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一种民主法治发展方法论的城市化

2018-11-30 04:46:32魏建国
求是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城市化民主现代化

魏建国

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如何使自己了解和具备体现民主法治发展的规律性因素,应该始终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因为在中国这个有特殊历史传统的大国实现民主法治,必须考察民主法治因何而产生,这对中国民主法治的建设仍然非常重要。或言之,鉴于我国历史上长久以来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局限性,我们还必须要在此前提下研究最能实现民主法治的条件。就民主法治发展而言,城市化对民主法治实现具有规律性意义。对此,需要关注和侧重对民主法治兴起与发展的城市化方法论提炼。

一、民主法治发展之城市化根基的西方经验证成

(一)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城市化驱动

尽管各国民主法治道路不尽相同,但有些基本的经验和规律还是相通和可资借鉴的,故而也是值得考察和比较研究的。就民主法治发展而言,西方率先经历了这一过程,因此西方必然是我们考察和思考的对象。当我们思考和追溯西方民主法治的根源时,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告诉我们,西方相对早熟的民主法治建设,不仅是与城市化相互适应、相互推动的过程,而且也是与城市化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过程。城市化是西方民主法治的社会根基所在,其本身也是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主线。因此,在了解西方民主法治时,需要将其纳入城市化层面中考量。必须承认西方社会独立于其他社会的特点是其具有高度的城市化。近代西方的城市化渊源于西欧中世纪城市传统,而这一传统又是古希腊和罗马城市传统的衍生物。即:“无论出现何种随意性或系统性的间断以及地区性差异,欧洲城市化一直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势头。”①霍恩伯格、利斯:《都市欧洲的形成》,阮岳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05页。

西方民主法治的兴起和发展是由城市化作为底蕴推动的,城市化是西方民主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雅典之所以能够实行民主政治,在于城市化较早,没有城邦作为土壤,希腊城邦民主就无从产生。古罗马之所以能够发展出罗马法及相关治理也得益于其早熟的城市化,“在某种意义上,罗马化成为城市化进程的同义词”。②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王旭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47页。而对于近现代以来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审视,尤其需要关注1500年以来欧洲逐渐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历史转型与转变,如果没有16至18世纪欧洲城市社会的兴起,也就没有近代西方的民主法治。史实表明,到17世纪早期,荷兰半数的人口居住在城镇和城市之中,荷兰已经成为欧洲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英国1851年城市人口已超过农村人口;德国在1891年基本实现城市化;美国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出现在内战以后,1920年基本实现城市化,城市人口比例达到51.2%;法国稍迟,1931年城市化水平才达到51.2%。此时与农耕文明的其他地区相比,西方启蒙运动和民主法治运动的城市化属性是比较明显的。从某种程度来讲,西方启蒙运动和民主法治运动本身就是一种城市运动,即,“运动深深地打上了城市生活、商品和交往、艺术和科学的发展的烙印”。③斐迪南·滕尼斯:《新时代的精神》,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页。

作为不争事实,城市化是驱动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主体性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法治对人治的胜利、民主对专制的胜利及现代化对传统的胜利,都是城市力量的显示。城市属性也是西方现代国家的重要品性,西方现代国家的兴起是在城市商人和市民阶层要求建立统一市场和一个强大的、统一的世俗国家背景下实现的,即,西方现代国家是按照城市化模式兴起和发展的,其民主法治在其历史形成的过程中打上了城市社会的印记。城市化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西方现代国家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逻辑,而且重塑了西方现代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城市化的演进,对西方现代国家的震动和影响是巨大、深远、深刻的,最终体现在它在城市化基础上重构了一整套与城市化适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即“民族-国家的发展预设着传统国家中相当基本的城乡关系的消解”,④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5页。并开始确立了一种城市思维,如:“1840年,在劳动力、土地和货币方面都已经有自我规制的市场经济在英国已经完全建立起来了。市场资本主义已经全面地战胜了它的敌人:不仅是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上,而且在政治、法律、思想、哲学和意识形态上也是如此。它的对手,被彻底地击败了。”⑤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先、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1页。事实上,城市化是驱动西方民主法治的元基础,是西方民主法治不可或缺的根基,进而展现了城市化对于民主法治发展的不可或缺性。对此,韦伯不无骄横地指出:“只有西方懂得什么是现代意义的国家,它既有专职行政机关又有专业化官员和以公民权利义务的观念为基础的法律。这个制度要想在古代以及在东方发端是绝无发展可能的。只有西方才懂得什么是法学家所制定并予以合理解释和适用的合理法律,只有西方,才有公民权利义务的观念,因为也只有西方才有那种特殊意义的城市。”⑥马克斯·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265页。

(二)西方民主法治原理的城市化解读

城市化视角为理解民主法治的原理及机制提供了新的观察。城市化不但是西方民主法治兴起和发展的基石,而且也是一个解读西方民主法治发展原理的重要视角。通过城市化揭示民主法治的原理与运作机制,可以弥补我们对民主法治发展原理和线索了解的不足。其一,城市化社会结构的基本观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构成了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城市化过程中,人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契约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将得到加强。城市化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民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有利于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民主法治相关的许多重要的社会制度和公民身份传统也都涉及城市及城市化。同时,城市化社会结构孕育的诚实、信用、公平契约精神,也有利地推动着民主法治秩序的形成。其二,城市化以其特殊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妥协与合作,成为民主法治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城市化不仅实现了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向现代工商业社会的重要变革,而且加深了生产、生活的社会化程度,促成了人们相互依赖。沿着城市化发展轨迹,可以搜寻出社会合作不断进化的原因。城市是一个有机体,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依赖公平合作,这表现为对民主法治诉求的推动。从城市的发展来看,城市社会中的公正的含量与基础越好,城市的发展就越健康。公平、协作和公正作为不可或缺的因素参与了城市化进程,即,在城市社会中“公平与协作的问题较之于统治具有更普遍的意义”。①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03页。作为不争事实,城市化有利于合作和对社会冲突进行非暴力的合法解决、仲裁和协调,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是一种社会性生活和分工协作劳动的结合体。正是由于城市社会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网络社会,治理手段“文明化”的民主法治才得到了认同和执行。其三,城市化将逐渐生成一种把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基本要素的全新文化经验,对法治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实质性内涵要件。民主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文化本身,如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就强调: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法治的原因有三: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按贡献对它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②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21页。相比较而言,建构一项制度容易,培育一种文化则非常之难,但文化与传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说来民主法治文化的养成需要相应的城市化支持,即民主法治乃是城市生活经验的总结与需要,需要城市之生活习性支持。由于对城市、市场经济法治所倡导的平等、自由、竞争、正义的主体价值的普遍体认,其产生一种民主法治文化。苏格拉底就表达过城市的这种民主法治教化功能,“乡村的旷野和树木不能教会我任何东西,但是城市的居民做到了”。③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第29页。其四,城市社会有利于书面文化认同发展和抽象系统信任建设,这对现代法治发展起着技术性基石作用。事实证明,抽象系统信任不仅是从传统信任形态向现代信任形态转型的标志,也为现代法治的建构与成长提供了条件和可能。④魏建国:《城市治理结构中的抽象系统信任建设与法治——以书面文化认同为线索》,《北方法学》2016年第4期。总之,西方民主法治并不是简单制度现象,对其理解要深入分析其城市化机制与逻辑。

(三)西方民主法治本质的城市化判断

就民主法治发展而言,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发展既呈现出鲜明的个性色彩,又包含着基本的共性特征,主要体现为植根于城市化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共通性事实。就城市化对民主法治的带动而言,欧洲率先经历了这一过程。不过,民主法治问题的实质,并不是“西方化”问题而是“城市化”问题。尽管民主法治有其独特的西方化背景,但更有其深刻的城市化背景,而将民主法治一味地西化,易掩盖其城市的本质规定性。进而言之,尽管近代民主法治主要是西方城市文明发展造就的后果,但走向民主法治的实质却不是西方化,而是城市化。显见,通过城市化视角有利于扭转以西方标准对民主法治的认知。西方民主法治以其诸多新特性展示了与其他社会的不同,如自由、平等、开放、创新、理性启蒙、市场经济体制等,这些特性与其说是“西方”特色,毋宁说是“城市”特色。固然,其中的元素在许多社会也能找到,但只是到了城市社会,它们才被如此地选择出来,并关联成体系,进而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与实现。所有的现代化和民主法治都是由城市化达致的,西方的现代化转型和民主法治发展,与世界其余大部分地区发生过的转型,其实是性质相似的,其本质都是城市化,只不过是西方发生的时间提早了几个世纪而已。民主法治是城市化的判断,有利于更好地澄清民主法治发展的规律。所谓民主法治发展规律,就是指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和依托了城市化。尽管世界各国的民主法治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但成功的民主法治总是受着城市化这一共通性因素所支配的,一部民主法治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城市化的发展史。

二、确立一种有城市化的民主法治发展观与方法论

由于西方的现代化转型可以启示今日世界各地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转型,所以,城市化视角和原理并没有丧失它的启发性,并有助于我们确立一种有城市化的民主法治发展观和方法论。

作为不争事实,诸多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多偏重于法律的规范、条文、程序及其运行机制等制度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固然离不开一定的制度和法律来实现,但制度和法律并不是实现民主法治的根本基础。以为只要我们确立了一些制度和法律条文,民主法治和法治现代化就可以大功告成,那就太简单化了。对此,即使制度经济学派也承认,“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主义)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①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03页。伯尔曼也明确坦言,“由于把法律概念界定得过于狭窄即把法律界定为规则体,而有碍于对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和西方历史上数次重大革命对这种法律传统的影响的理解以及对这种传统现在所处的困境的理解”。②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6页。长期以来,许多人习惯性地认为民主法治就是制度和法条,而没有从城市化角度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结果常常使得民主法治生存无根,发展无力。“一般而言,当法律被用作社会变迁的工具时,它需要社会的支持。”③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第9版),梁坤、邢朝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57页。

民主法治发展,“正如生命一样,源自一系列独立因素的交互作用,通常是不能化约为一些有限制的制度的。从制度机制来探寻某种文明衰落的原因看起来是一种无望的努力”。④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页。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所依靠的并不只是制度,还应有城市化下的力量对比和妥协均衡,现代民主法治不只是考察制度技术因素,还应考察城市化因素,而这恰是以往研究未予充分注意的问题。我们认为,民主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是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得先有一番改革,否则民主法治仍然未能摆脱一种“无根”栽培的困境。实践证明,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就在这里,一些后发现代化国家民主法治发展危机的根源在于其民主法治观的形而上学,缺失社会基础思考,它遮蔽了对民主法治的城市根基关注,进而表明这种立场和方法论可能具有某种缺陷。因此,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而言,最急需的不是西方式的民主法治制度,而是城市化,不断侵袭着正在民主法治道路上前进的发展中国家的种种危机,表现为民主法治与缺乏城市化的社会之间存在脱节。因为“在汲取外界现成经验的过程中,怎样采用西方的科学和技术成果,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技术成果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即时取用的‘现贷’,因为技术往往自成体系,比较容易描述,也比较容易掌握。难就难在如何认知社会和政治的基本结构,即一个文明的文化内核”。⑤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管可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致中国读者第5页。事实上,要提升他们的民主法治水平,只能依靠城市特别是城市化的战略作用,没有名副其实的城市化,他们所面临的经济、文化、社会或人权等现代化问题,都不可能有任何卓有成效的解决办法。

对此,我们主张城市及城市化是民主法治的基石,并进而提出应确立一种有城市化的民主法治观。民主法治问题绝非制度本身的问题,就是说,民主法治的形成仅仅从制度上做文章是不够的,它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城市化的诉求和支持。严格说来,民主法治产生有其基础,它不可能自己产生自己,因此不能局限于仅仅依据制度来理解民主法治,而应思考影响民主法治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深层问题,而城市化理论或许有助于弥补这一缺陷。我们的民主法治理论需要对城市化的意义进行再发现和再承认,就是要以城市化为视角,尝试着对民主法治形成过程和要素机制展开讨论,并以此作为对制度主义法治观的推进与补充。诸多事实表明,在民主法治的产生和运行中,社会形态比法律制度关系更重要。当然,我们绝不是要宣扬“制度无用论”,而只是想批评“制度决定论”。在当下的“制度决定一切”的神话中,人们的着眼点多数在制度上,幻想只要改变了制度,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不是在社会形态和社会基础上下功夫,这越来越成为一种知识缺陷。回顾民主法治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没有城市化做根基,制度其实也是靠不住的。民主法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其建成和实现不仅依托于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同时它还必须依赖于城市化的支持,城市化构成民主法治启动的主体和主要空间依托,城市化决定着民主法治的基础和要素,无论是民主的成熟、成长,还是法治的完善,最终都取决于从乡村向城市的现代转型。确立一种有城市化的民主法治观是提醒我们不仅要重视制度的作用,更要重视制度的社会形态建设与完善,从而使制度得以发挥最大效用。因为民主法治是一种城市现象,其实践必然受城市化背景及城市化成熟程度的制约,只有在城市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民主法治才能得到较为良性的持续运转,否则即使建立了,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城市化是民主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民主法治的健康发展必然内含着一定的城市化,并与城市化相互依存,互为支撑,相得益彰。

在此逻辑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认识:能够指导民主法治发展的方法论,应该是一个能与城市化发展相互动、相协调的方法论,因为不考虑民主法治的城市根基性,仅靠制度建设是不足以支撑民主法治的。在这里,城市化并非一个特定的研究对象,而是作为一种立场观和方法论显示出独特民主法治意义的,即,应注重于城市化的民主法治功能,要把民主法治建设放在城市化大趋势中去思考。在此传达的是一种民主法治发展的城市化本位观,即城市化不仅与民主法治是相通的,而且还是一种民主法治发展的常规形态。从城市化的民主法治功能角度来讨论民主法治之路,不仅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步骤,而且也是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一环。我们始终认为,民主法治的成长环境应该比制度本身更为重要,民主法治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自足的制度现象,而是嵌在城市及城市化之中的社会现象。一般说来,不以城市化为导向的民主法治建设多偏重制度技术性改进而非社会结构性变革,而民主法治要成功非进行社会结构性变革不可。民主法治建设问题不仅是一个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问题,更是一个城市化社会的建构问题。或言之,民主法治不只是制度现象,更是一个城市文明转型现象。确立一种有城市化的民主法治观,对作为“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发展具有重要的立场和方法论意义。我们知道,立场和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并且立场和方法也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充分体现人的认知性和能动性。作为不争事实,城市化是影响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就现实处境而言,很多国家的民主法治发展仍受制于城市及城市化这一历史任务。民主法治建设有很多方面的具体工作,但从根本上说遵循城市化立场和方法论,应是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即以城市化的深度社会转型促进民主法治发展。

三、中国民主法治发展的城市化之路

就当下而言,城市化无疑是观察和研究中国现代化及民主法治发展的一个独特而有益的学术领域,但它又是一个有待充分认识和开发的学术新领域。在中国当下政法学界,城市化显然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研究领域。“近年来,我国农村政治研究引起了空前的关注,‘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遗憾的是,城市政治与行政学却一直没有能够及时回应城市中正在发生的各种变化,更遑论对这些变化给以细微的关注与精确的解释。’”①陈映芳:《城市中国的逻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27页注释〔3〕。城市化的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功能还未被普遍地把握到,城市化的现代化和民主法治意义还没有被充分地阐释。正是我国目前对于现代化和民主法治背后的城市化开掘不够,才造成了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发展的立场观混乱和方法论不清。而许多具体的现代化及民主法治问题研究之所以难以由表及里,就在于我们对现代化及民主法治的实质及其实际运作逻辑缺少城市化的理解和判断。可以说,不充分认识城市化之于现代化和民主法治所具有的意义,就无法真正说明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的社会根基与内在逻辑。或言之,不理解城市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现代化和民主法治本身。

我国的现代化和民主法治之所以姗姗来迟,不能仅从制度找原因,还应从城市化上找原因,而且后者应处于更加重要的反思地位。贝罗赫在谈到中国城市化时指出:中国近代的城市化率仍处于全球范围内最低的水平,“在本世纪初中国城市化的水平还比第三世界其他地方低得多”。②保罗·贝罗赫:《1900年以来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复旦大学经济系世界经济教研组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第221页。就城市化因素不足而言,近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失败内含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因为近代中国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的难题与困境,很多时候都是城市化不足引发的。正是城市化的不充分,引发了民主法治在近代中国难于落实。近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足主要发端于执政者所强调的制度改革而并没有得到城市化力量的优势配合和足够支持。清末以来国人的民主法治探索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势所迫之下所做出的应急选择,而对西方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的深层城市化背景并不是十分了解。近代中国人真正开始了解西方是从坚船利炮这样的器物开始的,大多数人只盯住西方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制度而忽略了其内在土壤与基础——城市化,特别是在借鉴和学习西方科学技术、法治、民主制度时,忽视了支撑西方科学技术、法治、民主制度的城市化根基,而走上了一条重“表”轻“里”、舍本求末的道路。另外,政法学人更多地是跟随西方的制度主义和概念主义思维,也易遮蔽对现代化及民主法治的城市根基思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才与城市化走上协同发展的良性轨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功正是伴随着与城市化的互动取得的,城市化视角是我们理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一环。“从现代化的表征形式来说,中国的现代化同时也是一个城市化的过程。”③孙育玮、张善根:《都市法治文化本体的理论探析》,《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不过,目前关于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的着力点,部分人思维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乡土农村现代化进路,如,“人们还试图通过对中国乡村社会的价值再发现,以及近代中国乡村改革的历史总结反思,为陷入‘三农’困境的现实乡村社会找到新的出路”。④陈映芳:《城市中国的逻辑》,第419—420页。并且,还存在着将农村放在民主法治发展的首要位置,形成由农村的变革与实践来引导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立场。而事实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背离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发展规律的。因为经验证明,“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⑤党国印:《“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对此,已有学者指出,乡土视角有利于认识传统中国,但并不利于建设现代中国,并且“乡土说对现代的中国也没有多少意义”。⑥黎四奇:《对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方法的批判与反思——以“乡土法治学派”为视角的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事实上,城市化视角的遮蔽,不仅不利于人们对现代化的整体性把握,也不利于乡村现代化及民主法治问题的解决。实际上,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出路不在于农村主导而在于城市化转换。“优先建设城市法治文化是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⑦杨军、蒋仕梅:《略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路径》,《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客观上,由于城市与乡村之间在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差距,民主法治从一开始就不是“农村包围城市型”,而相反,即“先城市后农村型”,进而城市带动农村。事实上,农村如没有城市的引导,自身是很难发生变革的。“通常,乡村政治改革应该是全社会政治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乡村社会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①党国印:《“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我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城市化的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功能需进一步重申和强调现代化的基础是城市及城市化。城市化是走向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的一个普适性问题,没有城市化就没有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城市化是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的必要条件和组成部分。“由于现代法治是城市文明的产物,所以,我们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一定要大力促进城市化进程。过去多年,我们曾经进行过‘普法’,曾经‘送法下乡’,企图让公民树立现代法治意识。不能说这些做法全无意义,但收效不大却是毫无疑义的。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种下龙种收获跳蚤的尴尬局面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搞清楚现代法治是城市文明的产物。现代法治只有在城市的生存方式中才能生存,而在农村的生存方式中则无法生存。”②何柏生、潘丽华:《城市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4期。就民主法治发展而言,无论是理论的“进口”还是制度的“移植”,都只能限定在小范围和浅层次上起作用,因为城市化本身是不可能移植的,本固而标实,源活则水旺,有了城市化基础,民主法治就会生长、发展,否则即使有民主法治规则也会变异,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将城市化引进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视野,大大改变了先前中国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进路的局限性,有利于深化对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解。可以说,深入探讨城市化与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规律,不仅是对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的理论及其实践进行再认识,而且也是对中国当代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理想及实践立场与方法论的再探索。作为不争事实,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生长与城镇化发展正好同步。如20世纪90年代末执政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目标,恰与中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相吻合。2001年我国加入WTO所带来的政府运作的透明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环境,也说明中国民主法治的起点并非乡村而是城市和全球化。“在中国政治发展路径的选择中,城市民主显然具有先天合法性,无论是城市与民主自治的历史关联,还是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物质需要和主体能力,都显示出城市民主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生长点。”③王向民:《城市民主:中国政治发展的生长点》,《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4期。因此,当下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应建立一种明确的城市化自省意识,重新审视自己的民主法治观,民主法治建设不仅是体制上的建设,而更多时候还是认识的建设。在此,城市化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绝对绕不过去的环节,确立一种有城市化的现代化观和民主法治发展观,既是中国知识界直面中国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点,亦是化解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困境的方向所在。城市化进路是从文明类型更替的维度对现代化之路进行省思的,它勾勒出了现代化变迁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脉络,即所有现代化和民主法治的道路都通向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快速城市化过程,2011年城市化率达到了51.27%,这意味着在中国历史上城市人口首次超过了农村人口,意味着乡土中国向城市中国的转变。城市化不仅是中国现代化转型的结构性标志,也为中国特色民主法治秩序的构建与生长提供了全面机遇。更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后,新型城镇化被提升为国家战略,充分指明了现代化着力点的城市化,这既是对以往中国现代化发展经验的总结,又为我们今后现代化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城市本位的现代化与乡村本位的现代化在理论建构和实践指向上有很大的不同,现代化着力点由乡村向城市的调整,充分肯定和说明了我们已经走出了现代化认识上的“误区”,已充分认识到城市化是现代文明的根基,是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发展的根基。故此,我们有理由预见,只要我们在战略上对城市化予以足够的重视,策略得当,城市化必然会成为中国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在未来20—30年内,在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60%至70%的时候,城市化必然会导致和带动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和民主法治建构。事实上,城市中国也是法治中国的根基,即“随生产方式的变革,人口的流动,应当说使宗法关系或变相的宗法关系得以强化的经济制度基础将不断削弱。我之所以强调借助中国的本土资源建立现代法治,正是在经济体制变革这一根本前提下”。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页。另一方面,在当代中国,城市化既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加速器,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引擎与载体,“法治文化总是在都市社会环境中最先产生,以都市法治文化为先导,而后再向都市以外的空间扩展。因为法治的存在需要以一定程度的商品经济、民主制度和理性文化为条件,而这些条件首先是在都市环境里形成和具备的。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为把法治文化由城市向广大农村扩展和扎根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②孙育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与实践》,《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4期。因此,对于城市化我们应该有新的思考和更宽阔的认识,城市化在中国不只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它更是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载体和实现手段,不应只把城市化当作发展经济的手段,而应将城市化作为现代化转型和民主法治发展的基础与动力。民主法治建设固然离不开一定的制度,但民主法治的建设与发展还需要一个城市化的需求与支撑,离开了城市及城市化这块基石,民主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将成为无根栽培。故此,应当在完善和推广城市化前提下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城市化必将能够为民主法治建设和发展提供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有将民主法治发展融入城市生活逻辑中,植根于城市化实践,才能够走出一条有生命力、有根基的民主法治之路。在当代中国,城市化与民主法治之间的协同发展事关重大,只有将民主法治建设纳入城市化之中,才能赋予民主法治建设更深厚的根基和更强大的生命力。

总之,城市化不仅是中国未来保持高速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更关切市场经济、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因为良性的城市化进程,不仅能够带来经济总量的增长,更可伴随着城乡平权的脚步,使一系列由制度歧视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迎刃而解。③魏建国:《城市化升级转型中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法》,《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既有与世界民主法治普遍规律相一致的特点,又有反映本国具体国情的特殊性,但无论是什么样的民主法治,城市化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选项。当然,反过来,健康的城市化也离不开民主法治的支持与保障。对一座现代化都市而言,钢筋水泥勾勒只是城市化的外表,而民主法治则真正构成了城市运转的基座。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城市化能否坚守民主法治事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败。因此,必须更加尊重城市化和民主法治发展相互作用的内在规律,积极推动城市化与民主法治建设之间的相向建构与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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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论坛(2015年4期)2015-12-01 09:30:08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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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诸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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