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以钱宝网为例

2018-12-07 20:47袁安鑫周春应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4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监管

袁安鑫,周春应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37)

引言

距离谢平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已有几个年头,其带给人们的是生活各方面的变化,从最简单的第三方支付到如今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小额贷款以及股权众筹,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正在经历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便利。但在看似平静的湖面上却暗流涌动。2017年12月26日钱宝网的东窗事发,给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景蒙上阴影,此次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涉及资金达近500亿人民币,涉及用户近2亿,规模巨大史无前例。

在钱宝网崩盘之前出现的类似的非法集资案件不在少数。对此常若贝,张静(2016)就“e租宝”“中晋系”崩盘事件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管机构内外不协调等问题;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4)指出,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其发展的不成熟就对其放任不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必要的也是首要的;张晓朴(2014)在探索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范式时提出12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通过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外部监管构建三位一体安全网以维持市场的稳定;魏鹏(2014)认为,完善互联网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才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尹海员、王盼盼(2015)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分析提出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构想。

本文以钱宝网事件为例,旨在通过此类涉案数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崩盘事件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并结合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举措提出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1)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理财投资具有较大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且一旦市场扩大就会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但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制度方面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大肆聚敛社会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自身的挥霍,所有的一切都是来源于高利率下的骗局。一旦其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平台则会因为大量的挤兑而无法偿还本息而最终破产。(2)相关机构立法滞后,难以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因为其极强的创新能力使得其推向市场的经营产品、经营模式和金融服务层出不穷。对于频繁更新换代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已有的法律体系很难准确地预测到未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走向,并且立法机构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无法迅速囊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所以要想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相对较难。监管机构无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之前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其监管采取的是密切关注而非实际监管的态度。(3)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多头监管导致责任不明确。我国传统的货币及资本市场采取的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证监会、保监会与银监会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不可回避的金融趋势,各类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明确界线似乎已经在层出不穷的产品中被冲蚀,传统的金融分业监管已难以满足快速变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产品与业务界限的模糊极有可能造成监管主体相互冲突,推诿责任,导致监管地位的缺失。

2.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1)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缺乏市场准入机制导致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建设不全面,平台内部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单个的个体投资者不能及时了解平台的融资规模也不清楚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甚至对于资金的用途了解不清。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往往虚报预期收益水平,通过高额的收益率骗取大量资金的涌入并且回避高收益率所带来的高风险问题,导致投资投机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此外,很多平台融到的资金都没有交给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资金的去向不明甚至会有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卷款携逃的可能。(2)存在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我国目前还处于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这种行业分开监管分开经营已经与如今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相违背。显而易见,分业监管模式已然不适用于如今混业经营的局面。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混合经营并将会导致出现更多的金融监管的漏洞和空白,大量的资金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置身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因为大量的信用缺失而受到严重的阻碍。(3)信息技术发展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通过互联网进行犯罪的现象。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可以通过对大量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比,了解客户的习惯、需求、信用等信息,预测客户所需要的服务进而为客户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但与此同时,带来的也是对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威胁,个人的隐私受到严重侵犯。(4)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但网络的漏洞以及人为操作造成的损失仍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巨大的障碍。此类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造成信心的打击,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在社会公众群体中的进一步发展。

二、钱宝网事件的概述及原因分析

1.钱宝网东窗事发的简要概述。2012年和2014年钱宝网的实际控制人张小雷认缴资金完成对钱宝网的建立,其类似于互联网购物的第三方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置一个专门针对所谓投资理财的板块。进入该板块,只需完成简单的任务即可获取年化收益率达40%~60%的高息,以此为诱饵从社会公众吸取巨额资金并利用用户自己投入的资金来支付高额的利息,用这种“以旧还新”的无限循环让越来越多的群众陷入了这样巨大的骗局当中。一旦钱宝网失去客户的信任造成资金链断裂,注册用户集聚挤兑,钱宝网短时间内无法偿还高额的本金,最终只得宣布倒闭。

2.钱宝网事件原因分析。(1)群众存在投机心理,缺少正确的价值观和正确的引导。现如今人们越来越渴望在短时间内拥有巨大的财富或者在短时间内让自己的身价翻倍,而此类高额收益正好满足了人们这样的需求,从而源源不断地将自己的资金毫不犹豫地投入到自以为毫无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平台,造成了越来越多互联网平台面对高额资金无法正确处理而导致破产的事件。(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空白,法律法规方面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的缺失导致市场监管存在明显的空白,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快速的更新导致的已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使得监管空白加大。(3)钱宝网自身存在欺诈行为,缺少行业自律的最重要的保障。除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空白,我国互联网机构内部缺少行业自律的制度,各个机构缺少行业自律的精神,无限制的集资终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负荷过重的崩溃。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及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1.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1)监管职责分工方面。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宽松的分头监管模式加以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管,而非统一的专门化监管。(2)立法方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3)网络平台的管理方面。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设置较高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并要求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包括注册时的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以及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

2.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1)建立行业自律协会。英国通过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主体进行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并要求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改革之后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3)高度重视宏观审慎监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的预测以及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的预判,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联系起来。

3.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1)建立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机制,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各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均从源头做好,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能够有效的过滤掉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初步降低可能会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2)法律机制的空白及时予以填补给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好框架。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时代的新产物必须给它制定好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才会让它在框架下进行良性的发展,保护好虚拟网络里居民的财产安全。(3)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内部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加强行业内自主监管。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需要外部监管也要有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从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积极发展。(4)降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减少不必要的低级失误以显现出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产业的成熟性加强投资者信心,使其积极投资于互联网金融市场。

四、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监管。首先以我国政府监管为主导,在我国已有的针对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近期不断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问题进行研究,不断发现目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其次,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业内部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各地的互联网监管机制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主管负责人进行会谈。最后,进行渗透监管。所谓渗透监管,就是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只对政府负责并进驻企业的人员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政府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然后进行及时的制止和叫停,将可能会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到零。

2.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监管。政府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所设立的监管部门时刻关注网上所发生的不论是即时的还是过往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一旦发现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非法集资、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的嫌疑立即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实时的跟进调查直到警报解除。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设立明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等级制度其依据就是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违约记录以及经营记录。而后对于评级之后的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级监管,将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问题的机构进行强化监管,防患于未然。

猜你喜欢
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监管
假如金融市场崩溃,会发生什么? 精读
美联储的艰难选择:稳通胀还是稳金融市场
数字监管 既能“看病”也能“开方”
2021年金融理论与金融市场专栏征稿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一季度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17.79亿美元
监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