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坤
在《正义的前沿》的开篇,纳斯鲍姆指出,社会契约理论是达成社会正义的的进路中最具影响力和持久力的。但是,传统的社会正义理论大都忽略社会正义理论必须回应当今世界及其现实社会最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西方的大多数社会正义理论一直以来严重忽视女性的平等诉求,以及在通往那平等之路上所存在的许多障碍”。[1]1她认为,传统社会正义观特别是罗尔斯的社会契约主义的正义观在以下三个方面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即我们如何把社会正义延伸到那些身体和心理不健全者;我们该如何行为才能解决由出生地或国籍所产生的社会正义问题;我们如何扩展正义理论使得非人类动物也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正是从这三个问题出发,纳斯鲍姆进一步提出了能力进路这一理论。
纳斯鲍姆认为,政治哲学从洛克、霍布斯开始就有一种契约论的传统。它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将“人的平等价值和他们之间的互惠价值是核心特征”[2]8放诸于程序上的理解。这一传统的一个重要历史作用是对封建专制传统的批判,并且在人的自然状态下找到在封建专制社会中不被认可但所有人都需要的人类大致平等的自然事实。平等提供了富于启发意义的对正义的思考方式,所以契约论传统对于社会正义的思考具有天然的优势。虽然大部分关于正义的理论都是不完备的,但是,就现有的正义理论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疑是最严格、最完备的。
纳斯鲍姆认为,由于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理性主义,所以他对原初状态下的正义主体的设定也贯彻了理性主义的原则,正义主体是具有理性选择能力的个人,而这正体现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缺陷。因为对于罗尔斯而言,只有制定正义原则的各方是理性的且平等的,他们才可能得出合乎理性且正义的法则。然而,理性原则把残障人士特别是心理残障人士排除在外,导致非正义的结果。因为对于心智残障者而言,理性能力的缺乏恰恰是他们的特征。按照契约论传统的设计蓝图,契约的成员必须是持久的、充分的社会利益合作者,他们具有理想化的理性特征,而当他们按照各自的利益所结成相应的规则时,他们又不得不去面对那些残障人士。但是,他们对待残障人士的方式并不像他们制定的规则那样理想和完美,残障人士被自然地排挤到了制度之外,没有平等地受到“关怀、教育、自尊、活动和友谊”[3]69。所以她指出,契约主义者把现代政治原则当作是以理性互利为目标而契约所得的结果是传统契约主义到现代政治主义的一个重大的缺陷。这一缺陷越大,则说明契约存在的问题越大,即,契约主体越狭隘。
基于契约论传统的问题,纳斯鲍姆指出,契约论传统对“不健全和残障”、“国籍”、“物种成员资格”这三个方面是失败的。不仅如此,她还注意到传统社会正义理论所默认的一个内容,即参与社会契约的主体是男人。她指出,在自诩文明社会的现代社会,妇女和儿童以及年迈的老人虽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是,与真实现状相比较而言,他们常常还是被忽视的一方。因此,她指出,社会契约论混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社会的基本原则为谁而设计”和“社会的基本原则由谁来设计”[4]11的问题。“为谁”制定体现的是契约的目的指向,“由谁”制定体现的则是关于契约主体的内容。正义原则的制定者才是受益者。然而,罗尔斯将正义主体规定为具备理性的个人而排除残障人士的做法使得其正义理论是不完备的,有限制的。
基于对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批判,纳斯鲍姆进一步认为,正义主体的范围必须加以扩展。她指出,残障人士只能寄希望于社会能够对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才能过上平常人的完整的社会生活。但是,满足于福利平等的社会不仅不会给他提供额外福利,相反,他有可能因自身的乐观性格及由此产生的快乐而获得更少的收入。因为正义主体必须具备理性能力这一条件一开始便将人不平等地对待,将社会上处于弱势的残障人士驱赶出正义的范围。这样的社会正义理论没有将残障人士纳入正义的考量,不仅不能合理解释由富裕国家和贫困国家之间的不平等而造成的非正义,也不能解决非人类动物的利益问题。所以,纳斯鲍姆认为,正义的主体必须从单个的理性存在者转向全体公民,包括残障者,能力缺陷者。
纳斯鲍姆指出,对正义主体的扩展,这不仅是正义理论的言中之意,而且也必须在社会正义制度的安排之中得以彰显。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我们对残障人的关怀都是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对残障人士的关怀是我们道德法则的人性践履,因而它必须成为我们社会工作中一个重要领域。也只有做到这一点,并且在社会制度上它被承认,我们才能真正地称道它是一个正义的制度,是正义的社会。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也承认正义理论需要如此,而他的社会正义理论忽略了这一问题,“就我们既定的目的而言,我暂时不考虑那些临时伤残者和永久伤残者或精神错乱者,这些状态使他们不能成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合作成员。”[5]21因此,纳斯鲍姆强调,无论何种国籍、无论处在何种地位,人的尊严都应得到有效地维护。因为正义不仅是具备理性的人的专属,残障人士对社会的依赖更大,他们更需要正义,而依靠他们自身的能力是难以被正义地对待的。
纳斯鲍姆指出,所有人都应享有同等作为人的尊严的能力,需要以“能力进路”为方式拓展正义的主体。传统对尊严的解释主要来自于康德,但是纳斯鲍姆找到了一条新途径——尊严不是源于个人所具有的理性能力,而是源于完整理性与动物性的结合。从休谟到罗尔斯,休谟看到人的情感内容(动物性),康德看到人的理性,罗尔斯则深知“原初状态”人的理性与动物性。所以,“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具有理性和动物性的,但是,遵从动物性所制定的原则大多都是不公正且有偏私的,由之形成的原则也必然是不确定的。所以,罗尔斯放弃对“原初状态”下的人加入动物性的假设。但是,由于罗尔斯过于强调人的理性特征,导致其正义理论不能保证对残障者的关怀,不能解决不同国籍的公民的正义以及其他物种的正义问题。
在纳斯鲍姆的的理论框架内,能力、尊严和正义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甚至相互佐证。传统社会正义的内容忽视了每一个人对资源的需求不尽相同,而将资源转化成活动的能力也因人而异。纳斯鲍姆看到传统社会正义理论的缺陷,同时也了解传统社会正义理论的优势,但是,她更关注正义的前沿问题,更关注正义的发展问题。然而传统社会正义理论往往忽视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那些忽视个体差异性与需求多样性的正义理论满足于福利平等与资源平等,因而是有缺陷的。”[6]所以纳斯鲍姆要求发展正义理论,拓展人的能力。
然而,拓展能力不仅仅是为了发展正义理论,而且也是为了过有尊严的生活活。能力不仅仅是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有效途径,而且是人有尊严地活着的必要前提。相应地,判断一个人是否过上了有尊严的生活,我们必选考察他是否已具备相应的能力,此外,这种能力常常会因外在的因素使得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因而对能力进路的建构必须考虑人的尊严问题。但是尊严问题并不是纳斯鲍姆的核心概念,因为尊严概念是模糊的。即使康德关于尊严的解释是权威的,但是他的尊严关涉的是人类整体。而正义主体不是人类整体,而是每一个个体本身,它关涉的必须是每一个具体的个体,而不是抽象的“人类整体”。
不同于传统社会正义理论,纳斯鲍姆注重对个体需求多样性的区别。正是因为女性与残障者的相比较其他人的尊严更容易被漠视甚或遭践踏,而其捍卫尊严的呼声也容易被多数人的声音所淹没。所以,纳斯鲍姆必须呼唤正义要关涉到残障者以及非人类动物这些处于弱势声潮之中的主体。也正是因此她才会将尊严地生活作为人类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在纳斯鲍姆看来,一个人欲“过有尊严的生活”,那么只要他具有的核心能力不低于最低限度就可以了,然而欲想“过上好生活”那么他则在能力方面需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在确认了那种(特别)低的门槛后,我们接下来寻求一个更高的门槛,在这一水平上之,不仅仅是人类生活,而且是好生活是可能的。”[7]126所以,纳斯鲍姆能力进路的目标指向是,至少所有人在最低限度内具备核心能力,从而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但是,过有尊严的生活不仅不是能力进路的最终的目的,而且甚至可以说只是是社会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更高的要求应是过“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