资金使用违规、境外投资企业连续亏损的境内企业,划分为C类管理,可联合其他部门压缩其境外投资额度,对于情况严重的,取消境外投资资格,并要求其及时将资金调回境内。其余企业划分为B类管理,可按照原投资额度进行资金正常汇出。第二,完善资金购付汇管理。可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模式,要求企业在办理资本金购付汇业务时提供上一笔资本金使用的证明材料,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资本金汇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