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领域下我国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研究

2018-12-05 16:40栗圣杰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8期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者法律

栗圣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引言

通过调查研究近几年我国劳动力市场现状发现:随着经济增长率的回落,我国人口基数庞大,隐性失业增多,失业率同样有所增加,失业率自17%上升到22%;同时劳动力市场缺乏规范性导致不定期就业、非正规性就业及流动性就业的人口也在递增;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还不足80%;人才稀缺,高等科技人员、高级别技术人才变得更为紧缺;再加上不到位的法律法规监管,劳动力市场的不规范运行,因此时常会发生劳动力市场歧视现象。

笔者认为,导致失业率升高的主要原因便是劳动力市场歧视。在同等于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下,这些受到歧视的劳动者给企业带来了同样的效益和产量,并提供了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但是因为一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方面有别于其他劳动者,进而遭受劳动力歧视和不平等的对待。雇主面对大量劳动力,在关于技能方面做出较高的要求外,必然会考虑一些自己的偏好,而这些有意识的选择,事实上就构成了劳动力市场歧视。随着中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为了指引和规范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运转以及提升就业率,及时展开劳动力市场歧视现状的关注和研讨都表现得非常关键。下面,围绕当前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研究展开分析。

一、文献回顾

我国学者对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研究一直处于探索之中,目前国内关于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研究多为定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歧视的概念、歧视的类型、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社会中常见的歧视现象出发,对减少劳动力市场歧视给出对策和建议。而没有从具体的各个层面和社会成员的构成分析出现劳动力市场歧视现象的根本原因。

对我国劳动力市场歧视进行深入研究,可有效避免劳动力市场歧视现象发生。在已有文献中,目前劳动力市场歧视的治理与预防主要依靠法律实施。章姗、瞿艳在梳理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认为政府可通过立法、行政、经济手段来干预,以减少劳动歧视。杨晓天对国内外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民工歧视和性别歧视进行的研究表明,现实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层,但内外劳动力市场并非严格分割。高浙彬分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歧视的现状,以及歧视对我国产生的消极影响,提出在根本上减少歧视不能忽视人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制度尚未健全。本文在借鉴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具体各个层面出发,对社会成员构成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劳动力市场歧视现象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提出减少和消除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合理化建议。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原因分析

经过对中国劳动力市场歧视近况的分析,只有全面找出和分析导致劳动力市场歧视出现的真正因素,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力市场中的雇佣环境,让劳动者享受到真正的公平。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歧视的因素,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雇佣行为不规范

中国劳动力市场产生的各种劳动力歧视现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产生在雇主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雇主拥有较大的用人选择权。企业在招聘人才的选拔上,有根据职工工作水平、岗位需求、岗位性质以及用人偏好等要素实行任意选择的权利即为用人选择权。对劳动力而言,永远是一个买方市场。

2.雇主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监督缺失,社会责任感下滑。企业在进行社会招聘时,只从本身利益和战略发展上来思考问题,随心所欲地规定招录任职资格,以至于极少去考虑是否出现了对劳动者的歧视或伤害,甚至没有去研究是否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3.部分雇主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传统思想,在劳动力市场中演变成男女歧视现象残存了下来,往往出现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象是由文化所具有的传承性造成的,这对某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4.统计性歧视和雇主的偏见。统计性歧视学说认为,统计性歧视的出现是由于不完整的市场信息和须要付出成本来获得信息等因素造成的。雇主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通常倾向于把劳动者的群体特征推论为个人特征,从而在人才市场上进行招聘时作为参考,这类做法会让弱势群体,即受雇佣的劳动者因此受到统计性歧视。

(二)政府在政策和市场监管上缺乏力度

经过分析雇主方面产生劳动力市场歧视现象的因素,不难发现,也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在招聘过程中的违法歧视行为惩治强度不足,还有我国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管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等政府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上并未限制企业用人自主权。我国《劳动法》只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择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而且规定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不同而遭受歧视。但是,《劳动法》并没有做出任何相关规定来说明如户籍、学历、年龄、工作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是否属于劳动力市场歧视,因此这让某些企业在招聘时钻了法律的空子。

2.劳动力市场信息缺乏完善性。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尚未完善,劳动力市场没有明显的分级,也没有依据对求职者的不同需要和求职者的不同特征实行对应的管理。档次不同、行业不同的单位同时招聘职工,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各人才市场对招聘岗位的需求信息未加以整理和准确发布,导致大部分求职者花10元、5元钱进去咨询,简历也投了,到最后却一无所获。

3.城市的城乡就业壁垒和户籍政策。20世纪末我国实行的户籍政策把人口分成城镇户口、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而社会的最低阶层为农业人口,类似于封建社会时期的等级划分制度,这也是在城市打拼的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屡遭歧视的根本原因。

(三)劳动者自身缺乏法律维权意识

频繁产生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跟劳动者自身也有相关联系。劳动者目睹有些单位在招聘时公然违反法律法规,列出具有就业歧视的劳动条件和限制,没有及时举报和反对,助长了这些单位的气焰,不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他们的惩治和监督。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权益被侵害时的警惕性也不高。劳动者技能知识单一、素质不高,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而只依靠国家、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去寻找工作的大有人在。少数劳动者的懒惰和侥幸心理使得他们对寻找工作的态度上表现得不够积极而没有被录取,因此怨天尤人,而不是去多学习知识充实自己,增强自身竞争力。

三、减少和消除当前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对策

第一,企业应转变雇佣观念。若要减少和根除目前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作为企业和用人单位应以身作则,在劳动力市场歧视中,只有雇主的观点和做法转变了,劳动者在就业时才能享受到更多的公平待遇。首先应改变招聘时“重男轻女”“以貌取人”等传统观念。积极转变女职工在角色上的传统定位,落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公平。另外,还需要对人人平等观念进行宣传,并不断增强思想认识层面的教育。大家应当致力加强教育工作,应该有意识地根除那些在初等教育和中高等教育中居于萌芽阶段的成见和歧视。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反歧视的教育程度,积极学习《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认真落实自己的行为规范,做到自我监督,互相监督,共同承担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的另一项职责是提供充分的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能够降低因为信息不流畅造成的摩擦性失业与岗位拥堵,从而使劳动者的流动性得以增加。

第二,政府应完善法律,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政府无疑在根除和减少劳动力市场歧视的进程中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根除歧视时政府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首先,经过法律的强制性与教育的指引性纠正雇主的就业歧视偏好。政府在开展教育的时候,要严厉监管执法,调整劳动力市场秩序,完善法律法规。其次,政府还要从法律上规定各企业和雇主,对不同年龄、性别、地域、民族的劳动者在雇佣、升迁、培训、发放工资上做到同工同酬,公平对待。最后,降低劳动力市场的缺陷和人力成本开发时的歧视,提高对他们的人力成本投资,为被歧视者提供技术培训与良好的教育。这些办法具体是:建设公正、平等、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还应增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完善与环境建设。制定严禁劳动力歧视的专门法,并加大实行力度,时刻对法律的可操作性引起重视,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建立不当劳动行为规定和劳动者权利起诉制度,将反歧视政府补贴用于没有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

第三,劳动者应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在共同根除和减少劳动力市场歧视现状的进程中,劳动者自身的努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劳动者不能对用人单位做出的违法歧视行为再保持沉默了,要组织起来共同反对,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通过宣传等互相普及何为劳动力市场歧视行为;律师事务所、社区居委会等民间组织也应组织公益活动为劳动者和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义务帮助;劳动者在业余时间也应通过多方渠道学习和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和雇主侵犯自己利益时及时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另外,劳动者还要多学习知识充实自己,增强自身竞争力和知识素养。

要想在短期内消除劳动力市场歧视是不可能的,因而,既不可以视而不见,也不可以夸大宣传,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尽最大努力缓解社会矛盾,减小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的产生,共同推进社会安定和谐与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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