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监管法律的历史沿革探究

2018-12-06 07:44朱泽龙
祖国 2018年21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法律监管食品安全

朱泽龙

摘要: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我国多次修订《食品安全法》,足见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基于此,本文对我国食品监管法律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为确保食品安全建言献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监管 食品安全法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愈加重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规条例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对于食品安全,国家一直都高度重视,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监管法规,本文对上述法规进行回顾,并就当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我国食品监管法律的历史沿革

(一)计划经济时代

建国初期,我国物质匮乏,百废待兴,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食品科学研究的限制,我国当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因卫生问题而导致的食品中毒事件,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也集中在食品卫生方面。1953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首个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該规定法位阶低且约束范围很窄。1965年,我国又制定并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成为我国第一个关于食品监管的行政法规,该法规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较为适应,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机关少有介入。

(二)经济转轨时代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与食品有关的行业有了长足发展,食品领域也不再由国有企业垄断,食品产业从业人员迅速增多,一时间,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卫生事件、食品中毒事件猛增,但很多集体、私营食品企业却还处于食品监管范围之外。对此,国家先于1979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又于1982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后者将食品安全监管从行政法规层面直接提升到了法律层面,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由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制度等。可以说,这意味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督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了。同时,受当时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这部法律也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例如食品卫生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间责任不清等.

到了90年代初期,我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越发完善,食品产业在规模、数量、所有制类型等方面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需要监管的范围与对象都在增多,监管情况也越来越复杂,食品企业对利润的追求越来越迫切。同时,我国也开始提出“转变政府职能”、“赋予企业自主权”、“政企分开”等号召,食品领域的政企合一体制逐步消失,食品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三)市场经济时代

1995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对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重新做出了调整,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由内部监管变成了国家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成为国家管理的主体。随后,国家又进一步颁布了多项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如2002年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至此,相对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建立,食品安全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缓解。

2003年后,我国食品产业的概念迅速扩大,涉及农业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由田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而以往的食品卫生概念并不能覆盖到这些环节,建立新型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成为紧迫的任务。同时,新型食品安全时间的出现也让社会公众、监管部门意识到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个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有可能发生于从农产品生产到餐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农药、化肥的使用,养殖过程中饲料被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对添加剂的使用等,都有可能导致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事实上,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自2003年后也开始直线上升,也不乏震惊全国的特大食品安全时间,如安徽阜阳的毒奶粉事件等。相对于日益变化的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卫生法》的覆盖范围显得非常狭窄,无法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相适应。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由农业部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由质监部门对食品加工环节进行监督,由卫生部门对餐饮场所、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由食药监全面负责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至此,我国确立了多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把食品安全的范畴扩大到食品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四个环节,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其并没有改变食品监管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问题,各部门分工不清、权限交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也不足,难以在行动中做到协调一致,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难以问责。其次,缺乏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方面的规定,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安全,只依靠国家的公权力进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的参与既是公民管理国家权利的体现,也是对食品安全最广泛的监督。

(四)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颁布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比较严峻,地沟油、三鹿奶粉等事件都是在此后发生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其中70%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确立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强了对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得到了更为有效的解决,新法还对婴幼儿食品质量、食品标签等做出了补充规定。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规定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对婴幼儿食品、食品标签、网购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做出了多项规定。

二、我国食品监管法律的完善展望

(一)多元化监督主体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要有最高的可预见性和可预测性,充实基层力量,提升监管能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一直是以行政监督为主,但实际上食品安全涉及多个领域和多方利益,如食品源头涉及农产品种养殖,食品消费环节涉及餐饮行业等,食品安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也要充分借助社会公众、社会媒体的力量,而非只依靠政府,要将社会监督广泛化、普遍化,与行政监督互为配合与补充。

(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还是太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更多的是采用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民事制裁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发挥。对此,广大消费者要敢于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违法者受到刑事制裁,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要对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损害公益诉讼机制

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的不但是受害者本身,还是整个社会,可以说是面广量大。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受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污染环境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提出的诉讼,这类诉讼的原告可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提起诉讼的主体非常广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公益诉讼。对此,我国有必要继续完善该制度,使其在食品安全保護中发挥更多地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事关重大,虽然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律已经较为健全,但小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很难杜绝,继续完善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饮食安全,仍然是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与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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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中学2016级5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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