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改革方案简介

2018-11-29 11:22许亚芹陈力霏黄若微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1期
关键词:异议商标法指令

许亚芹 陈力霏 黄若微

《关于协调欧盟成员国商标法的第2015/2436号指令》(下文将简称为新《指令》)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生效实施,按照规定,各成员国应在一定期限内将新《指令》的内容转化、吸收至其各自的国内法中。《德国商标法》(Markengesetz)因此也将进行相应修改,本次改革内容预计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

从已公布的内容来看,本次改革并未涉及对德国现有商标法体系的根本变动,但有一些较为重要的实质修改,在此选取并归纳要点如下:

一、不再强制要求商标具有书面可呈现性

以往的德国商标往往需要具有书面可呈现性(grafisch darstellbar)。随着商标登记簿信息电子化的日益完善,改革后,拟寻求德国商标保护的标识将被允许通过一般现有技术以合适的形式进行呈现,只要其呈现能够满足清晰、精确、自洽、可外化等条件即可。

二、增加证明商标类型

德国选择在其国内法中引入证明商标(Gew?hrleistungsmarke)这一商标类型。与传统意义的商标不同,证明商标一般用于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材料、产品制造方法/服务提供方式、质量或者其他品质达到了特定标准。

三、法律程序更名

商标删除程序(L?schungsverfahren)在本次改革中将更名为“撤销或无效程序”(Verfalls- bzw. Nichtigkeitsverfahren)。预计自2020年5月1日起,除了目前的绝对注册障碍(absoluten Schutzhindernissen)之外,相对注册障碍(relative Schutzhindernisse)也可在前述無效程序中提出。

四、商标保护期限及续展相关规定的调整

自2019年1月14日起新注册的德国商标,其每十年的商标续展截止日期(也是保护期限截止日期)将不再是以往所规定的申请日所在月月末,而调整为申请日所在日当天。在该日期前已注册的德国商标,则其续展费缴费期限仍沿用旧规定。德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八个月预先提醒权利人。续展费可以在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进行缴纳,或随滞纳金于保护期届满后六个月的宽限期内进行补缴。

五、商标异议程序修改

● 按照改革新规定,商标异议程序将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在先权利,而是可以基于多项在先权利提起一件异议程序请求,且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也将被纳入到异议理由中。

● 提请商标异议程序费用将由过去的120欧元增至250欧元。

● 异议申请受理后,为便于异议双方的进一步谈判,增设基于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的至少两个月的冷静期(Cooling-off),这一期限还可依据双方共同请求而延长。

● 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的要求将进一步严格,“五年未使用”起算日期将由现在的注册公告日修改为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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