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8-11-29 17:01庄春瑞
时代金融 2018年24期
关键词:梨树县对策建议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金融服务在城市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主体大部分为小规模农户,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具有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贷款的情况下坏账可能性非常高,这就需要有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来帮助解决当前的困境。本文选取了吉林省梨树县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对吉林省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最终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 梨树县 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时期,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然成为现在经济发展的关键,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却并不乐观,究其原因,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传统的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些金融机构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和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切实提高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充分性。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一些农民想通过贷款的方式扩大生产,却处处碰钉子。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给农民的条件较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又没有抵押物,这种情况下农民很难拿到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未能遵循合作原则,并未在基层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达不到缓解我国农村资金供需矛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就催生了一批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树县不仅有全国第一家由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梨树县农村互助社在全省也处于领先地位。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模式给农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在其运营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还需不断地发展与改进。

一、吉林省梨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

截止到2016年初,吉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约122家,以合作社形式展开的互助组织约有118家,分布在长春、吉林、通化、辽源、四平、松原六个地区。有4家经银监部门批准的资金互助社,所处位置都是在梨树县,他们分别是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梨树县十家堡镇盛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过程中呈现的特点是:数量非常少,分布比较集中,覆盖面小,发展不均衡,发展状况相对滞后。

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全国首家经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初期饱受外界的指责和质疑,但百信一直稳步发展,在极其艰苦的境遇中发展起来。根据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与后成立的十家堡镇盛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较,注册资本、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方面都出现了明显的差距,截至2015年末,资产总额只有253万元,单笔最高借款只有2.1万元。而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是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15年末,资产总额达到6745万元,单笔最大贷款额为80万元,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了农村资金互助章程、财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河西贷管理办法。

二、吉林省梨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吉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着眼于“三农”,从某种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农村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相对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繁荣发展,资金互助社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愈发凸显,机构数量上没有增加,规模发展上也是停滞不前。分析近年来吉林省梨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情况,可以看出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经营资本不足

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民自愿发起设立的,在资产上农民就处于弱势,再加上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受限,对长远发展的认知不足,不愿意把钱存放在资金互助社,这使得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社员的存款非常困难。《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换言之,农村资金互助社除了吸收社员存款,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和融资的方式。但是社会上对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认可度不够,而到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由于缺乏抵押物难以获得贷款。这种情况下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难以获得大量运作资金。

(二)专业人才缺乏,服务能力有限

农村资金互助社扎根于农村,成员大都为农民。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依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设置理事长、监事长、会计、出纳等职务,而这些职务都是由那些缺乏金融知识,甚至文化水平都不高的社員担任。据统计,梨树县四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从业人员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不超过5个。相对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人力这方面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相对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都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业务、推动发展的原动力不足,制约了后续的发展进程。

(三)纳税税率偏高,优惠政策缺位

201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起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事与愿违,吉林省由于尚未出台优惠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需按照工商企业标准纳税,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印花税等,其税收成本达到30%,这使得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压力倍增。

三、促进吉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拓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协调沟通,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联结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扎根农村,深刻了解农民们的需求以及地域特点,占据了信息的优势;而正规金融机构有完善的运营体制以及雄厚的资金,占据着资金以及专业优势。如果说通过地方政府扶持帮助使得当地农产品与外界产生联系,形成稳定的订单。再拿着订单作为担保像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由银监会或人民银行推行相关政策,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接受以这种形式提出的贷款要求,这样可以大大缓解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压力。

(二)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人才隊伍建设

人才队伍的建设可以说是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最为重要的环节。根据社员的实际情况,政府或相关部门需要指派优秀的金融从事人员对其进行集中培训,使他们了解较为基本的金融知识以及金融机构的运作原理,部分进行专项工作的人员需考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如会计。仅仅依靠培训已有农民社员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专业顾问对其进行指导,专业顾问则是由正规金融机构派出,下基层工作1-2年,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提供全面指导。

(三)加大财税政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力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群体是入社的农户,这是立足于当下政府最重视的“三农”问题。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首先政府要鼓励的方式引导农户参与其中,方式上可以采取物质激励,如提供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等。其次,政府可以建立担保基金,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个平台提出项目进行申请,针对于切实可行、发展好的项目政府可以帮助其进行贷款。最后,在税收的问题上,应该尽可能减免全部税收,其中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农户们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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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论文是基于长春光华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项目《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QNJJ17002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庄春瑞(1990-),女,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初级职称(助教),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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