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量刑中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冲突问题及其对策

2018-12-06 07:44王懿昕
祖国 2018年21期
关键词:量刑冲突对策

王懿昕

摘要:近年来,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的公正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法律法规是正义的底线,它是硬约束;道德情理则是软约束,是一种正义补偿机制。然而,在量刑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发生冲突的情况,这种时候,如何在不逾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有效平衡二者的矛盾,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则需要我们从理论基础和实际情况出发,辩证地分析这一现象,并得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提出了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等措施,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量刑 法律规定 现实情理 冲突 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律部门对量刑体系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与改进。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等因素,在法院的量刑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相冲突的情况,导致法政部门的公信力有所下降,法官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等后果。如何突破这一瓶颈,有效化解量刑中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的冲突,成为了我国法律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量刑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相冲突的表现

以近期一部广受关注的电影《我不是药神》[1]为例,影片中的主角程勇为帮助白血病患者得到价格较低但药效不变的印度格列宁,被指控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一电影情节也饱受争议:从法律层面来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2],程勇的确触犯了销售假药罪,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从现实情理的角度出发,程勇的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而帮助广大白血病患者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样的判决是否与公众所认为的正义与道德有所冲突,疏离了民情?

抛开电影,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同样是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相冲突的一个表现。这一案件当时在社会上也引起了轩然大波,由于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判决与公众心中对道德的定位有所偏差,媒体评论与社会讨论沸沸扬扬,甚至导致了部分民众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法政部门,法政部门的公信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除此之外,還有两名大学生因非法猎捕燕隼被判10年半的“掏鸟窝案”、深圳王某因养鹦鹉获刑的“鹦鹉案”等等类似的案例,体现着司法过程中真实存在的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的冲突。在这样的情与法的冲突中,一旦形成了社会舆论,便很有可能对法官造成一定的道德压力,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二、对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同样以《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一案为例。该案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印度的仿制药是否属于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假药与真药主要是成分上的差异。[4]在电影中,程勇的印度仿制格列宁在成分和疗效上与瑞士格列宁并无差异,故可以发挥真药的效果,若以现实情理认为,其为真药;然而,该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却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从这一层面来说,程勇的印度仿制格列宁并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检验,应认定为“假药”。这样看来,的确有部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现实发展的要求,存在着滞后性、落后性,无法涵盖现实中的所有情况。

(二)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治队伍在量刑过程中也显露出一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弊端。站在法院的角度来说,首先,部分法官在量刑中一味地追求完成案件的数量,却忽视了审判活动的质量及其法律价值,忽视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导致最终的判决难以被公众接受;再者,一些法院人员缺乏法律思维也是问题之一,法官在面对案件量刑时,没有在法律的整体框架内分析问题,有掺杂个人情感之嫌,造成量刑结果合情而不合法,合法而不合情;再次,法院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升,这体现在部分法官面对外界的舆论与不良干预时,不能保持理性的头脑、科学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迫于压力做出不公正的判决。站在律师的角度来说,个别律师的法律基础不扎实,运用法律的能力较弱,会造成当事人不能得到有效的辩护,引发情与法不必要的矛盾。站在检察院的角度来说,检察官没有合理地使用量刑建议权,也会导致量刑程序出现问题。

(三)社会贫富差距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期,而在这一关键时期中,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悬殊。恩格斯曾经指出,贫困导致的苦难导致穷人除了渐渐饿死或自杀,不得不选择在所能及的范围内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因此有时会被迫实行犯罪行为[5]。从这一角度看来,穷人犯罪似乎被逼无奈,然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这就又造成了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之间的冲突。

(四)民众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思想对后世产生着深远影响。其强调“以德治民”,以“仁”为思想核心,主张实行“仁政”。在几千年以后的今天,这一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人们的言行。然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不仅需要有“仁”与“德”的软约束,更需要有法律的硬性规定,用法律来管权、管事、管人,一个刑事案件的量刑也是如此。一些民众对法律的认识不充分,对社会主义法律不了解,仅凭对弱者的同情怜悯来判断一个案件的量刑是否公正合理,却忽视了法律的硬约束。正如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 在汹涌的舆论浪潮中,尽管对案件细节的描写很充分,但是很少有围绕法律上的问题,尤其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展开讨论的。也就是说,当此案的量刑问题传播到社会中去时,法律问题容易演变成道德问题。这也真实地反映出,我国民众对法律认识程度的不足以及法律素养的有待提升同样会导致所谓的“情、法矛盾”。

三、如何避免出现这一现象

(一)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可以分为良法与恶法。良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而恶法只会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中的阻力,不利于一个法治社会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了避免量刑时出现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因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情、法矛盾,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的客观发展规律,对国内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与现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修订,做到科学立法;再者,立法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拓宽民意反映渠道,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保障人大代表与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权利,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到民主立法;同时,加强立法监督工作,保障立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防止立法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对做到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提供可靠、完善的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避免现实情理与法律规定发生矛盾。

(二)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法治队伍是必要条件[2]。首先,要增强法律工作者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可以通过组织进行法律法规集中学习的方式,引导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案件,在法律框架内科学地进行案件分析,正确地运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冲突;还可以通过组织模拟庭审,丰富法律工作者的实践经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使法官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检察官适当地行使量刑建议权、律师有效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其次,要提升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强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者要不忘初心,在量刑时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能一味地追求工作进度,却忽略了法律价值与基本职业操守。再者,要完善法律人才选拔机制,严格遵守程序,遴聘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且加强监督工作,防止职业准入关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导致法律工作者素质的下降。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提升我国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能够有效防止因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难以平衡造成的量刑结果不合理。

(三)政府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与社会救助机制

第一,加快政府的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实现社会资源均衡配置,保障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第二,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加强扶贫监督工作,避免出现腐败现象,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通过组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政府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降低失業率,实施充分就业。第三,加强政府与慈善公益组织的联系沟通,双方合理分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灵活、政策激励”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模式[5],健全社会救助机制。第四,加强对贫困人口,尤其是有犯罪倾向的贫困人口的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失衡感,消除其反社会意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以逐渐缩小我国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从而降低量刑过程中“情、法矛盾”出现的概率。

(四)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

法律要被激活,必须得到公众的积极配合与参与。[3]为了法律宣传活动的有效进行,首先,要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可以通过开展法制主题文艺汇演、法律知识竞赛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激发公民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热情;其次,要充分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12.4”宪法日等重要节日定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进行普法,组织开展面向城市居民、农村村民的法治宣传活动;再者,还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普法覆盖面,把法治思想融入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同时,必须要明确各单位的宣传责任,合理分工,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氛围,防止出现如“辱母杀人案”中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的汹涌舆情,避免法院在量刑过程中面对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进退维谷的情况。

四、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5]量刑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平衡量刑中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的冲突,也是司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法不外乎情,法不外乎理,只有通过一系列配套可行的措施,辩证看待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的关系,在案件审判中尽可能平衡法与情的关系,方能提高我国司法部门的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注释:

[1]《我不是药神》是由文牧野执导,徐峥、王传君、周一围等主演的喜剧电影。影片讲述了药店店主程勇从印度代购开始贩药敛财之道后良心发现的故事,于2018年7月6日在中国上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3]苏某( 女) 因欠付高利贷屡遭讨债人催逼、骚扰。 2016 年 6 月 14 日夜, 杜某等十一人再次往苏某公司讨债,并以极具侮辱性言行及轻度暴力加于苏某及其子于欢;于欢情急中拾桌上水果刀乱刺,致死杜某,另重伤二人,轻伤一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5]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女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参考文献:

[1]张晓伟.我国贫困群体犯罪原因论——基于社会视角[J].河西学院学报,2016,(03):99-106.

[2]曹平,孙娜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提高法治工作者素质之必要性及对策[J].柳州师专学报,2014,(06):65-69+76.

[3]高学敏.中国明清时期法律宣传对我国公众法律教育的影响和启示[J].理论界,2014,(04):173-176.

[4]马璐璐.浅析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4,(09):122-123.

[5]蔡放波.略论加快建设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J].学习与实践,2007,(05):62-69.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万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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