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龙
内容摘要: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是缩短供需市场距离、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产品价值的关键环节。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为价值效应、成本效应和交易效应,渠道变革将有助于直接提升渠道绩效。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与美国、日本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应当建立高效的流通一体化模式,提高流通体系内的整体效应,同时引入现代金融制度,提高我国农产品交易规模和档次,拓宽和加强农产品参与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关键词:农产品 流通渠道 经济效应 渠道绩效
农产品从生产端到消费端完成了价值转换,一体化的产供销能够促使农产品价值增值和农民增收,并同时提高消费者效应,而低效的流通模式会导致潜在损失,不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绩效。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整体条件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难以形成高效的流通模式。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在流通主体、流通渠道选择、流通环节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提升和农产品价值增值,转变农产品流通模式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随着国内消费者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消费便捷性的要求日渐提高,加之国际化、自由化竞争的影响,现有农产品流通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因此优化既有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显得十分重要。基于此,本文从我国现有流通模式存在的问题出发,深入比较美国、日本与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模式,进而分析优化和转变农产品流通模式的经济效应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并针对既有问题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我国现有农产品流通渠道选择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流通决定农产品价值增值空间,是影响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我国农产品流通主体不对称,供需之间信息传递不顺畅,导致价差空间增加,引致过多中间环节进入,使得多种交易环节、多种交易方式并存,由此形成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在效率上存在缺失,降低渠道绩效。合理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有助于充分挖掘农产品市场价值,并最终促进农民增收和消费者福利提升(周发明,2006)。既有研究表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一直存在着产销不衔接、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信息化程度低、渠道变革缓慢、组织化程度低、流通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赵晓飞、李崇光,2012;徐锡志,2015)。其中,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流通渠道长、经营主体分散、物流技术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及交易方式落后这五个方面。
第一,流通渠道长,模式复杂。农产品从生产者到最终消费者,期间经历多达五个以上的环节,包括产地、产地批发商、加工生产商、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或菜市场、农贸市场)、最终消费者等不同的环节,其中又包含多个主体,加上物流运输、金融配套服务等因素的影响,相关流程和环节还会增加。这就导致了两个不利后果:流通时间大幅度增加,农产品保鲜保质的标准下降,影响农产品最终的销售;流通成本大幅度增加,且主要消耗在中间环节,而最终的由消费者和农业生产者承担潜在损失。有研究指出,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流通过程中损失过大、流通成本过高等特点,是阻碍我国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殷延海,2012)。因此,优化农产品流通环节,减少中间环节成本支出,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十分重要。
第二,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主体过于分散。目前,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大多为农户、个体农产品商户、私营企业等,这些主体共同特点为经营规模小,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低,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技术网络建设滞后,抵抗市场的风险能力弱。由于经营主体分散,单个主体在面对市场竞争时很容易失败,而且无法承受较大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但是农产品市场正是由这样一批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组成的,如何确保此类经营主体能够得以稳健经营,对优化农产品流通渠道意义重大。
第三,物流技术落后。农产品物流运输通常会对产品的温度、湿度、含水量等有要求,甚至部分农产品对保鲜保质的要求极为严苛,因此对物流运输技术会产生较高要求。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农产品运输中80%以上是以常温物流或自然物流形式为主,这就造成了20%-25%的损失,与发达国家5%的水平相比相差甚远。例如,美国果蔬物流形成“采后预冷→冷库→冷藏车运输→批发站冷库→超市冷柜→消费者”这样一条冷链,其中物流环节损耗率仅为1%-2%。
第四,信息化建设滞后。农业信息化对优化农产品流通效率意义重大,对促进供需匹配具有直接作用,但现阶段我国多数农产品流通主体信息化程度低,极少建立有专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借助传统人工方式进行经营,效率大打折扣。在流通环节,由于当前流通环节长、涉及主体多,如果缺乏信息互通互联,很容易导致沟通不畅,市场信息把握不准,流通效率降低。
第五,交易方式落后。无论是在城镇边缘地区或者是在城镇农贸市场周边,摆摊随处可见,消费者和小贩讨价还价,交易方式停留在最初阶段。这种方式对于零散性质的经营而言较为便捷,但由于这种方式本身盈利空间极其微薄,加之没有良好的储存方式,这就要求农产品必须在短时期(通常是1天,甚至是半天)内销售,否则就会出现损失,这样一来势必进一步增加农民的损失。
农产品流通渠道转变的经济效应和作用机制
(一)农产品流通渠道转变的经济效应
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良性转变是提升农产品价值的根本要求,原始的、复杂的流通渠道搭建势必导致流通效率的低下,不利于农产品价值的最终实现。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的经济效应表现为通过对渠道结构、渠道关系、渠道职能、渠道主体等的调整和优化,并进而对渠道绩效产生影响(赵晓飞、田野,2016);合理选择并适时变革农产品流通渠道能够提高流通渠道绩效,并最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王亮,2018)。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是提高渠道绩效的关键,渠道变革带来多种经济效应,作用于农产品渠道绩效,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的经济效应可以概括为價值效应、成本效应和交易效应。
价值效应,即农产品流通渠道转变能够促使农产品供应链价值的整体提升,改变“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降低中间环节的物流运输、人员、管理等成本支出,最终提高农户和消费者的效应。在科学合理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下,物流运输环节中主体减少,进而渠道缩短,运输速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得到保障,同时中间环节成本支出占比下降,相应的价值转移到农户,效应转移至消费者,最终促使农户和消费者效应同步提升。在以往流通模式中,农户仅收取较低的价格,多个渠道流转使得每个环节增加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变革农产品流通渠道旨在优化流通路径,避免过多环节出现,从而节约资源。
成本效应,即流通渠道的缩短和流通模式的优化将会促使物流运输成本大幅度降低。成本空间的缩减则意味着利润空间的增加,农产品本身增值空间有限,因此需要加强对流通成本的控制。一方面,变革农产品流通渠道即要求省略过多的中间环节,如层层转移的批发市场等,从而降低包括运输、人员、管理、损耗等在内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优化农产品流通模式,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物流运输路径,提升包括车辆选择、路线规划、时间控制、人员配备、成本规划等在内的流通要素使用效率,从而大幅度提高流通速度、缩短流通时间,这样既能满足农产品保鲜保质的要求,也能有效增加运力和运量。
交易效应,即实现生产端和消费端的高效对接,并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变革农产品流通渠道,要求农产品能够从生产端直接对应到消费端,期间每个环节都能够实现快速敏捷交易,避免出现消耗时间的情形,实现每个环节的无缝对接。现实中,因物流配送效率的低下,导致损耗增加,无形成本大量支出,最终不利于农产品流通全部主体效应的提升。交易效率的实现,意味着农产品交易频率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交易模式的变化,由原有零散销售向规模化销售转变,由分散式经营向集中的场地式经营转变,提高农产品交易的规模和档次,同时也能建立起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以服务于农业生产。
(二)农产品流通渠道转变的作用机制
农产品流通渠道转变能够带来价值效应、成本效应及交易效应,即实现对渠道绩效的影响,一般而言良性变革能够促进价值效应、成本效应和交易效应的积极发挥,从而促进农产品的高效流通,并最终为农业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创造价值。价值效应、成本效应及交易效应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流通一体化的中介作用实现的,即随着流通渠道的不断变革,势必会降低流通渠道一体化的中介作用,中间环节将会被大幅度缩减,而流通渠道变革的效应将直接体现在最终渠道绩效的提升上。随着中间环节的中介作用的下降,将缩短产供销距离,提高农产品流通速度,降低农产品流通时间,节约农产品流通成本,实现从中间环节向两端让利,从而提高农产品流通价值。此外,中介作用的下降并不意味着中介作用的消失,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的中间机构能够最大限度集中农产品交易信息,建立集中化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以及时、便捷促成交易。分散化经营向集中化、市场化交易转变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一种趋势,也是提高流通效率的科学途径,这一点在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发展的十分成熟,有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中外农产品流通渠道转变对比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经历
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经历了从简单到更趋完善的历程,现有模式与过去相比有巨大进步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与国外相比则差距较大。整体来看,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主要经历了传统计划经济阶段、市场化改革阶段、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变革阶段三个阶段。在传统计划经济阶段,农产品主要依靠行政指令进行调度流通,以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两大流通主体,这种流通模式源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农户+小规模中间商”的模式开始出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小规模的流通主体。从1991年开始市场上开始出现大量的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组织机构。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演变成多渠道模式,表现出纵横交错的格局;流通主体既包括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零售集团,还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终端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信息提供商。表1为美国、日本及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比较情况。
(二)美国、日本农产品流通渠道比较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化程度低,经营主体相对分散,抗风险能力弱,渠道变革较为缓慢,这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进程不无关联。发达国家农产品流通主体主要是企业化经营的农场、农产品批发与零售企业以及农户联合起来的协同组织,流通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刘普合、申冬华、王勇,2010)。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农产品流通模式较为成熟的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其在推动力量、渠道主体选择、渠道模式选择等方面均有成熟经验。
中日两国的农业生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性小规模生产,都存在农产品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本农产品流通渠道主要采用“生产者/农协→批发市场→零售商→消费者”的渠道模式,其优势在于:渠道成员之间合作程度高,渠道关系稳定;农协、批发市场同时承担农产品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功能;物流技术先进,农产品损耗小;相较于我国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日本建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机制,甚至为农产品建立了包括生产者、生产地、农药和肥料使用情况、收获日期等信息在内的“身份信息”;流通效率高,日本制定了《市场法实施规则》等法规,对农产品流通时间和速度进行了严格规定;组织化程度高,日本农产品的经营组织多为政府认证的股份公司。
美国农业发达,具有规模化、高度组织化的特点,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先进。美国农产品营销渠道较短,大型超市、连锁经销的零售商主导交易体系,粮食类期货市场发达(孟菲、傅贤治,2007)。与中国相比,美国农产品流通模式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美国农产品绝大部分直接由配送中心到零售商,占比超过78%,而经由批发市场到销售端的占比约为20%。第二,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拍卖、代理销售和期货交易为主,农产品的价格发现机制运用得當。第三,美国建立有规模化的农业组织,建立有全国农场主联盟、美国农业联合会等组织。
启示
综上,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措施转变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优化流通渠道,提升农产品流通的渠道绩效,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一方面,应当从流通模式本身着手,建立高效的流通一体化模式,提高主体配合度,压缩过多中间环节,将多余成本支出转化为最终利润,提高渠道绩效;另一方面,通过农业金融创新,引入包括期货交易、远期交易等在内的现代金融制度,提高我国农产品交易规模和档次,拓宽和加强农产品参与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流通渠道的变革与转变是提升流通绩效的关键,对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消费者福利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应当从更加宏观的角度着力,借助系统性思维优化农产品流通模式,以建立高价值产出的农产品流通渠道。
参考文献:
1.周发明.中外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比较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5)
2.赵晓飞,李崇光.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演进规律、动力机制与发展趋势[J].管理世界, 2012(3)
3.徐锡志.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改革创新发展路径探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5(34)
4.殷延海.基于“农超对接”模式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策略[J].改革与战略,2012,28(2)
5.赵晓飞、田野.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的经济效应及其作用机理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6(4)
6.王亮.政治经济分析框架下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变化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8(2)
7.刘普合,申冬华,王勇等.从”链态”看我国果蔬农产品流通渠道[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1(11)
8.孟菲,傅贤治.美日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J].中国农村经济,2007(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