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币优先”原则在跨境资本管理中的应用

2018-12-07 13:1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8年19期
关键词:本币计价优先

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编辑/任风远

本文中的“本币优先”是指境内主体在跨境交易或跨境资金收付过程中坚持本币利益优先的意愿和行为。“本币优先”不仅应是一种理念、一种制度,更应是一种实践,也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笔者将着重探讨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中坚持人民币优先存在的难点和制约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落实“本币优先”原则的措施建议。

推动人民币优先的难点

境内主体人民币优先的理念和意识欠缺。一是美元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最重要的锚货币,银行、企业长期以来以美元结算的习惯固化。二是部分政府机构以美元计价的习惯虽已有所改变,但总体仍以美元为主。目前包括海关、商务部等部门的涉外业务,基本还是以美元作为计价货币。

部分政策未能充分体现“本币优先”的原则。一是部分跨境人民币使用政策较为严格。如:跨境人民币政策禁止用外商投资资本金账户、境外借款一般账户等资本项下的收入购买理财产品;而外汇管理政策则允许外汇收入及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政策差异明显。二是个别跨境人民币政策要求较为繁琐。如当前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还需提交收付款说明;而在外汇管理政策中,一般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则无需提供相关纸质材料,业务流程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

离岸市场发展缓慢等客观条件制约了“本币优先”原则的落实。一是境外人民币流通渠道影响“本币优先”原则的落实。目前中国香港作为相对成熟的人民币离岸市场,尽管近年来推出了人民币期货、期权等产品,但规模和品种仍较小,抑制了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的积极性。在进出口贸易中,境外对手方获得人民币资金后使用渠道较窄,往往需要再折算成外币,增加了企业成本的不确定性。二是境内金融市场避险工具匮乏,降低了人民币对境外主体的吸引力。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能完全满足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规避风险和获取收益的需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加上沪港通和深港通,我国股市海外持股合计占比不超过5%,远低于韩国股市海外持股30%的占比;另外,利率期货这一重要金融工具至今尚未推出。三是金融机构跨境融资服务能力限制了本币的优先使用。我国金融机构海外布局主要集中在发达经济体,对发展中和新兴市场国家布点比较少,对企业跨境融资服务能力相对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本币优先”原则的推进。

全面推动落实“本币优先”原则

牢固树立“本币优先”的理念。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和引导。应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紧紧抓住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大好时机,强化人民币国际化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更高的政治定位将“本币优先”理念全面贯彻到日常工作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同时要明确,在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中,应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因势利导、因时而变,坚持“本币优先”的监管导向。二是提升金融机构的“本币优先”意识。从银行政策执行部门,到营销部门,再到营业前台的一线人员,均应树立起“本币优先”的观念,增强推进“本币优先”原则的主动性,在日常国际业务办理中积极推介和使用人民币,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人民币的结算效率。三是积极引导企业树立“本币优先”的观念。要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在跨境结算、出境旅游、留学时坚持“本币优先”原则,积极使用人民币,为进一步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再上新台阶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快完善跨境人民币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流程。一是有效解决跨境人民币使用及管理法规层级低的问题。应推进出台《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条例》,细化跨境人民币的使用与管理规范,明确处罚细则,以有效增强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话语权,促进“本币优先”原则的落实。二是解决涉外法规中对人民币的歧视问题。应彻底清理涉外法规中对人民币的歧视,不仅要树立起“凡外币能做的,人民币都能做”的理念,还应进一步表明,“即使部分外币不能做的业务,人民币也能做”的立场,提升跨境人民币应用的前瞻性。三是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要进一步完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制”构成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整体规范,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入推进境内外人民币资本市场的建设。一是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构建完整的人民币境内外市场循环体系。在资本市场的开放途径上,应着眼于本币驱动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金融市场领域,应充分体现人民币在开放顺序、市场准入、备案流程、设施建设、额度及应用范围等方面的优先性;要支持更多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支持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要优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管理框架,不断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制度,适时推出沪伦通,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期货市场,支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投资。二是深化离岸人民币市场建设,拓展人民币的投资与储备功能。以中国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为支柱,鼓励更多国际性、区域性金融中心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逐步形成全球人民币市场体系;要加速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各地的战略布局,支持更多国家和地区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立人民币海外清算行,建立高效、安全、便利的离岸人民币清算系统。三是推进与符合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货币合作,支持境外央行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要加大货币互换力度,进一步扩大双边本币结算规模,推动人民币与更多货币进行直接兑换和交易,拓宽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的使用范围。

全面提升本币计价结算功能。一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性。对内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逐步化解经济增长中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对外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要继续采取适当的汇率制度,不断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科学引导境内外市场主体对人民币汇率的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对一篮子货币的总体稳定。二是发挥中国在大宗商品需求端的巨大影响,争取大宗商品人民币的计价权。目前,人民币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人民币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也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正式启动;未来,要力争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创造“本币优先”的大宗商品市场环境。三是优化贸易结构,提高结算的定价话语权。应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发展壮大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巩固自身的贸易竞争优势,提升人民币结算的定价话语权。

持续展示“本币优先”的示范效应。一是优化本币计价结算的涉外经济统计体系。发改委、商务部、海关等涉外交易部门,在直接投资审批、税务退税、海关通关中,都应体现人民币计价结算优先的原则,以彰显跨境人民币使用的优越性。二是构建本币计价结算交易激励机制。这方面可由财政出资设立相应的奖补基金,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较大的企业进行奖励补贴;要积极推动税务部门通过减免税、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人民币结算占比考核等多种方式,提升人民币结算的积极性。三是发挥政府用本币计价结算的示范引导作用。在对外援助及跨境采购等涉外经济活动中,政府应优先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同时,借助“一带一路”倡仪,依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在我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贷款中优先使用人民币,以充分发挥政府层面执行“本币优先”原则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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