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机关应该全面研究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以审查逮捕工作职能为依托,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有重要意义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探索建立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审查路径。
关键词:侦查监督;主动性;审查逮捕;司法审查
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长期实践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标志性的工作,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环境下,党和国家致力于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提升,要求最大程度消除冤假错案,这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中应积极作为,主动调整自身的角色定位,“依托侦查监督职能前端性、合成性、连接性、开放性优势,着力推动侦查监督理念上的转型”合理布局工作架构,进一步增强侦查监督工作司法权能的实质化。
一、偵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及批判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倾向明显但效果不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定位于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目前的现状是,审查逮捕工作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并且成熟发展,其余两项工作却仍旧踯躅不前。
(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依附于审查逮捕工作开展。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中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大部分都是通过审查逮捕案件来实现的。通过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卷的审查,通过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证人、被害人等这样的亲历性活动来实现侦查监督。
(三)运动执法式的监督浮于表面、难以形成深入、有效、稳定的工作内容。审查逮捕之外,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放在针对立案监督工作所开展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及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这些专项工作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活力。
(四)全面、主动的侦查监督方式不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合适路径。侦查监督工作全面渗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方式是不适当的,公安机关享有对刑事案件专属的侦查权,这是由侦查工作的基本属性决定的,侦查监督工作必须给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一定的独立专属空间,监督主要是解决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效性的问题。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审查路径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履行到位,刑事诉讼中的很多问题就可以得以预防和避免。而司法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和正义的最终实现。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有效控制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的违法运用和合理实现,从而实现侦查程序的法治化,是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应该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
(一)司法审查方式将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申请、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工作质效。如前所述,刑事侦查活动有依赖其侦查工作的专业性、长期侦查工作的经验而形成独立的工作内容和评价机制。刑事侦查措施和行为应该区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强制性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我们不再赘述。
(二)审查逮捕工作的职能发挥提供了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实践的良好样本。作为检察机关标志性的工作职能,审查逮捕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折射出的积极意义应该被充分解读。检察机关在案件的证据审查方面、社会危险性控制方面、包括为了彰显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审查属性,进行的诉讼化改造等方面对审查逮捕工作都做了大量的实践。
(三)司法审查方式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的自主性的同时实现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审查逮捕工作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职能在保证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自主性的同时,也非常深刻地渗透到了侦查活动的方方面面,并且形成了有效的侦查监督。审查逮捕实际上就是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那既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开展的,那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就要研究侦查程序的方方面面,采集侦查活动中具有司法审查意义的侦查行为,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
三、检察机关是司法审查的适格主体
(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法定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程序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法律监督,这些工作方式方法都契合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强制性侦查行为和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职能。
(二)检察机关有从事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人员储备。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对于审查逮捕权的运用,使得检察机关培养和储备了受过严格、专业、系统的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队伍,具有了对于公安机关强制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专业审查能力,他们了解侦查工作的特点,可以通过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三)检察机关具备对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丰富经验。检察机关基于宪法定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诉讼法授权的侦查活动监督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培养和储备了专业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各个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司法审查队伍,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审查的工作经验,完全可以担当对侦查程序司法审查的任务。就刑事诉讼监督活动而言,检察机关应该通过改革不断提高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属性,并依此载体,来强化、延展、构建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审查路径。
参考文献
[1] 王祺国.侦查监督的理念转型[J].人民检察,2017(12):49.
[2] 陈宝富,陈邦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的必要性[J].法学,2008(09):153.
作者简介:于艳(1982.07- ),女,汉族,陕西宝鸡人,法学硕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员额检察官,研究方向: 检察理论及公诉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