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正邦
(北京市铁路第二中学,北京 100000)
在新时期中,金融业已经逐渐发展成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传统的金融业开始有了巨大的变革,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不论是小经济体对资金的及时需求,还是购买金融商品获取利润的消费者都需要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隐患,不良商家或者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诈骗活动,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控已经逐渐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
第一,互联网金融上的业务开展过程存在潜在隐患。对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迅速膨胀的时期,各项业务的开展都属于快速扩张的模式,我国人民极其容易人云亦云,在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了解、认识不够清楚的时候就开始展开交易。对于一个新进工作职位,在职的业务人员对业务操作的手法和过程不够熟练,运作的程序不合乎标准规范,容易产生工作上的错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对互联网金融公司造成风险隐患。
第二,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过快,各种法律体系、规章制度的更新改善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依旧是按照以往传统的金融产业形成、发展,对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存在许多监督不到的点和方面。缺少法律的明确约束,管辖领域不足以触及到互联网金融,因此带来了许多不良的隐患,为不法人士带来了可乘之机。
第三,信息技术的安全系数不够高。为了顺应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信息技术也必须跟随脚步完成进一步的完善,先进发达的技术设备、良好的硬件环境等都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稳定进行。但如今我国网络通讯系统的平台并没有得到限制和约束,依旧是自由开放的,安全系数大大降低,系统认证程序得不到准确的统一,故而当信息系统受到不法分子的网络攻击,便会直接导致金融资金的损害。
第一,监管体制的不完善,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是新进产业,约束限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没有及时更新完善,导致监管人员的缺乏。又因为我国倡导积极创新创业,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没有较严格的掌控,致使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质量良莠不齐,许多违法违规的行为由此产生。
第二,互联网金融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不充足。由于国家政策的积极倡导,互联网金融产业几乎人人能进,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鱼目混珠,管理人员质量也不能得到保障。管理人员经验的缺乏、管理手段的生疏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风险的重要因素,现阶段各种网贷企业如同雨后春笋,不法商家利用法律监控不到的区域进行不法活动,各种网贷公司“跑路”的案件展现在人们眼前,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第三,网络系统对各种数据的保护和采集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的便捷有效性使得人们青睐互联网,在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进行金融业务的交易同样简洁快速,所以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加强自身网络系统对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维护的能力以及采集储存的能力。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的私密个人信息在受到不法分子的网络攻击时,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或者删除,即使数据库表面没有受到损害,其的可靠性也得不到绝对的保证。
最后,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在目前社会工作生活中,社会信用体系并没有涵盖到所有领域,对于许多经营活动得不到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平台出现很多隐患和风险。因为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中,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使得人们得到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有了较大的阻碍,也制约着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在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人们的金融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社会中进行,每个人都存在着虚拟的信用信息,对此进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着实具有巨大的困难。
消费者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是处于应该受到保护的一方,所以我们应当积极主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组织相关联的行业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对业务的操作进行经验的分享,完成好区域间的协调合作以及互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机制。其次,重视各个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建立一个完善的解决纠纷的交流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纠纷解决措施。最后,积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安全教育的宣传,提前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树立较为健全的安全知识体系,提升整个社会的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互联网金融的管控需要法律法规的限制来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首先要事先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在,必须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在交易活动中有确实的规范过程,还需要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管理,即对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做出准确的范围约束,切实满足消费者的权益。其次,法律上要明确规定各种电子信息存在的法律效力,方便人们查阅选择。最后,对网络系统中的信息数据进行细化,以法律的效力来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做到细致,层次和内容上的不同都需要进行细致工作任务安排,要从体制和思想上确立起互联网金融和各个金融行业的监管人员的责任和权限。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发展特点对监管的对象完成明确,即对准入标准的设置要严格从注册资本、工作人员的质量水平以及公司企业的结构等各个方面进行准确的设定。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国家都需要进行持续的研究和监督,为整个行业出现不可避免的情况提前准备好应急方案,最大程度降低行业的不安全性。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交易也必须及时监管,落实明确各个区域的互联网金融对公司企业的准入条件的不同点,尽可能建立好统一的国家监管调节体制。
第一,可以创新征信措施,完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平台信息,逐渐建立起一个能涵盖到整个社会的征信体系数据信息库,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准确真实且系统有序。第二,在现阶段互联网时代中,积极利用互联网的传递信息的作用将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商经营的公司的实时数据进行共享,为下一步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考察打下良好的数据信息基础。第三,线上线下积极协作配合,对客户的真实信用身份展开全面的核实查看,对不良信用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共享,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体系。
随着全球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更新换代,传统金融行业逐渐转向互联网金融创新,根据国外比特币的事件我们可以发现,虚拟货币将会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青睐对象。在新时期中,各种虚拟货币的接连暴涨不断吸引着人们的加入,随着人数的逐渐增多,为了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许多交易平台关闭了注册窗口。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国很多专家都认可了区块链技术,推动了数字货币的持续发展,但价格较大的起伏波动暴露了虚拟货币的缺陷,即价格的稳定系数较低。
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极其严重的套利现象,在互联网金融整个大的领域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行业,简单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界经营模式的经济体,而我国的监管体系的设立是以行业为分界线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较多的漏洞。“穿透式”的监管模式重视功能的管理,对责任主体的确立十分准确,即交易资金的来源及流向、重视经营实质的确立,监管到各个过程环节。
我国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实体经济了,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在如今金融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为争取到更优质的利用来源,良性竞争发生了变质,金融市场开始出现混乱,不仅是给国家整个金融体系带来较大的风险,还给全国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威胁,对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风险问题已经得到大众的重视和关注,需要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共同努力来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需要行业得到管控和限制,也是为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为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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