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伟
基建工程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多方面的关系,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督”的要求,对辖内基建项目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改造修缮项目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开展内部审计。通过审计监督,提出科学合理的内审建议与意见,较好地规范基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作用,有效防范舞弊和风险问题的发生。
1.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还不够科学健全,特别是可行性评估报告没有具体地体现基建项目的经济性和效果性,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整体上有形无实。
2.勘察设计还不够全面和精细,主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新勘察、设计变更较多等情况,说明前期对基建项目的规划还不够到位,以致勘察设计不够全面精细。
3.基建项目工程招投标还不够规范。存在将项目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设定限制条件后可选择的投标单位范围狭窄、标书过简而存在“变数”等问题。
4.基建项目合同签订不够严谨。存在施工合同未经相关专业律师审核、合同签订人未经法定人的书面授权、未按中标情况签订合同等问题。
1.基建项目施工前未组织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导致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相互间的工作不够协调统一,影响了施工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经济性。
2.基建项目施工进度未能按合同时间完工。由于施工方、建设方或其他原因等,造成了施工进度缓慢,大部分基建项目均未能按合同期限完工。
3.基建项目的监理形同虚设。由于基层央行大部分的基建项目工程不大,监理费不多,监理公司在主观上不够重视,对施工材料把关、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等监督不够到位;有的监理方与施工方还是“老熟人”,可能存在监理舞弊的风险。
4.建设方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心无力”。由于基层央行缺少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观上想监督好项目工程,但客观上的效果不佳,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的监督不够到位,施工的监督管理明显存在缺陷。
1.整体基建工程项目缺少有关的部门验收。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看,基建工程在竣工验收环节无环保部门、人防部门的验收,以致无法办理房产证,或者是后期补验收增加了一定的费用。
2.基建变更项目未通过验收。部分变更项目未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导致增加的附属楼或是主楼加层等建筑资产未能通过验收。
3.未按总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总行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室内装修)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85%(75%)”,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支付工程款超出总行规定比例的情况。
4.工程总价款超出批复金额或是存在节余资金擅自处理的情况。部分基建项目由于前期规划不到位或是施工过程工程量变更等情况,造成基建项目资金突破预算批复金额而占用了预算内指标或其他专用款项的情况,或是存在项目节约转入暂收科目擅自使用的问题。
基建项目前期环节主要包括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分项,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是整个基建工程顺利进展的基础。
1.立项的可行性研究要合规且专业。基建工程的立项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强的工作,立项单位要对申请立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论证,特别是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要聘请专业公司做好评估工作,可行性论证评估报告要言之有物、有的放矢,为基建项目奠定良好的基础。
2.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要全面且精细。建设单位要做好基建项目的整体规划工作,避免因规划工作不到位而产生重复勘察和较多的设计变更的问题;建设单位要明确自身和勘察设计间的职责,落实相应责任,对施工过程中产生重新勘察或是变更设计要分析原因,廓清责任,维护好自身权益。
3.合法合规地组织基建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对于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基建办、内审、纪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制约,避免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标书过简“变数”大、招标设定限制性条件等问题;对于代理招标的基建项目招标,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代理招标公司的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重点防范代理招标公司与投标公司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好自身权益。一是总行文件已规定施工合同应要有专业律师审核意见,建设单位一定要落实好该项环节,保证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专业性;二是要落实好基建项目合同法人制。非法定人签订的合同一定要有书面的授权资料,避免合同无效;三是合同内容应与招标内容匹配或是更有利,如合同金额比招标金额只低不高,合同内容比招标内容的权益条款可多或义务条款可少等。
1.认真组织施工图会审。建立各单位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特别对施工变更或增加的情况,要明确相应的信息沟通流程。一是施工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会审,促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意见的统一,有利于基建项目顺利施工;二是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方或施工方等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增加等工程变化情况要在相关单位间进行沟通协调,避免了因某个单位不知情况而产生问题。
2.严格把关施工进度,促进基建工程按时完工。一是在施工合同中不仅要明确整体工程开工、完工时间,同时还要明确各项分项工程完工时间,以便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是对停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情况要廓清责任,并作好工作纪要,在督促加快工程进度的同时也可避免因工程延期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3.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监督,防范监理公司“不作为”。一是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日常监理工作的监督,如监理公司现场对进场材料的把关、分项工程验收等;二是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专业机构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对基建工程重要的监理事项进行再监督检查,防止监理公司“出工不出力”或甚至与施工单位共同舞弊的行为。
4.提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基建管理素质,增强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能力。“打铁还须自身硬”,建设单位只有提升了自身管理人员的基建专业水平,才能不过度依赖监理公司,才能保证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到位。因此,在基建项目规划时期,就要有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基建知识和相关制度的学习,提升基建管理整体水平。
1.认真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一是要保证基建工程竣工验收部门的全面性。除了质监、规划、消防部门外,还应有环保、人防等法律法规规定部门的验收;二是要保证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整性。特别是要做好基建工程变更项目(增加附属楼或是加层等)的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备好前期变更报批、报备的相关资料,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严格竣工款项结算管理,避免超比例支付工程款项。按人民银行总行的相关规定,在竣工决算审计前,建筑安装(室内装修)支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价的85%(75%),竣工决算审计后,必须预留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5%。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基建办公室、内审部门、纪检部门要相互监督和制约,确保合法合规结算竣工款项,切实维护好建设方的权益。
3.公开公示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财务管理情况。工程竣工后应将整体建设情况和财务开支情况在建设单位内部公开公示,加强监督。特别是对项目突破预算批复金额占用其他经费,或是项目节约资金的使用,不仅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报批,而且要进行说明报告,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范基建项目的内部舞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