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信用管理新规看点

2018-12-06 03:23刘新宇编辑李茜
中国外汇 2018年7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企业信用进出口

文/刘新宇 编辑/李茜

新规不仅会直接影响进出口企业的通关效率和成本,还会对企业适用外汇、税收、资金利用、物流运输、产业优惠等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3月2日,某国内知名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被海关降为失信企业,再次引起了外贸企业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广泛关注。随后,海关总署于3月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237号,下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同步废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14〕225号,下称《暂行办法》)。《办法》大幅调整了进出口企业海关信用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适用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加强了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以及AEO国际互认合作。以上调整不仅会直接影响进出口企业的通关效率和成本,还会对企业适用外汇、税收、资金利用、物流运输、产业优惠等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包括企业在外国海关管辖下的通关效率。

看点一:修改海关信用认定标准

《办法》延续了《暂行办法》对进出口企业海关信用等级的分类(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进一步区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但对企业分类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较大修改。

一是大幅调整了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暂行办法》规定了十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办法》删去了其中两项,新增了“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和“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两项认定标准,还对另外四项认定标准做出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提高了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而导致失信的认定标准。具体调整如下:(1)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纳入了计算企业年度违规次数比例的相关单证范围;(2)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原来的二选一关系(具备其一即可)调整为叠加关系(两者必须同时符合);(3)将报关企业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只要有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就会直接从高级认证企业降为失信企业。对于贸易额较高的大型企业,单次进口货物价值或者涉税额可能就会超过千万元,因而很容易因为相对较小的失误而被处以超过100万元的罚款,从而遭受降级。《办法》不再因个别违规案件而对企业予以全面否定,而是同时考量企业违规行为的频次和处罚的金额,相比之下更加科学合理。

二是延长了企业的信用修复期。《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失信情形即可升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办法》则将该期限由一年延长至两年,加大了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看点二:完善差别化管理措施

海关通过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进出口企业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来落实“守法诚信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信用管理目标。《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差别化管理措施,赋予了高信用企业更多的优惠和便利措施,同时对失信企业则加以更多限制。

明确规定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适用不同的“查验率”。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办法》规定,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一般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为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为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差异化的查验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通关效率。

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更多的便利措施。《办法》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在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的所有便利措施的基础上,还额外增加了九项优惠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四项:一是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根据《海关法》《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特定海关事务时需要提交相应担保。比如,在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时,企业为实现货物的提前放行需要向海关提交与税款相关的担保。《办法》则允许高级认证企业可申请免除担保,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二是减少海关的稽查、核查频次。企业稽查、保税核查是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近年来,海关改革将监管关口“前推后移”,稽查、核查力度不断加大。《办法》让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最低的稽查、核查频次,是对企业的极大便利。三是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即只有货物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后才可以向海关申报。《办法》则允许高级认证企业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就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提前进行审核。这样在货物运抵监管区后,就可以以最快的速度获得海关放行,从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滞港费用。四是享受国家相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海关总署会向各部门提供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及具体信息,各部门在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给予企业相应的优惠便利待遇,包括优先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商务事项审批、税收管理、工商管理、检验检疫和授信融资等方面的便利。此外,海关总署已经与3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AEO互认安排,预期将以较快的速度进一步扩展到更大的范围。这将给高级认证企业带来更多的互认通关便利。以外国海关对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为例,通常情况下,AEO企业较非AEO企业的查验率大约能降低70%以上。

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加大。针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由4项增加至8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一是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国务院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外贸经济发展,免除了经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办法》规定失信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二是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即失信企业在通关时必须逐票纳税。三是除特殊情形(危化品和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保存的货物)外,失信企业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四是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失信企业,需全额提供担保。五是提高对企业的稽查、核查频次。这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正好相反。六是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专门文件,覆盖了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方面,采取了39项限制措施,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重点领域,企业法人、高管也被纳入限制范围。

看点三:创新管制制度

除了对信用等级认定标准、信用管理措施做了较大修改外,《办法》还推出了一些新的管制制度。

一是强化了企业信用的动态调整。《办法》提高了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频次,将原规定的“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修改为“每3年至少重新认证一次”。近年来,海关致力于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对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动态监控,一旦出现预警提示,即有可能对有关企业进行重新认证。同时,认证企业一经发现有失信情形的,海关将立即停止对其适用认证企业的优惠便利措施,按照失信企业实施管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要求。根据《办法》规定,海关可以采集的企业信息十分广泛,除了海关业务管理领域的信息,还包括“企业相关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等。同时,还明确了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认证程序。《办法》规定:“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这表明,海关对于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的企业,不再一概终止认证,而是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如对属于海关规定的简易程序案件和简单案件的“两简案件”,或者是属于企业主动披露且根据规定应被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但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且对认证程序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案件,海关可以不终止认证程序。

尽管《办法》推出了上述更加完善的差异化信用管理措施,但其中的部分制度仍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尚缺乏具体的、可量化的裁量标准。比如,“减少稽查核查频次”如何衡量,海关批准高级认证企业的免担保申请的标准是什么,等等。而这些都事关进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期待海关能进一步推出明确细化的执行标准,以便于企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掌握和执行。

猜你喜欢
海关监管企业信用进出口
今年上半年我国化肥进出口双双下降
进出口经理人
《进出口经理人》征订
工行企业信用报告可线上查询
能源局试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
2017年2月热带作物及其成品进出口情况(续)
跨境电商监管的瓶颈问题及对策分析
海外代购的海关监管
企业信用在企业市场营销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