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雪(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唱片、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知识产权优势,超出知识产权所授予的独占权或有限垄断权的范围,不合理或者不公正地行使知识产权,实行“不公平贸易”的行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有“非公开性、强攻击性和歧视性”三个特点,其表现形式有限制进口、进行技术垄断和国内立法三个主要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技术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逐渐超越很多发达国家,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在这一条件下,其他国家自然而然想通过某些方式对我国经济贸易方面进行打击和压制。而在国际贸易方面,仅仅某一个国家可以操控范围较小、能力较弱,于是各国便会联合起来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设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旨在限制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以广东省为例,2017年全年,广东全省法院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09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8.21%;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25件,相较于上年同期增长了42.41%。
目前,我国企业并没有完全意识到美国“337”条款对其自身造成影响的严重性。首先,这一条款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既包括不能出口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应对诉讼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当败诉时,甚至还会承担巨额的经济赔款;其次,也抹黑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最后,这一条款也影响了国家间的交流,使得我国企业不能与其他企业进行沟通。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掌握信息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企业对信息的掌握却非常迟缓和不完全。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企业不能灵活地掌握世界各国以及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专业信息。面对复杂的世界贸易进出口现状,每个国家每时每刻都在思考不同的应对策略,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某项法规也许今天可行,明天却变得不可行;在这个国家和地区可行,在另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可行;美国对我国出口有这种规定,德国对我国的规定或许则完全相反。这都要求我们掌握完全、可靠、准时以及有效的信息。但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完善,企业并不能掌握完全的信息,而是大型企业掌握信息较多,中小型企业掌握信息较少,甚至掌握的均为几年前的过时信息。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发挥自身的作用,把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联系起来,实现信息共享,维护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的合法合理利益,不能因为缺失信息的问题导致我国在国际贸易进出口中遭受损失。
日本企业早在2002年就开始不断地注册《三国演义》的游戏商标,先后发行了《三国演义》、《三国志》以及以其中经典人物为角色的各类游戏。如果日本企业对我国名著商标注册发生了垄断行为,就意味着我国本土游戏企业将不能使用这些传统形象来进行游戏创作和周边产业生产,而此前没有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的已经发售的游戏及其周边产品,都有可能面临侵权的风险。同时,日本企业也开始申请《水浒传》相关人物的商标,申请商标成功后,我国动漫企业如果想要使用其中的形象,需要向拥有该商标的日本企业提出申请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我国传统四大名著仅《红楼梦》还未被日企注册。
不仅仅是日本,花木兰这一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角色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但其电影的出品人却在好莱坞。同时,我国国宝——代表中国形象的熊猫,也被美国做成《功夫熊猫》系列电影。韩国公司YunHeeCo,Inc,R.O.K.也成功抢注“端午节.CN”。
据报道了解,在日本申请我国传统“四大名著”商标的商标异议期内,我国只有少数企业和行业协会联合起来提出了异议,大多数企业仍然选择保持沉默。其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大部分企业对专利的认识不够,对日本企业抢注我国“四大名著”商标所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长久的忧患意识。其次,国内动漫企业缺乏一定的凝聚力和奉献精神,不想做领头者,对这一事件都持观望态度。
目前,我国企业还没有完全把知识产权当作是进出口贸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来看待。数据调查显示,我国很多企业都没有申请专利,一些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种现象在其他国家是不存在的。一个国家或者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商标数量现在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企业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企业中很少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在出口贸易中,国外可以轻而易举用某些专利和注册商标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而我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和商标,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案件,这些企业要么选择被动接受诉讼,失败后赔偿高额的专利使用费,要么选择从外部高额聘请相关专业的律师。但是无论哪一种方法,都严重的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
我国企业目前出口的产品主要以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不需要太多的技术,只需要加工即可完成生产。这就使我国的企业不能掌握核心知识产权,以至于在国际贸易出口竞争中容易被国外各个国家实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虽然有了显著的提高,甚至远超一些发达国家,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申请专利和商标的产品大多局限于中低端商品,如饮料、食品等等。而一些高端科技如飞机制造、半导体、光纤等的专利,都由少数发达国家所拥有。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国出口的产品相较于国外同种产品来说价格更为低廉,如果成功进入国外市场,会导致其他国家的本国产品的销售额下降,大家都选择购买质量几乎一样,价格却低廉很多的来自我国的出口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进口国相似种类商品的销售量,进而影响其销售额,国外的政府和企业家不可能对这一情况置之不理。这就使得国外政府有足够的理由对我国出口的产品进行限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虽然没有反倾销那样普遍,但其造成的影响与反倾销相比,也是十分巨大的。
当前,我国企业的品牌效应还很差,商标注册量还很低。由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较丰富且劳动力价格低廉,所以国外的很多品牌如阿迪达斯、耐克等运动鞋、运动衣都为我国的代工厂加工,然后再出口到国外。而同样的工厂,同样的工人,同样的材料,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与我国本土品牌生产的同类商品相比,价格高出好几倍,就是因为阿迪达斯、耐克这些国际知名品牌,拥有自己的技术、自己的品牌设计师,享誉国际,拥有很高的品牌效应。而我国的本土品牌,不要说在国际上,就是在国内,有些也鲜为人知。这就要求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商标注册和推广力度,在出口贸易中,用品牌为自己的商品赢得利润。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面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我国企业首先要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应有的地位。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企业要做好监督和检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国际相关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可以建立生产监督小组,监督生产的全过程,避免由于工人粗心等过失造成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不定期举行指导和培训等方面的活动,传授新兴技术技巧及先进操作方法,以此规范产品的生产流程和工艺。
目前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还非常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很多企业在出口时面临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没有能力合法地解决此问题。企业应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通过举办学习班、宣讲会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们意识到掌握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企业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国家颁布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与贸易壁垒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通用的知识产权公约,必须做到熟知与本企业、本行业、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法律武器合理地维护自身的经济权益,对在出口贸易中可能发生的诉讼案积极应诉,而不是消极地等待。
在科技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日新月异的21世纪,谁首先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生产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导致我国出口企业产品大多数以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而缺乏技术密集型产品。很多出口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仍然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这使得发达国家更容易对我国实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只有把握住了核心技术,提高自我创新能力,加大科学技术投入,才能合理有效地规避国外发达国家对我国实行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进行安全、有效、有利的出口贸易。
在生产方面,我国企业应及时转变企业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由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进行转变,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合理规避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贯彻落实党中央强调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在经营方面,我国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学习先进发达国家企业在管理、营销等方面的经验,并在分析我国实际国情基础加以改造后运用于自身企业。
面对严峻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形势,公司上下应当全员参与,自上而下地互相监督,共同为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自己应尽的努力。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全面、长期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营造互相监督、互相督促、同级监督、群众监督的良好工作氛围。生产信息要公开、透明、充分,防止发生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问题。企业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不合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证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