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娟
(重庆市巫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 401120)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行业市场主体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给者;所谓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伴随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融资担保行业已成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不可缺少的角色;行业从发展形态上经历了行业探索期、业务高速发展期、代偿高发期。2002年后,伴随行业支持政策的不断颁布,融资担保行业出现了“爆发式”发展,截至目前全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已超过8000家,呈现出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辅之商业担保共赢发展之局面。而形成这一发展局面和中国经济发展变动密不可分,与主要资金供给方贷款余额变化趋势密不可分(近十年,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及同比变化如图1)。
图1 近十年,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及同比变化
2013年后,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增速逐渐放缓,2013年末行业在保余额2.57万亿元,2014年末行业在保余额2.74万亿元,2015年末行业在保余额2.73万亿元,2016年末行业在保余额1.912万亿元,2017年末行业在保余额仍呈现出继续下降的趋势;与此同时,行业代偿率逐年攀升,为了控制不良水平的上升,银行终止了对一些资质较差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收紧了银担合作渠道,降低担保机构授信额度,甚至有的银行暂停与民营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大了担保机构生存压力(近十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变化比例如图2)。
图2 近十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变化比例
2010年之后,随着七部委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需满足七项基本要求,其中最为刚性的要求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资500万元的低门槛设定,使得行业公司数量出现出了“井喷式”增长,部分实体经济主体在不具备经营及风控管理能力的情况下,被融资担保行业的“杠杆性”吸引,“转战”融资担保行业。另外,在监督管理层面,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通知明确了: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实际运行过程中,监管机构暂无监督管理处罚依据,导致监管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情况。融资担保服务主体各自生长,各自探索,外加行业门槛较低,自身天赋不足等问题,有限的担保市场需求与庞大的担保机构数量产生了不匹配现象,其间机构品质良莠不齐,行业收费存在恶性竞争(从最高时候的银行贷款利率50%逐步下降至1-3%),随之融资担保机构两级分化严重,部分抗风险能力差的小规模主体逐步失去资金方合作渠道。
伴随经济周期运行,行业不断涌现其服务主体经营管理问题,如: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不按规定提取拨备,放弃主业、以担保名义从事专业放贷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另外,由于从业人员道德低下、内控机制不严、风险评审不力、保证措施信用敞口过大等问题,风险把控能力弱的问题也逐步凸显。这些行业主体自身“毒瘤”在损害行业形象的同时,扰乱了金融生态环境,对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
融资担保公司按出资人分类,大致可分为: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及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因资本来源不同,所以二者追逐的经营目标各异。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目的与其他类型公司一致,均为利润或资本效益最大化,不存在社会职责及公益性要求;其投资人从事本行业的动机点是看到了该行业的“杠杆效应”,一但效应发挥较差或偏离设立目的,其就有可能变为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外衣”。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最根本特性是政策性,其代表政府对弱质行业融资难的支持,社会公益性应该是其重要特性;但,实际经营过程中,社会公益性考察难度及衡量标准很难固化,在考核过程中,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标准就趋同于国有实体经营主体的考核标准,国有资本增值率等硬指标就变成了出资单位的要求及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目标。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完成经营目标,在业务对象上不得不分割群体,拿出大部分在保额度用于需求额度大、风险较小的国有平台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等,而真正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弱质行业却很难获得担保贷款。
现实业务中,大部分能够较为顺利获得担保贷款的资金需求者是:提供的抵质押资产折算价值小于资金需求或提供资产不被资金需求者接受,而该部分资产在融资担保公司折算率较高或被融资担保公司接受的客户群体。即使这样,由于资金需求者自身质弱或怕麻烦,融资担保合作依然存在“流产”的可能性。
这样的业务常态就导致了一旦出现风险,比资金供给者宽松保证要求的融资担保公司追偿难度大,损失可能性大。融资担保行业作为一个应该比资金供给者风控要求更为严格的行业,却更多的是跟资金供给者学风险管控,接受资金供给者合作与否条件的应承者;融资担保行业要在融资条线收费上“分一杯羹”,其行业作用和地位必须明确,否者只能听由资金供给者变更其风险把控尺度后“去担保化”。
争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3月28日七部委颁布四项配套制度。《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出台,势必对融资担保行业产生重要及深远的影响,本文从行业门槛、行业监管、经营规范、业务方向及合作要求方面进行分析。
《条例》规定对要准备进入本行业及原实缴注资低于2000万元现有融资担保公司将会造成一定冲击;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原《办法》仅要求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而本次《条例》也对注资、股东信誉、董监高任职能力、企业盈利及违纪状况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本行业门槛,一是有利于现有弱质机构整合,二是有利于行业机构质量整体提升。
《条例》第四章规范了监督管理方式、措施及作业规范,第五章给予了行业监管部门的指标性监管依据;另外,四项配套制度也可视作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与之前的相关政策文件相比,《条例》对行业要求不仅在原基础上进行了全面覆盖,更将重点放在了监督管理上,明晰了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担保公司及资金供给方的权、责、利;值得认同的是,本次条例细化了法律责任,将处罚依据明晰化,使得行业机构明确知道哪些“红线”不能碰,监管部门在处罚执业中有据可依,规范了行业行为。
《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计量计提要求、资金安全性与流动性及禁止行为等需要按照审慎原则经营的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原《办法》就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即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条例》未对债券担保的单笔限额做出单项规定,即需遵循一般规定——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但是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也就是说,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由原先的净资产30%下降到了净资产16.67%(10%除以60%)。这一改变对具有债券担保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将产生重要影响,直接融资业务单笔金额将大幅下降。同时,四项制度中《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也将资产比重进行了占比要求,这一系列要求将促使担保公司保证其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为融资担保公司健康运营提供指针性参考。从政策导向分析,《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这些规定既是对融资担保行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也是对行业运营发展的限制,要求行业回归担保业务本源;这无疑会促使行业回归本业和审慎经营,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作。
《条例》明确了行业今后的市场服务主体构成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公司主要的客户群体应该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服务方式提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担保费的收费趋势仍应维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今后重点财政支持对象为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手段为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这些发展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必将促使融资担保行业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如何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服务?这是对市场弱智产业服务对象的积极引导,对于增强融资担保行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对融资担保行业生存发展的科学性回归。
《条例》提出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四项配套制度中单列一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确二者关系为自愿、平等合作,就合作及操作规范给予明确指引,提出了“代偿宽限期”等科学概念,使得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方式变得有据可依;此外也对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即建立银担合作信息共享平台,此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作为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因素,还可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供重要信息。
《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出台将深刻影响行业的发展,未来本行业一定会在我国金融环境中进一步为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来讲,行业的发展趋势将表现在如下方面。
随着《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部分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领的小规模融资担保公司都将面临是否符合新规要求的考验,这将导致市场“新一轮”的小规模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增资或合并整合等;同时,行业类大型融资担保公司为满足债券担保单笔规模需求,也存在合并整合的可能性;上述行为终将导致行业市场机构数量将有所下降,但行业资本规模将上升。
《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行业今后的市场服务主体构成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这也表明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今后将会占据主要的融资担保市场份额;那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未来在何方?本文认为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可向以下趋势发展:一是作为集团化管理的资金中枢、对集团上下游信用支持进行给予;二是向专业行业领域进行产业链突破,朝单项行业融资条线给与融资;三是作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阶段区域性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及分保;四是向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专项发展。
法律责任的固化,有利于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化管理,更有利于监管机构执法;同时,为提升管理职责要求,《条例》不仅对设立时董监高任职资历进行了规范,还对其管理的融资担保机构处罚责任进行了连带,管理责任的行业责任终生制更有利于规范行业运营行为。一方面,伴随着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供给侧改革推进,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弱、产能过高的产业面临经济下行压力会更大,而融资担保行业的代偿率将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将下降;但另一方面,伴随行业20年的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积累了大量的行业能手,加上行业要求的内控制度不断完善,行业风险案例的经验累积,我们有理由相信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把控力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对资金供给方及融资担保公司来说,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金融信贷均具备客户分散、额度小、风险因素多、成本高且收益低等特点,因此出于资金安全性考虑,这一些业主获取贷款的难度较大。单个发展此类业务,于资金供给方及融资担保公司而言,均无动力。因此需借助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找准着力点,就行业资金缺口时点、资金归口路径等进行分析判断批量承做。而大数据端口的采集则可依托于现有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如现有的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等。于此同时,财政也可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专项补助,以此弥补融资担保的高成本损失。
四项制度中《业务合作指引》可谓是为融资担保行业与其他合作方合作模式搭建的有利示范,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及合规审慎经营原则,任何相关合作均会呈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指引的出台,将会促进合作双方的业务发展,同时更好地微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