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法总则》中这样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在实践中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根据公民的意识能力或者智力状况确定的,成年人多为患有精神病而意思能力受限制的人。
案件1: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0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个人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8月8日双方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并且举行了婚礼仪式,2002年10月婚内生育一子,由于产后抑郁加上生活变故,李某被鉴定为精神三级残疾。李某的父亲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代李某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查明:李某和张某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好,并且对孩子的关爱也是很好的,虽然法定代理人坚持认为两人已经没有感情基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在庭审中法官征求了李某的个人意见为双方感情很好,不想和张某分开,张某也表示会互相扶持的,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2:曹某和于某系从小一起长大的玩伴,两人一起上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两人大学毕业后都留在本市工作,两人于2010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在2015年于某发生意外,致脑部受到重创造成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精神残疾,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于某同意离婚但于某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双方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法院查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并且事实上也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最终原告撤诉。
以上两个案例结果相同的但却反映出很现实的问题,就是法定代理人与限制行为人的意思不一致的情况,我国的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机关不予受理: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国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依据上述的法律,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进行协议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确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过特别程序把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配偶变更为其他人。(2)启动特别程序需要人身权利受到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或者财产权益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才能申请法院启动程序。(3)变更后,监护人代表限制行为能力人提前离婚诉讼。《民法总则》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适当的缩小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权利。在人身权利方面适当给予限制行为能力人一些实质的权利,例如:是否同意离婚、对离婚协议内容是否同意等等。在离婚问题上,监护人不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真正的了解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和双方感情是否真正感情破裂,让监护人完全的代替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对于这样的决定是否真的有利于监护人就不好评判了。
建立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在现有的法律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样就会导致监护人拥有权利却不承担责任的状态出现。应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为第一监督主体可以对监护人的行为是否有利于限制行为能力享有处罚的权利,如果第一监督主体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有民政部门承担起监督职责并享有处罚的权利。只有这样才会起到真正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建议在立法层面对限制性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更细致的规定,同时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也要遵循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的解决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不仅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涉及到离婚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治疗和监护问等题,这是一个系统的社会问题。因此,要更好的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光靠私权利的力量,很难得以妥善解决,需要更多的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介入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