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背景下的法“社会化”问题探究

2018-11-28 11:13徐晓桐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社会化信息时代法治

摘 要:在互联网浪潮的引领下,新媒体与自媒体如雨后春笋并且关系和影响着法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传播渠道增加、公众参与度明显提高,网络舆论影响力加深,自媒体周边行业兴起等,这些在信息技术革命中催生的“新玩意儿”正在以加速的状态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律改革。如何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坚守和发展法“社会化”成为每一个法律人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信息时代 法社会化 法治

近两年,中国的法理学研究突破历史和传统的禁锢,以全新的研究视角迎合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在去年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上,“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成为了会议主题。这一主题与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理念相得益彰。从微博直播庭审过程到法律微博平台再到法律部门微信公众号再到北京率先实行的互联网法庭,都在昭示一个崭新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一场前所未有的信息技术背景下的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到来。

一、法“社会化”的必要性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社会是法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什么样的社会性质就决定什么样的法律性质,法律的本质无一例外的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社会没有完全相同的副本,社会性质、历史形态、发展阶段都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所以也印证了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当代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新法律制度必然顺势而生。但是新法律制度并不当然是有利无弊的,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社会的作用具有两面性,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法之理在法外。因此,要想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认识社会是前提和基础。如果不深入理解社会,而仅仅从从法律自身来理解法律,这几乎是不可能理解法律的。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调和各种社会冲突和利益来维持社会秩序,这也是法律的本质所在。纵观古今中外,法对社会的调整手段无疑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法律是首要手段,居于主导地位,其他两种手段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与之相配合,共同作用于社会冲突和利益的解决。同时,法治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解放出来.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

二、信息时代的法“社会化”的新特点、新要求

信息时代带给社会的最大改变就是丰富和变化,这与稳定、理性的法律几乎是不融合的。正是因为二者的强烈碰撞,对法律而言才有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课题,这未必不是一件幸事。那么我们如何应对这个新挑战呢?新媒体又改变了我们哪些方面?理性的法律怎样作用于狂躁的网络社会?这都是法律部门需要攻克的难题。

信息时代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但于法律本身而言也有其自身的时代要求。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在我看来,这是对依法治国更为透彻和全面的探索,预示着中国法治建设不再是形式上的,而更多应是实质上的。放到现实中来说就是更加侧重于执法和司法,重视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法律社会化性质更为突出。这一新特点、新改变就要求在法制系统必须尽快建立起一支專业且庞大的法律人才队伍,以支撑新时代下法社会化的到来。但是绝对的专业化又会影响普通公民通俗化理解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所以我们应该在信息化时代中探索一场新的法律社会化运动。让法律与社会与公民之间更加直接和透明,改变传统的执法理念,在专业之内尽量让法律对公民通俗化以适应飞速变幻的信息技术革新。

信息技术不同于其他社会产业稳定,其飞速的发展脚步要求政法机关要主动预见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被动的等问题到来。整个法治运行应以认识社会、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基调,通过具体的社会实践真正实现执法中心主义。在执法过程中要兼顾内部和外部的统一,既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又要让执法结果符合大众认知。所以建立一套完备的内外信息机制尤为重要,必须要让内部有自身的独立性又要使其与外部有联系的桥梁,这座桥梁承担着信息转化和反馈的重要责任,只有得到社会反应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活的法律。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不断地自我取得新生,实现法律本身的价值和目的。

信息时代的法律社会化要求贴合民众、服务民众,这就要求做到两个方面。一是要善于借助新媒体,将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充分展现出来,最终适应普通公民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实现最终意义上的法律认同。二充分利用新媒体,主动进行法律社会调查,了解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诉求和建议,最终实现法律自我更新、与时俱进,打破传统上法律给人的封闭、规范、自治的印象。概括来说就是坚守法律自身理性和逻辑的同时加强与社会的互动。

无论怎样,信息时代的到来都是对社会各个领域的一次挑战,法律和法治系统要想不被落下,就必须以开放的姿态融入社会进行自我剖析,寻求与信息新技术和谐共生的新型机制平台。在理性与逻辑的支配下探索社会新问题,利用新媒体的兴起搭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桥梁,从而让法律真正成为社会的法律。

参考文献:

[1] 田成有著,《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 庞德著,《法理学》,1914年版

[3] 王勇著,《法律社会学与建构中国社会的法治》,2009年第四届中国社会学博士论坛

[4] 朱景文著,《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简介:徐晓桐(1994—),女,汉族,江苏省沛县,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工作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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