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自我理解的变革与马克思哲学的正义观
——对马克思哲学正义观研究的一个前提性探讨

2018-11-28 23:22何宇白
求是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原子化自由主义正义

贺 来,何宇白

伴随社会的发展,正义问题日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探讨成为近年来理论界的热点话题,并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但人们在阐发马克思哲学的正义观时,有一个重要视角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那就是,马克思哲学的正义观是与其关于人的自我理解的变革内在关联在一起的,或者说,正是由于批判和超越了自由主义哲学的人性假定并确立了新的人的自我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正义观才成为可能,人的自我理解的变革构成了马克思哲学正义观变革的基本前提。本文正是试图从这一角度,通过对马克思哲学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在人性前提上根本区别的比较,从一个特殊视角推动对马克思哲学正义观的研究。

一、原子化个体:自由主义正义观的人性假设

自由主义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政治哲学思潮。在正义观上,自由主义内部不同流派和理论家们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和阐释。但是,差异中有着深层的一致性和共同性,那就是它们在理解和阐释正义理念的时候,都依据了一个相同的人性假设:把人理解为原子化个体。

“原子化个体”意味着理解人的一种方式,它把人视为先天赋有能力、可以独立于社会环境存在的自足实体。有关个人的所有属性和特征,比如才能、权利、理想等都被设想为独立于社会环境的。这种个人观的产生与现代社会“个人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密切相关。“个人主体性”原则兴起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价值规范。它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把个人的主体性视为最高价值原则。“个人主体性”原则不仅构成哲学意义上的知识与存在的根据,更是现代以来人们确立人与社会生活价值的规范性源泉。人们相信,通过人的主体理性能力的发挥,不仅能实现对“自然的统治”并把人从自然的支配中解放出来,而且能够控制社会生活中统治着人的异己力量,破除偏见、迷信和外在权威对人的统治,从而克服一切外在束缚,使自身真正成为自律、自主、独立的“主体”,实现自我救赎和解放。不可否认,“个人主体性”原则的确立有力地推动了人们摆脱传统共同体的统治,对人的解放意义重大,但“个人主体性”原则从最初就内蕴和遵循着实体化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强调最高统一性、最终主宰和第一原则。按此思路,主体被视为自足自因、最高统一性的实体,主体的自我同一性构成其他一切存在者存在的最终根据,一切自我之外的“非我”都与“我”相对立。受实体思维方式支配的主体性不可避免地具有封闭性、无矛盾性、独断性特征,使得“自我”主体把个人与他所处的世界隔离开,导致个人主体封闭在自我的世界里,变成一个“孤家寡人”。

在社会实践领域,生命个体的人因禀赋主体性而成为个人实体,每个人都是自足自因的绝对实在。实体化主体的封闭性、无矛盾性使个人主体与外界“孑然”分开,成为绝世独立、面目单一的“原子化个体”。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无数的相同而平等的人,整天为追逐他们心中所想的小小的庸俗享乐而奔波。他们每个人都离群索居,对他人的命运漠不关心。……每个人都独自生存,并且只是为了自己而生存。”①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全二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946页。这种个人观既反映了现代人生存方式和发展要求的深刻变化,又对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个人原子化的重要后果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外在化、对立化。自我、他人、社会被设想为三方各自独立的力量,原子式个人之间或基于分工,或基于理性化、形式化的契约,规则产生结合,社会则居于个体之上执行着限制个体行为的规范。在这种状态下,“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在这里,人人为己,人人都处于同一切其他人的紧张状况之中。他们的活动和权力的领域相互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任何人都抗拒着他人的触动和进入,触动和进入立即引起敌意”。②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5页。滕尼斯的描述精准概括了现代社会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共同体间关系的现状。这种个人与社会的原子化已经深深影响了现代人的文化、思想。现代社会的宗教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科学、道德和艺术等乃至整个现代文化都植根于此。

自由主义作为现代资本主义主要政治哲学思潮,其正义理论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深层体现的正是上述原子化人性假设。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都以形式自由和平等为基本价值。这里的形式平等是指从每个人的个体差异中抽象出来的面目单一的平等;形式自由是指面目单一的个体间互不关心、互不干涉的自由。这种形式平等和自由可以说是原子化人性假设的直接产物,依据原子化个体的无差别性、封闭性特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可以顺理成章地被推导出来。但因无差别、无矛盾而平等,因彼此封闭无干涉而自由,则注定了这种自由平等只能是形式化的。这种形式平等和自由被自由主义者不约而同地采纳了,将之作为其正义思想的基本起点和诉求,并且还因主体间的外在对立关系形成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经典矛盾: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例如威尔·金里卡就曾明确提出,“但任一方都无法论证平等高于自由或自由高于平等,因为这些是根本价值”。③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3页。这一论断可以说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形式平等和自由的直率表白。

其次,它们都以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外在和对立性关系为框架展开对正义的探讨。纵观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诸种理论,它们的正义理论的具体规定、主要内容、适用对象等都是以人与人的利益冲突、社会与个体的限制和对抗为基本研究框架得出的。如当代政治哲学集大成者罗尔斯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包钢、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第76页。从罗尔斯的论述可以清晰地看出,自由主义对人性的原子化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的原子化、外在性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权利,社会在人与人之间承担调节限制的角色,每个进入关系的个体除去“利益”外,并不会获得主体的内在变化与超越。

再次,它倾向于把“正义”理解为外在于人的抽象理念或原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通常都把正义设想为既定的、静态的、非历史性的抽象原则。这种正义原则常常外在于社会和人,等待人的信服或采纳,以社会的稳定为目标,为社会构成提供指导性理念。例如,罗尔斯曾经说道:“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公民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②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3页。在这里,很明显,罗尔斯把正义观视为外在于人的某种观念,等待人的信服或采纳。再比如“在我们开始仔细探讨社会正义原则是什么以及它们应当如何得到应用之前,必须先回答这些问题”。③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页。这里,戴维·米勒也采取了与罗尔斯相同的对正义的规定,把正义设想为静态的、既定的抽象原则,再用这种抽象原则考察社会问题。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以“原子化个人”这一人性前提为根据,论证和阐发其正义观。然而,局限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框架,“社会正义”与“个人自由”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这一矛盾是自由主义正义观无法摆脱的悖论。以一般的观点看,社会正义或社会理想本应意味着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人人在其中都可以获得自己希望的生活,或者实现自我的理想。但在自由主义种种对立的前提下(如前所述),无论主张自由抑或平等优先,都意味着有个体要受到限制,如此一来,社会正义与个人实现必然走向对立。

社会正义与个人实现的两难选择是自由主义正义观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一局限性是与自由主义以原子化个体为人性前提内在关联在一起的,不从根本上转变人的自我理解,获得新的人性假设前提,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局限性就无法克服。

在马克思哲学看来,把“个人主体”实体化不仅是自由主义的弊病,更是现代性的痼疾,它不仅导致了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深层矛盾,更是现实社会中诸多困境的根源。因此,必须超越人自我理解中的实体思维,拆除自我与他人之间的藩篱,使原子化个体转变为社会关系主体。

二、从“原子化个体”到“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马克思超越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前提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性构成人的存在方式,对人的理解不应脱离他所生存的具体社会环境,应当从社会关系角度、从人与人的主体间关系中理解和规定人。人不是可以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孤立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5页。“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构成人的本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是马克思哲学系统中重要的人性前提,也是马克思哲学对人自我理解的重大变革。具体说来,包含如下基本内容。

首先,任何一个生命个体都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体。马克思哲学认为每一个生命个体的存在和成长,都离不开与他人的“共在”关系。“我”的存在意味着我“生活”、我“做事”,而无论“生活”还是“做事”,都已“先在”地处于与“他人”的共在关系中,离开这种关系,个体既无法存在,也无法生活与做事。每一生命个体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实现、幸福的获得和实现,都离不开与他人的“共在”并以“他人”为条件。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自由和独立。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73页。在马克思哲学看来,现代社会中把人理解为无所依存、“绝世独立”的孤立个体的观念,实际上植根于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精神”,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4页。这种对人的原子化理解直接导对人与人之间的外在性、工具性关系,每个人都把他人视作自己欲望和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它“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196页。因此,超越原子化个体人性设定中的孤立性与封闭性,从社会关系角度理解人的存在是每一个人获得生存意义和生活幸福的基本前提。

其次,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是从事着自我实现活动、拥有独立个性的个体。在马克思哲学的视野中,人虽然被理解为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但并不是说马克思哲学否认人有其独立个性与自由,相反,马克思哲学认为每个人都有其具体个性——通过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形成的自由个性。马克思哲学把从事自我实现活动规定为人的类本性,认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4页。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通过实践活动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能,克服自然规律的规定和控制,使自己的意志和意识得到表达,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实践活动,人为自己创造新的目标,为未来的活动提供新的条件。自己规定自己的本质,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和未来。在这种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中,每个人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每个人都能不断获得对自身的否定性超越,实现人的“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4页。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马克思哲学来说,人的这种自我实现活动不是独立完成的,而是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如前所述,马克思哲学认为个人离不开他人,始终处于与他人的关系中,他人与个体自我共同分享着活动的目的与过程,并能够为个体自我提供活动的手段与条件。因此,马克思说:“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⑥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3页。如果忽视了他人维度,认为人的这种自我实现活动能够独立完成,则是将“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与前述原子化个体相混淆,是对马克思哲学人性设定的误解。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是对现代性“原子化个体”的超越,马克思在充分尊重和承认个人独立个性的前提下,克服其封闭性和孤立性,打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通道,把“自我”的存在及其生存意义与“他人”内在关联起来。以此为人性前提,马克思哲学提出了对自由、平等、人与社会关系等问题的全新理解,为其正义观奠定了全新基础。

首先,个人与社会之间应是内在的统一关系,人构成社会发展的目的。以“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为人性前提,马克思哲学将社会视为由人的活动构成的动态关系体系。在马克思看来,从静态而言,个人是社会的逻辑起点,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形成了社会的全部内容。“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社会不可能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独立实体。从动态而言,社会的发展实质上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社会力量的形成与成长必须以发挥每一个体的个性和创造潜力作为基础与前提,个人越富有创造性与能动性,社会的力量就越大;离开个人的发展,社会便会完全成为毫无生气的空壳。

而对于个人来说,社会也不应被视为对个人发展的限制,而是人借以实现自身活动的形式与使自身成长发展的现实条件。个人必须借助社会的力量才能使自身获得自立的能力与创造的机缘。因此,社会存在的意义、价值与作用,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成长与发展,为了个人创造性生命的生成与丰富。

其次,自由应被理解为个人通过实践活动实现自我的过程。如前所述,马克思认为每个生命个体都在不断从事着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个人一方面克服了外在必然性的束缚,一方面实现了个人的意志和目标,使自己的意识和意志得到表达。这在马克思看来是自由的实现过程,因此马克思提出“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第615页。把自由理解为人的自我实现过程,是马克思哲学对自由观念的重要变革,他把前述对自由的形式化或抽象化理解转变为现实的、具体的自由。而且由于马克思把这种自我实现活动理解为社会性的活动,所以这种活动克服的不仅是自然必然性的束缚,还包括社会关系中的支配。因此,这种自由是最广泛、最全面的自由。

最后,平等被理解为承认每个人丰富自由个性的包含差异的平等。这里已经无须赘言,不同于自由主义理解的千篇一律的平等,马克思哲学认为每个人都拥有自我实现的能力,因而每个人都有获得自我实现条件的权利。在此意义上的平等已经包含了对个体自由个性的诉求,在此条件下实现的平等必然包含了对丰富自由个性的承认,因而是包含差异的平等。这种包含差异的平等可以说是自由与平等的和解,恰恰是对前述自由主义自由平等矛盾的超越。马克思哲学对自由平等观念的变革,是以“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为人性前提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为人性前提,马克思哲学实现了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内在性、统一性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自由平等观念的社会化、具体化变革。这一系列变革,使得马克思哲学从根本上改变了探讨正义问题的条件及相关问题。

三、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与马克思哲学正义观的变革

通过前述分析得知,以全新的人性自我理解为前提,马克思哲学为正义问题的探讨提供了全新的语境及条件。要理解和阐释马克思哲学的正义观,应立足于“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基础上形成的全新框架,诠释出马克思哲学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正义观念。

在马克思哲学全新的框架内考察正义观,首先要求从社会关系角度出发对正义的意义、内容和具体规定进行探讨。从社会关系角度考察和探讨正义问题,意味着正义不能仅作为某种抽象理念或抽象原则存在,还要落实到某种社会关系形态上,这种关系形态让每个人都得到公正的对待。或者说,这种关系形态的组成方式就是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对待。

由前述分析可知,在马克思哲学的系统内,以“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为人性前提,人被理解为不断从事实践活动的社会个体,个人在社会中,借助社会力量,不断通过实践活动克服外在必然性的束缚,实现个人的目的和意志。个人与社会是内在一致的关系,离开社会,这种自我实现活动是无法完成的,“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②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1页。在此意义上,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因此,考察正义,考察个人是否受到公正对待,也必须以社会关系为基本视域,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理解。

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克服了对立和支配的关系是正义的。马克思曾经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自由状况概括为“表现不独立,从属于较大的共同体”。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5页。与个人相比,抽象“共同体”是自因自足的实体,而个人则是依附于这一实体的附属品;“共同体”是真正的目的和意义,共同体和共同体的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使对共同体成员的支配和统治。马克思把这种支配个人的共同体称为虚幻的共同体,指出它对个人来说是“新的桎梏”。对于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指出,个人虽然获得了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每个人把他人视为个人自由的束缚,因此它对“个人”的解放只是一种狭隘的解放,即把大多数“无产者”排除在外的、剥夺大多数人自由的解放:“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184页。在“自私自利的权利”这一基础上,个人仍受制于物化的社会关系的束缚,因而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个性。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每个生命个体才能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这种社会关系被马克思称为“真正的共同体”。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正是因为其对个体不同形式的支配性社会关系,被马克思哲学谴责为非正义的,而共产主义社会被马克思理解为克服了支配性关系的、个人活动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因而具有“正义”性。

这种克服了对立与支配的社会关系包含哪些内容呢?它又是怎样实现正义的呢?在马克思哲学看来,这是一种消解了对立与支配的交互性与互依性关系。所谓“交互性关系”,是“一种既实现共同规划又支持每个人各有差异的规划的社会合作模式”,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的”,③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3页。“交互性”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彼此的相互承认,正如马克思所概括的那样,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成为“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98页。所谓“互依性”,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依赖、互为目的,强调只有在“自身”与“他者”的交织中,个人才能真正确立起“自我”人格的同一性和实现自身发展,“自身性”与“他者性”乃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之两者,离开“他人”以及与“他人”的相互构成关系,所谓“自我”将成为毫无内容的空无,因此,每个人都不应把别人当成实现自己欲望和利益的工具与手段,而应彼此视为成就自身的目的。这种关系寻求的是“建立在人们的现实差别基础上的人与人的统一”,在“个人”与“他人”的内在关系中重新理解和确立自身思想和行为的根据,拒斥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外在支配和控制,强调对单方面的权力意志和控制欲望的消解。

交互性与互依性关系是马克思哲学以“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为人性前提,提出的对社会关系的理解和设想。在此关系中,每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都得到承认,每个人都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独特个性,并且每个人以他人的自由为目的而行动。在此条件下,资本主义社会中围绕财产私有权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对峙、侵犯都会被这种社会关系超越。人与人之间的工具性关系被克服,而且因资本主义私有制产生的劳动异化和剥削也会被消解。进而前述的把工人阶级排除在外的狭隘解放被全面解放所代替。“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99页。在交互性与互依性关系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3页。简言之,这种社会关系是真实的、以所有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他用以完成自我实现活动的一切条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构成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此意义上,相互平等的每个人都实现他的平等权,在自由全面实现的基础上实现了平等,每个人都受到了公平的对待。因此,交互性与互依性关系是正义的社会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种交互性与互依性关系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通过在其中的人们间的互相承认、互为目的、互相依赖消解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间的外在、对立的社会关系,从而为所有人的发展提供条件,使正义得以实现。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正义就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交互性与互依性社会关系以正义为根本特征。通过从社会关系视角理解正义,马克思哲学将正义的含义落实到了交互性与互依性关系上,实现了正义的具体化、现实化。但这并不是说马克思哲学正义观中具体、现实的层面可以被理解为既定的、现成的、不变的“现实含义”。马克思哲学正义观同时还是历史的,在其看来,正义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实现是个历史过程。更为重要的是,正义的实现过程也是伴随人的活动而不断变化和超越的。

历史性是“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构成人的存在的社会关系总是与历史性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在一起的,实践活动的历史性决定了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与性质,形成了不同形态的社会关系。从前述可知,历史上的社会关系,如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因为其具有支配性,磨灭人的自由个性,分裂人的交往而被马克思谴责为不正义的。所以,社会正义不是依赖某种正义原则被采纳就能实现的。社会正义不是某种正义原则的产物,而是需要实践活动创造现实条件,推动社会关系从不合理不断走向更加合理。离开实践活动所推动的这种社会关系的改变,所谓社会正义将成为抽象的原则。马克思哲学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每个人都在社会关系中通过实践不断超越自己,并改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前述的交互性与互依性关系,是人们通过全面联合的实践方式所形成的交往关系。这种关系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必然跟随人的实践活动而不断改变和超越。在此意义上,“正义”必然具有历史性。

综上,在马克思哲学的视野里,生命个体的人被理解为社会关系主体,每个人的自我实现都离不开社会,依赖社会完成,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由个性才成为可能,因此人的自我实现与社会是内在一致的关系。在这个前提下,那些存在支配和对立的非正义社会关系是不能为个人自由的全面实现提供条件的,只有消解了支配和对立、以所有人的发展为目的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正义的社会关系,才能为个体自由的全面实现提供条件,使其成为可能。在此意义上,社会正义的实现构成个人发展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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