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比较

2018-12-06 13:58李琳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8年9期
关键词:中国香港市场准入跨境

文/李琳 编辑/任风远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的业务需求日益突出,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际上,中国香港、美国、欧盟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我国应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充分借鉴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来完善跨境支付外汇管理机制,以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使之健康发展。

国际经验的综合比较

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我国与国际上几种主要的监管机制相比,有一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差异。

监管模式方面:美国执行的是功能监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沿用原有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监管而没有专门立法,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机构;欧盟执行的是机构监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金融机构,并专门立法,在监管过程中更注重对机构资质的审核;中国内地与香港执行的是机构监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建立了专门的监管体系。相较中国香港、美国和欧盟,我国内地总体上侧重于市场准入监管,准入后的交易过程监管尚待进一步健全。

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各国(地区)支付机构均需获得许可方能执业,且超出指定地域开展业务还需另外申请,如美国各州的许可证和中国省一级许可证均仅适用于当地;此外,各监管当局都通过立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但对于跨境支付业务,除中国内地外,其他三地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环节均无特殊规定。

客户资金管理方面:各国(地区)均将确保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客户备付金的保值作为监管重点,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区分备付金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在具体的审慎监管方法上,中国内地与美国较为严格,禁止动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欧盟较为宽松,允许支付机构适度投资于安全性高、风险性小的资产;中国香港介于两者之间,对客户资金的管理以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的,除事先征得金管局书面同意外,均应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等低风险金融资产的形式持有客户资金。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转移尤其是跨境交易的新型渠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不易监管性,易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便利通道,故各监管当局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以中国香港为例。监管当局为加强反洗钱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开展尽职审查,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业务关系及性质,并对客户的交易活动实施持续的监察,以及时识别可疑活动;对于开展跨境业务的支付机构,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不仅将可供跨境使用的支付工具产品列为高风险因素,还对其采取了更为复杂的风险评估制度。

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完善监管立法,及时出台跨境支付监管办法。在试点阶段,应适度从严审慎监管要求;随着监管经验的不断丰富和市场发展的逐步规范,则可有针对性地适度放宽政策,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鼓励创新。

二是建立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应从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风险的角度出发,改变目前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严于事前准入审批、疏于事后管理的做法,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涵盖“市场准入-业务管理-退出机制”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三是探索有效的真实性监管方法。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是跨境支付业务风险防范的核心和基础,外汇管理部门应从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惩处等几个重点环节加强对支付机构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同时,应建立对支付机构内控管理的评估体系,从技术支持、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方面加强审核评估。

四是加强反洗钱监管。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并不断完善包括身份识别、尽职审查、风险评估、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客户和交易信息记录、人员培训等在内的反洗钱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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