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双赢:规避和管制的博弈分析

2018-12-01 10:20宋洋徐英东张志远
社会科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博弈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宋洋 徐英东 张志远

〔摘要〕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需要突破;另一方面,监管层必须严格防范过度创新可能造成的风险。因为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和管理办法可能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采取动态管制措施以约束金融机构过度创新,从而形成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的交替上升过程,双方在监管—违规 (合规) 创新—罚款 (监管)的均衡路径上重复博弈,因而的确存在“双赢”的可能性。当互联网金融适度创新水平低于临界值,创新活动出现高风险时,互联网金融适度创新的临界值与过度创新的罚金正相关,与监管成本负相关;当监管力度大于临界值,监管有效时,监管力度的临界值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额外收益、适度创新成本正相关,与适度创新的社会收益、过度创新的成本和罚金负相关;当互联网金融的适度创新水平和监管力度均等于临界值,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双赢”。当前亟须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制度、规则和法律建设,做好风险预防和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標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4-0025-0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5YJC79015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7YJC790129);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446号)

〔作者简介〕宋 洋,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徐英东,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12;张志远,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博士,吉林 长春 130017。 一、引言与相关研究评述

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动下,金融行业形成了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主的金融创新模式〔1〕,带来的正负外部性均日益明显。有研究表明,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严重滞后也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积累〔2〕,尤其2015年发生的以“e租宝”为代表的网络融资平台案件及各种互联网金融非法融资、跑路事件表明,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已严重缺失,且市场和消费者已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了怀疑和担心。〔3〕传统金融创新约束诱导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消除外部监管约束并追求利润最大化,过度追求利润的金融创新会不断积累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4〕,需要不断调整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但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会导致金融企业利润下降。〔5〕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传统金融的基本属性,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同样存在相互促进和相互约束的关系,只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好处,忽略过度创新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事实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6〕

有关传统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提供某种参考。传统金融创新与监管在业务匹配、周期协同性和风险承担激励等方面常常存在结构性错配问题 (李泽广等,2014)。〔7〕由于金融监管制度和调整速度的相对滞后性,致使金融监管难以跟上微观金融创新的节奏和速度,极易在金融系统中产生过度创新风险(Kim,2013)。〔8〕那么应如何控制过度创新风险?徐权 (2010) 指出,一方面政府审计可以作为金融监管体制的扩展和延伸,提高金融机构对外公布的信息质量;另一方面,应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发挥监管在激励与约束金融创新中的作用,完善有利于创新的金融监管体制。〔9〕

互联网金融监管尽管至今仍然是一个开放性命题,但是多数学者已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表示认同,同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原则等问题展开了研究。谢平等 (2014) 提出不能因为互联网发展不成熟而放任自由发展,监督管理是必要的,金融风险的外部性在互联网金融中仍然适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主要监管方式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都适用。同时他还指出,在注重金融监管作用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出现结构性错配引发金融风险,必须注意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匹配性。〔10〕杨东 (2015) 认为由于现行的管制型立法无法规避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从而导致严重的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问题,加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抑制行业内竞争,监管层应以大数据与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市场准入,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推动建立并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11〕李克穆 (2016) 指出技术风险、业务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突出存在的金融风险。〔12〕徐卫东等 (2017) 认为,我国应通过建立准入豁免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消费者分类制度和天花板规则以保护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13〕

综合国内外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克服互联网金融监管错配和滞后性方面,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强度和监管力度及其二者关系的研究不多,也无对二者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本文将在博弈分析基础之上,构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机构二者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模型的求解和分析解答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机构的目标选择是什么?二是究竟哪些因素在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强度和监管力度?

二、目标选择:规避和管制的博弈

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强度与监管力度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获取数据的局限性,目前学界相关研究一般以定性分析为主,少有具有说服力的经验研究。从博弈论观点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不断博弈的过程。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需要突破;另一方面,监管层必须严格防范金融过度创新可能造成的风险。形成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超额利润通过创新活动摆脱监管约束,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大,监管机构预防风险采取新一轮金融监管,二者出现“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不断重复博弈过程。〔14〕

1.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的创新效率更高,针对当前不断涌现的互联网金融新概念、新模式,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依据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交易方式创新、金融工具创新以及金融产品创新等创新手段伴生的不同影响,其创新强度可以划分为适度创新和过度创新。〔15〕互联网金融适度创新主要表现在:通过互联网技术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扩大金融市场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的风险,使互联网金融向更加高效、便民,更加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方向发展。过度互联网创新则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忽视风险管控,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包装违规金融交易,引发大规模的互联网金融道德风险,或一味追求超额市场利润,引发严重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16〕依据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创新活动时采取的措施和力度的不同,监管力度也可划分为维持监管和强化监管。维持监管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与金融创新活动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强化监管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时刻注意金融创新活动的动态发展,及时引入与之相对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而监管机构也因此产生较高的监管成本。〔17〕

通常互联网金融创新强度与监管力度二者是一对矛盾主体。互联网金融机构乐此不疲运用各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交易方式、金融产品,其目的是为了摆脱自身受到的內部和外部约束,获取资本市场的超额利润。〔18〕过度地追求超额利润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责任即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从2007年中国首家P2P平台拍拍贷上线到2015年,不到10年时间已出现几千家网络货款平台公司,这些平台除了履行一般企业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外,几乎没有任何金融监管约束。2015年中国有了世界上规模最大、融资额最大、平台最多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但与此伴生的系统性风险特征也逐渐形成。针对这一问题,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专项监管条例。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数据显示,到2017年,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已经超过200家。由于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停业和问题平台发生率达60%以上,包括自然停业、投资者提现困难、经侦部门介入调查、直接跑路等。在这四类原因中,直接跑路排第二位,经侦介入情况较少,说明恶性信用违约严重,监管力度严重不足。〔19〕

2.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不同目标

塞尔博(Silber,1983)的“约束诱导理论”认为金融机构面对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管制约束,必须通过不断提供新的金融产品,运用新的金融交易方式以及革新现有管理办法,才能摆脱金融管制,实现金融机构利润的提高。〔20〕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和管理办法因为可能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相机采取动态管制措施约束金融机构过度创新,从而形成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的交替上升过程。所以“约束诱导理论”认为摆脱金融监管的管制是金融创新的动因。此外,凯恩(Kane,1984)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分析金融创新问题,认为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了脱离金融监管的制约和管制而产生的,由此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规避管制理论”。〔21〕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机构为了控制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会逐渐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对此凯恩将其视为隐形税收,认为这种隐形税收降低金融机构的利润,而金融机构则通过创新活动规避金融机构的管制,实现利润的增加。所以金融机构具有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监管的内在强烈动因。

无论是“约束诱导理论”还是“规避管制理论”都认为如果金融机构面对的金融监管过于严格,便需要进行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规避现有的严格的金融监管,获得高额的创新收益。莫易娴 (2017) 认为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金融行业,形成互联网金融,因而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的各种本质属性。〔22〕但是,互联网金融自诞生起,无论在提供金融产品、交易方式还是管理办法上都是全新的,作为一种颠覆性的创新活动,在加速金融脱媒的过程中,已彻底改变了以往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管制,使传统金融交易方式和信用体系受到巨大冲击。所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目标选择与传统金融具有一致性,仍然是为了“规避管制”。

如何在金融行业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以预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尤其基于金融市场不完整性和金融监管体系内在脆弱性等风险控制问题的研究十分丰富、具体。一般而言金融监管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初,传统监管机构的金融管制具有一定的作用,能够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预防效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在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等方面迅速革新变化,监管机构的管制作用逐渐降低。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的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使互联网金融存在更大的不稳定性。监管不到位导致过度创新和违规创新行为迅速增加,极易形成金融风险。而如何形成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制度,控制和预防可能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研究互联网金融的重点之一。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选择是“风险控制”。

3.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博弈的最终目标选择

金融监管的宽松和监管调节的滞后,使金融机构过度偏好利润目标而忽视风险管控,由此引发并强化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最终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正如Bookstaber (2012) 所指出的:“我们试图改善金融市场的状态,却直接导致金融市场的结构性风险,风险的源头正是我们通常认为的金融创新”。〔23〕如此,创新强度和监管力度似乎很难有二者兼得的状态。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研究中不乏使用博弈论方法的学者,但多数人构建的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都是将二者视为相互对立的博弈参与人,认为严格的金融风险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活动,降低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这样的研究思路略显消极,而探讨寻求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实现“双赢”可能性的相关研究很少。李瑞娥等 (2015) 在解析金融风险来源和风险管理间的悖论时,从制度根源角度解释了创新强度与监管力度之间两难选择的困境〔24〕,但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强度与监管力度之间是否能实现双赢局面并无深入研究。对此我们先分析一下两者之间的重复博弈过程。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初始阶段,虽然互联网金融能够带来新的金融产品,但是监管部门采用的仍然是过去的监管策略,使金融监管出现滞后。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监管机构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等有了深入了解,监管方式也相应地进行不断调整。当金融创新进入平稳阶段,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运作机制和风险边界有了一定的掌握,进而逐渐消除监管滞后问题。而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惩罚措施可以确保金融风险降到较低水平,双方在重复博弈过程中,遵循“监管—违规 (合规) 创新—罚款 (监管)”的均衡路径运动。基于这一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的最终目标选择应是“双赢”。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博弈分析

1.博弈问题描述

利用数理模型进行分析十分必要。我们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博弈模型做以下说明:第一,在该博弈模型中,参与博弈的双方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管机构;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本研究在不失真实性前提下为了简化博弈模型,选择参与人的一次策略进行分析;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机构在博弈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完全对称。博弈参与人分别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定义博弈参与人1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博弈参与人2为金融监管机构。博弈参与人1的策略选择空间是适度创新策略,过度创新策略;博弈参与人2的策略选择空间是强化监管策略,维持监管策略。对于博弈双方,策略选择空间的信息对称,双方均知道对方可选择的策略空间和在该策略下的收益大小,但不知道每次博弈中将选择哪一类策略。博弈参与人2如果对博弈参与人1进行核查,便能查出博弈参与人1是否存在过度创新问题,而博弈人参与1也清楚自己的过度创新行为能够被查出。

2.博弈模型构建

基于社会福利性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博弈模型中涉及的变量进行假设如下:

(1)博弈參与人1选择适度创新策略,博弈参与人2选择强化监管策略。在该策略组合的博弈中,监管机构选择强化监管需要支付较多的成本,记作C,同时因为监管得当而收获一定的社会收益,记作R1。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适度创新策略,适度创新的收益记作S1,为此需要付出成本,记作C1。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博弈参与人1的收益函数和博弈参与人2的收益函数分别为-c+R1和S1-C1。

(2)博弈参与人1选择过度创新策略,博弈参与人2选择强化监管策略。在该策略组合的博弈中,互联网金融选择过度创新,由过度创新为企业带来的额外收益,记作d,过度金融创新的成本,记作C2,同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收益,记作S2。由于博弈参与人2金融监管机构选择强化监管策略,所以能够查出金融企业的过度创新行为,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惩罚,记作F,强化监管需要支付成本,记作c,因为良好的监管行为获得社会收益,记作R2。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博弈参与人1的收益函数和博弈参与人2的收益函数分别为F-c+R2和-F+d+S2-C2。

(3)博弈参与人1选择适度创新策略,博弈参与人2选择维持监管策略。在该策略组合的博弈中,博弈参与人2监管机构维持原有监管策略,所以不需要支付额外成本,同时获得相对较低的社会收益,记作R2。博弈参与人1选择适度的金融创新策略,仅得到社会收益而没有额外收益,记作S1。此时支付的创新成本,记作C1。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博弈参与人1的收益函数和博弈参与人2的收益函数分别为R2和S1-C1。

(4)博弈参与人1选择过度创新策略,博弈参与人2选择维持监管策略。在该策略组合的博弈中,博弈参与人2监管机构维持原有监管策略,所以不需要支付额外成本,同时获得相对较低的社会收益,记作R2。互联网金融选择过度创新,过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额外收益,记作d,过度金融创新的成本,记作C2,同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收益,记作S2。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博弈参与人1的收益函数和博弈参与人2的收益函数分别为R2和d+S2-C2。

分析以上四种情形,可测算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选择不同策略时的收益大小,进而给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博弈的收益矩阵,见表1。

且x越大,企业越不可能过度创新,但是x越大,监管机构核查的成本越高,因此,监管机构最适度的选择值是x。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收益模型的求解发现: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存在一个理论上的临界值,如果监管力度低于临界值x,互联网金融企业会过度创新,金融监管将是无效的;增大监管力度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适度创新的可能性,即金融监管效果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而明显,但随之而来的是监管成本增大;最有效的监管力度是超过临界值x即可,既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又能控制监管成本。回顾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监管严重滞后,出现许多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如高息P2P网贷平台和校园现金贷等。随着监管力度加大,过度创新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有研究表明,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具有系统性金融风险特征的阶段,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需要更多人力物力,导致监管成本剧增。

(3)影响互联网企业适度创新概率与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因素

由公式(6)可得:当x/d>0、x/S2>0、x/C1>0,说明金融监管机构最合理的强化监督力度x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过度创新获得的额外收益d存在正相关关系,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过度创新获得的社会收益S2存在正相关关系,与互联网金融企业适度创新需要支付的成本C1存在正相关关系;x/C2<0,x/S1<0,x/F<0,说明金融监管机构最合理的强化监督力度为x,与适度创新获得的社会收益S1存在负相关关系,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过度创新需要支付的成本C2存在负相关关系,与被核查出过度创新问题后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惩罚措施的罚金数额F存在负相关关系。

由公式(10) 可得:y/R1<0、y/c<0,说明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适度创新策略的概率y与监管机构可以获得的社会收益R1存在负相关关系,与金融监管机构需要支付的监管成本c存在负相关关系;y/F>0、y/R2>0,说明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适度创新策略的概率y与被核查出过度创新问题后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惩罚措施的罚金数额F存在正相关关系,与监管机构可以获得的社会收益R2存在正相关关系。通过系统分析监管力度临界值以及适度金融创新临界值的影响因素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的额外收益、过度创新所得到的社会收益以及适度创新成本对监管力度的临界值有正向影响,而适度创新的社会收益、过度创新的成本以及过度创新的罚金对监管力度的临界值有负向影响;监管机构获得社会效益、监管成本对适度金融创新的临界值有负向影响;过度创新的罚金、强力监管的社会收益对适度金融创新的临界值有正向影响。这一结论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现实情况是吻合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创新成本较低,监管存在很多空白区,互联网金融创新活跃。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日益严重,监管力度随之不断加大。为了摆脱金融监管的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再进行金融创新……如此反复博弈,经过几年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已经具有系统性特征。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随着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过度创新的概率会不断降低。隨之而来的是金融监管成本不断上升。为了限制互联网金融企业过度创新,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在监管力度与监管成本之间选取一个平衡。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大于理论上的临界值即可,如此既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又能够控制监管成本。其次,当互联网金融企业适度创新的可能性较高时,金融监管机构会维持以往的监管力度不变。但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有提高创新强度以增加收益的内在动因,并希望创新强度不会引起监管力度增加,有一个适度宽松的环境,同时创新强度能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水平。这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确定一个平衡的适度创新概率。最后,监管力度临界值与企业获得的额外收益、过度创新获得的社会收益以及适度创新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与适度创新的社会收益、过度创新的成本以及过度创新的罚金存在负相关。适度金融创新的临界值与监管机构获得的社会效益、支付的监管成本存在负相关,与过度创新的罚金、监管的社会收益存在正相关。本文的分析显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监管机构的确存在实现“双赢”目标的可能性,但需要构建有效的创新制度和监管制度,从而对监管成本、过度创新收益、适度创新的社会收益等参数有所控制。基于上述结论,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制度。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制度,在互联网技术推动下,额外收益高和社会收益高的过度创新项目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要选择,这类过度创新活动通常带有高风险性,极易造成创新风险积累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完善创新制度,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业务范围,设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

2.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资金投入力度。监管机构的核查行为和惩罚力度能够有效控制过度创新行为,但监管成本高是造成监管缺失和监管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很难依靠监管机构自身降低监管成本或提高监管收益加以化解,需要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资金投入力度,促进监管机构提高监管力度。

3.通过法律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面对不断变化、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常常面临无法可依、责任不清的窘境。应通过法律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对触犯监管标准的过度创新行为加大处罚和追责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作用,不断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修订和补充法律文件,尤其应尽快填补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空白,使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有法、有规可依。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注重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自身社会认可度和公众信任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资金安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在自律与监管合力作用下向低风险、高效益的适度创新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钱诚.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15(5):259-260.

〔2〕〔4〕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3〕王国刚,张扬.互联网金融之辨析〔J〕.财贸经济,2015(1):5-16.

〔5〕〔12〕李克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风险〔J〕.管理世界,2016(2):1-2.

〔6〕程举.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J〕.现代经济探讨,2015(6):65-87.

〔7〕李泽广,王刚.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结构性错配问题研究——理论逻辑与经验证据〔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8):63-73.

〔8〕Teakdong Kim,Bonwoo Koo,Minsoo Park. Rol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Innovation in the Financial Crisis〔J〕. 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2013(9):662-672.

〔9〕徐权.金融创新与审计监督——兼论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中的作用〔J〕.审计研究,2010(4):14-17.

〔10〕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3-9.

〔11〕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4(4):107-126.

〔13〕徐卫东,郭千钰.互联网金融监管困境及其破局——基于众筹金融视阈的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7(1):89-96.

〔14〕〔16〕黎来芳,牛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7(1):52-54,68.

〔15〕黄文妍,段文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与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15(8):20-26.

〔17〕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博弈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34(5):2-7.

〔18〕刘伟,夏立秋,王一雷.动态惩罚机制下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为及监管策略的演化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7,37(5):1113-1122.

〔19〕乔鹏程.回归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e租宝”案〔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8(1):19-26.

〔20〕Silber. W. L. The Proces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3(73): 956 - 976.

〔21〕Kane, E. J. Accelerating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Decreasing Effectiveness of Banking Regulation 〔J〕. Journal of Finance,1984(36):355 - 368.

〔22〕莫易娴.金融创新相关理论的综述〔J〕.江汉论坛,2012(1):39-43.

〔23〕Bookstaber, R. Using Agentbased Models for Analyzing Threats to Financial Stability〔M〕.DIANE Publishing Company,2013.

〔24〕李瑞娥,刘红.金融风险管理悖论的经济学解释〔J〕.财经科学,2015(1):17-25.

(责任编辑: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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