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式,就是在进行合并的企业进行合并前后,都要以同一方、相同多方控制下,而且控制并不是暂时性的企业合并形式。也可以将其视为两个亦或是多个都参与到合并企业的权益整合当中,其原因就是,在最终控制方来看,其企业合并程度不会对企业的集团整体带来经济利益上的流入以及流出,其控制方会在合并的前后控制的经济资源不会出现改变。
对于企业在合并中的同一控制,主要就是通过同一方的控制,企业获取另一甚至多个企业股权亦或是净资产的过程,特征就是参与合并的各体系,在进行合并前后,都受到同一方和相同多方的控制的表现,并不属于暂时性的。对于该体系下的企业合并,涉及明确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所获资产以及负债入账价值和合并差额处理等环节。
该体系下合并中不会涉及到自少数股东的购买股权时,其合并方要结合以下标准来开展相应工作:首先,在合并方合并时,明确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仅限、被合并方原有确认资产和负债等,在合并时不会出现新资产以及负债,可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的原已确认商誉也要确认合并后资产。其次,合并方合并时得到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要保障其原账面的价值不变。而如果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运用的会计政策和合并方存在不同的现象时,要坚持重要性标准,对会计政策进行统一,也就是合并方根据企业会计政策,有效对被合并方的资产以及负债等进行调整,之后以调整后的价值视为资产以及负债入账的价值。最后,在合并中所得到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为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的价值有差额表现,不属于资产处置的损益,也不会对企业合并利润表带来影响,而相应的差额要通过调整所有者的权益项目。而对于合并的差额对合并方权益进行调整时,要先重视资本公积的调整,对于资本公积余额存在不足冲减的现象时,要进行冲减留存收益。
结合当前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在同一控制中的企业合并下,合并方应通过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形式进行合并对价,所以在实际中必须要在合并时根据取得的被合并方权益的账面价值份额,视为长期的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也就是合并的成本,而对于长期的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以及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债务价值或是股份总额间差额现象,要通过对资本公积进行调整,而资本公积,也就是资本溢价以及股本溢价的不足冲减情况,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
结合当前我国的税法规定与要求,相应的企业应结合经营活动部分的非货币性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并且要在投资交易中,把其进行分解,形成结合公允价值销售有关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经济业务形式,对其价值所得税进行处理,在结合相关的规定与要求来计算出明确的资产转让所得情况以及损失情况。所以对于税务的企业中的对外股权投资和支付现金、转让非货币性的资产和承担债务或是发行相应的权益性证券等,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都是属于计税的基础部分。而会计中就是结合合并时所取得被合并方的权益账面价值份额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税法是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等公允价值来明确计税基础间出现的暂时性差异表现,要明确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递延所得税的负债情况等。
在被投资的公司告知分派现金股利以及利润等情况下,必须要结合当前实际法律规定要求来明确,而且投资的企业可以控制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的投资,并且通过运用成本法来进行核算,并在编制更为完善的合并财务报表,结合权益法应开展相应的调整等工作。而且被投资的单位在告知分派现金股利以及利润的情况下,会被视为当期的投资收益情况。对于投资企业在明确投资收益时,应控制在被投资单位所接受的投资后形成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度,对于所得到的利润、现金股利一旦超过了上述的数额部分的情况下,应将其视为投资成本进行收回处理。结合当前《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与要求,其投资企业所明确的股息以及红利等相应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另外也不限在被投资单位中接受投资产生累积的净利润分配额的,其得到的利润以及现金股利在超过了上述的数额情况下,其多余部分将不会视为投资成本进行收回。而投资企业会在被投资方累计净利润当中获得分配支付额,这些都要被视为当期的股息以及红利等相关的权益性投资的收益。
另外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中,会计是根据处置收取价款以及账面价值差额来明确投资收益的。在处置当中一旦有未能转回的暂时性的差异表现情况下,要转回递延所得税的资产亦或是递延所得税的负债。而且对于税法中的规定,应有效的处置长期的股权投资,运用处置的收取价款来减计税基础的情况下,明确转让的所得情况,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如果出现股权转让损失的现象时,应在税前进行扣除,可是对于不同纳税的年度扣除数额,都将不得超过其当年的实现股权的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转让的所得等,其超过的部分应无限期的向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等处理。
结合会计的准则规定要求进行分析,在同一控制中企业吸收合并,其合并方对合并时获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以及负债,要结合其被合并方原有账面的价值来进行明确。而且合并方在合并中获得的被合并方的实际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间差额情况,要通过资本公积的调整工作进行处理,在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情况下,应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而合并方对于开展企业合并而带来的各项直接费用时,要对那些发生时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中,也就是管理费用。在企业合并中所发行债券以及承担债务所支付的相关手续费以及佣金等,要计入到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的债务初始计量金额当中。而且企业合并时其发行权益性的证券产生的手续费以及佣金费用等,要抵减权益性的证券溢价的收入,而在溢价收入存在不足的冲减情况下,要冲减留存的收益。
结合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问题通知的规定进行分析,对于应税合并就是在一般情况之下,其被合并的企业是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转让以及处置资产的,以此来计算出资产转让所得情况,并依法交纳相应的所得税,而且在合并企业接受了相应的被合并企业资产时,其计税应根据评估确认价值来明确计税的基础。而对于免税合并,主要就是在合并企业在实际中为被合并企业以及股东非股权支付款项,而且额度要高过所支付股权票面的价值20%左右,之后在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明确相应情况,这使得当事各方能够选择免税处理形式,也就是被合并的企业在不能确认全部的资产转让所得以及损失的情况下,将不计算其交纳的所得税。而对于被合并的企业股东,会通过其持有的已经被合并企业股权交换合并的企业股权,将其视为出售旧股亦或是购买新股的处理形式。在实际的免税合并中,合并的企业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应结合被合并企业的原账面净值基础来进行确定工作。
所以可以说,在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和其股东非股权支付的要高于所支付股权的票面价20%的情况下,其会计所明确的获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和税法明确的获得资产与负债计税基础是相等的,将不会出现暂时性的差异性表现,而在应税合并与合并企业所支付非股权的支付额在低于所支付的股权价值20%的情况下,其会计明确的资产以及负债入账价值和税法明确资产、负债计税基础是不同的,因此会出现暂时性的差异表现,因此要明确递延所得税的资产以及递延所得税的负债情况等。
例如,某企业可以控制甲、乙两公司,而丙公司属于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17年甲公司的定向增发股票三千万股,按照每股面值为一元,市场价三元计算,也支付存款九百万元,而且对丙工作进行了吸收合并处理,也在当天就获得了丙公司的净资产,而丙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甲公司是相同的。可以说甲公司对于丙公司的合并是一种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形式,甲通过获得丙的资产和负债,要根据丙的资产和负债原有账面的价值进行明确。而因非股权支付额高过所支付股权价值的20%,其税务将运用应税合并的形式,根据获得丙资产和负债经过并购明确价值来确定相应的计税基础部分。
对于同一控制中企业合并,除去新的合并形式之外,控股合并、吸收合并都会涉及到所得税会计处理内容,对于前两种合并会计和税法的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因素,就是因在企业合并日,当时形成的暂时性的差异问题;也会在被投资方,在分配利润时而形成的;也可以是在期末计提减值额准备中形成的。而对于这些差异应在股权处理中进行全部的转销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