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晚,16岁的邓某与15岁的张某共谋对某中学学生实施抢劫。次日早晨6时至7时许,邓某伙同张某骑摩托车先后在平江县某中学学生路径沿线以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方式,抢劫五名单独到校上学的学生,共计抢得现金118元。其中,在持刀抢劫杨某的过程中,暴力殴打杨某,并往其头上倒水,对五名受害人均采用了搜身、翻书包的行为。
此案中,鄧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刀抢劫早晨去上学的学生,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