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进程与内容分析评价

2018-11-26 10:11李雪枫黄尧
现代情报 2018年9期
关键词:演化立法信息服务

李雪枫 黄尧

〔摘要〕[目的/意义]移动互联时代,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开启了一种新型的商业化自媒体信息服务模式,国家对自媒体信息服务产业的管理也由宽松逐步进入制度规范时期。[方法/过程]运用历史研究法、文献分析法对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演化历程进行分期,分析了不同阶段的立法背景与演化路径、对立法内容进行分析与总体评价。[结果/结论]随着自媒体信息服务法律法规的精确化、制度化,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进入有序、健康的良性发展阶段,自媒体信息服务法律制度建设也将进入不断完善时期。

〔关键词〕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法律法规;演化;评价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8.09.021

〔中图分类号〕G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8)09-0132-07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Content on the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in ChinaLi XuefengHuang Yao

(School of Journalism,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

〔Abstract〕[Purpose/Significance]In the era of mobile Internet,the management of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 has gradually moved from loose to standard.[Method/Process]Using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method and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the paper studied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Chinas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legislation,analyzed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and evolution path in different stages,and evaluated the main content of legislation.[Result/Conclusion]With the precis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Chinas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has entered an orderly and healthy stage of benign development.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would also enter into a period of continuous improvement.

〔Key words〕We-Media;information service;laws and regulations;evolution;evaluation

所谓“自媒体信息服务”是指在一定的网络技术环境下,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环境下,由非专业媒体(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个体或组织)提供信息内容服务与传播平台服务的新媒体信息服务模式。

自媒体信息服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直接相关。网络时代(Web时代)自媒体的特点表现为:信息传播主体的单一性,即公民个人;信息传播客体的特定性即公民新闻或公众信息;传播渠道论坛、博客、微信、微博为主;功能主要是网络社交。美国学者Chris W等认为自媒体是“运用广泛化、私人化、大众化、科技化的方式,将规范化或者不规范的信息传递至精准范围内的特定用户或者大范围内的不特定用户的新媒体的总称。”[1]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Web+APP时代)的到来,我国自媒体涌现出新的特点:信息传播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既有个体也有组织。彭兰(2017)认为:自媒体“是指在网络技术特别是Web20技术环境下,从不属于专业媒体的个体或组织通过各种网络手段进行自主的信息传播的新形式。”[2]在我国,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信息服务开启了一种商业化的新型信息服务模式,进而形成了一种新的产业链:广告、订阅、众筹、打赏、稿费、微商等等,各种商业行为与模式随之产生。但与此同时,虚假新闻、色情视频、网络语言暴力、隐私权被侵犯等等一系列有悖于网络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社会现象与行为,借助自媒体平台的自由而肆意传播,不仅对社会诚信和伦理道德,也对网络信息生态与社会安定发起了巨大的挑战。为此,国家自2004年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

近十年,国内外学者从法学、新闻传播学、信息管理学、情报学等不同学科角度对自媒体信息传播与服务,特别是对以微信、微博、Twitter、Facebook等为代表的中外网络社交媒体服务中法律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郭利伟[3]、宋楠[4]、王凯[5]、罗胜男[6]等分别研究了自媒体传播与个人表达自由权、个人隐私权利关系等问题,均对自媒体侵权的制度防范与法律完善提出了建议。Graeme Horsman等[7]和Thomas Heverin等[8]研究了Twitter社交网站上的识别罪犯与执法问题。赵楠[9]、刘韵竹[10]、吴玉霞[11]等分别研究了自媒体信息服务中的失范行为与现象,如虚假信息、网络侵权、惡意炒作、低俗色情内容及隐蔽性广告等,均提出加强我国现阶段自媒体管理及监督机制的重要性。T M Stevens等[12]对社会媒体炒作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王洪华等[13]、丁利等[14]王曰芬等[15]学者分别针对网络舆情的监测与评价问题;YAO Tian-chong等[16]对地方政府通过规制自媒体信息服务处理公共危机问题;Tiance Dong[17]对社交媒体与网络公共事件问题;李昊青[18]对网络谣言治理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

可见,国内外学者目前主要针对网络社交媒体的生态问题,以及政府通过出台自媒体信息服务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关注与研究,而对中外已经颁布的自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及内容研究不足。

为了厘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自媒体信息服务产业的整体规制情况,笔者根据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生态问题及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所有法律文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府网站)将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演化路径划分为萌芽阶段(2000-2003)、建立阶段(2004-2013)和健全与发展阶段(2014-今)3个阶段,分析其不同阶段的立法背景与演化路径;对立法内容进行分析与总体评价,以期为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与行动指南。

2018年9月第38卷第9期现代情报Journal of Modern InformationSep.,2018Vol38No92018年9月第38卷第9期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进程与内容分析评价Sep.,2018Vol38No91立法背景与演化路径

11Web10时代:萌芽阶段(2000-2003)

我国自媒体的起源与中国互联网的诞生几乎是同时开始的。1994年3月,中国互联网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1994年5月,我国第一个BBS站——曙光BBS站开通,标志着中国论坛的诞生。但就当时的网络技术条件(Web10)与论坛的作用而言,BBS只能称作自媒体的雏形,其信息交流主体数量与范围都非常有限,以年轻人与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体为主。1998年,商业网站开始尝试介入互联网新闻传播服务,以新浪为代表的网站成立了自己的新闻频道。虽然商业网站在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的传播上表现优势突出,但却时常因为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新闻机构稿件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这直接推动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律制度的建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了第一部规制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年11月12月又陆续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規定》(现已废除)的部门规章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法律,首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体资格、内容范围等进行了明确法律规范。其中,对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非新闻单位、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如新浪、腾讯网站等)的主体资格认证、信息传播内容范围的禁止条款及其新闻登载权限的相关规定,对于处于自媒体发展雏形的论坛、商业网站新闻服务等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成为日后规范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基本法律依据,可以视为其立法的起源。

12Web20时代:建立阶段(2004-2013年)

2002年8月“中国博客网”的诞生,标志着自媒体信息服务在中国的正式形成。早期博客的传播方式是发文字贴,是主要依靠博主发文以及阅读者留言进行传播互动的传播平台,言论自由度更高,个人意见表达也更加充分。但2004年以来随着大量的商业化博客平台运作,博客成为网民在网上进行传播互动的主要媒介。在言论自由与网络信息自由传播的同时,自媒体信息服务的商业化运作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公民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著作权、隐私权受到侵害;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施诽谤,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混杂等问题。不仅对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8款),首次对自媒体信息服务进行了直接规范:即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进入建立时期。

此后,在2004-2013年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对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程序、论坛、博客等自媒体信息服务的主体资格、信息传播范围、市场秩序等进行了法律规范;如《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互联网信息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2009)、《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0)、《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进一步确立了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民事、刑事案件纠纷的解决办法。至此,我国自媒体信息内容服务及其传播平台服务立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13移动互联时代:健全与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2010年、2011年微博与微信的相继出现,中国自媒体从单纯的社交功能转向了信息传播功能。与之前的自媒体雏形相比,微博平台不仅具有普通社交媒体的交流互动功能,同时还依靠着名人效应,通过转发形成信息的快速传播。而微信平台更是实现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大众传播的聚合功能,它的功能应用与延伸早已超出了日常社交的普通范畴。特别是2014年以来,我国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通过手机功能延伸发展出来的许多自媒体应用软件应运而生,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主体呈多元化趋势,自媒体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如今日头条、澎湃新闻、一点资讯等新闻个性化传播自媒体;梨视频、西瓜视频、抖音、秒拍等专注短视频、视频方面的自媒体平台。由此一方面导致了公民新闻的涌现,造成公民新闻内容上的良莠不齐与真假难辨的局面;另一方面,本阶段中对自媒体的使用早已不仅限于个人,大量的企业、组织以至于政府机构都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信息传播与服务。自媒体信息服务功能走向社交+传播+服务(商务),并逐步实现了功能商业化与社会化,自媒体信息服务生态进一步恶化。虚假新闻充斥网络,信息诈骗、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为此,自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以来,我国密集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自媒体信息服务,特别是针对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新型自媒体平台服务(如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201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2015)、《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2015)、《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2017)、《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2017)、《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8)等。至此,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进入了严加监管时期发展时期。也标志着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业由此进入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时期。

总之,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演化路径是随着网络技术条件的提升,自媒体信息内容与平台服务的产生发展而不断建立健全的。这一演化路径,不仅反映出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立法背景,也反映出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产业发展环境由宽松走向规范有序的轨迹。

2立法内容分析

依据上述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背景及其演化路径,通过对不同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读分析,笔者对目前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立法内容总体评价如下:

21自媒体信息内容服务的主体资质及法定条件

从事自媒体信息内容服务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与团队或组织机构。自媒体信息内容服务又包括一般公众信息和新闻信息。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自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与新闻服务有不同的主体资质与法定条件要求,但对传播客体的要求一致。

211自媒体公众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依据我国《宪法》第35、38、40条,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以此,我国公民(个人/团体)均可以从事公众信息的网络信息传播与服务。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禁止的信息内容。

212自媒体新闻信息转载服务的主体资质、权限与法定条件

针对移动互联时代新型自媒体信息服务模式(微博、微信、微视频、网络直播、公众号、网络电台等)的不断涌现,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新闻覆盖范围:具体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2条);并将互联网新闻转载服务的许可形式扩展到互聯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自媒体信息与服务主体。同时对上述自媒体主体资格、权限及法定条件进行了规范。

1)主体资质

2017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对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主体资质进行了新的规制,即新闻单位(含控股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国家网信办通过定期汇总公布各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情况,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新许可信息,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为准。截至2018年2月26日,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互联网站154个,应用程序143个,论坛56个,博客10个,微博客1个,公众账号428个,即时通信工具0个,网络直播4个,其他5个,共计801个服务项[19]。

2)权限

依法取得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资格的提供者(团队或组织)以及自媒体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转载服务,拥有新闻转载权。但普通公众通过自己个人的微博、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发布、转载新闻信息不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范围内。

3)法定条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的法定条件是,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

212自媒体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资质或法定条件

自2014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着手对于自媒体平台服务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见表1),从总体上来看,有9部部门规章分别对应了当下常用的7种自媒体信息服务平台。

表1自媒体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资质及法定条件

自媒体平台服务

类型与主体是否需要

主体资质法定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即时通讯

工具提供者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使用者×签订协议,实名注册;“七条底线”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公众账号提供者开设公众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必须“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使用者签订协议,实名注册;公众号新闻服务需取得资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群组提供者×无需资质使用者×签订协议,实名注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提供者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使用者×签订协议,实名注册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社区论坛提供者×无需资质使用者×签订协议,实名注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APP提供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使用者×签订协议,实名注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

管理规定直播平台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使用者签订协议,实名注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xzfg.htm[2018.2.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679.shtml[2018.2.2]相关资料整理。表1显示,在自媒体传播平台服务当中,对于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在主体资质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对于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而言,法律的规制更加明确、具体。即时通讯工具、公众号、微博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直播平台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时,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其中,即时通讯工具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微博客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以及直播平台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需要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开设公众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的,必须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社区论坛以及群组信息的提供者暂无资质限定。对于传播平台的使用者而言,不论平台种类,均需要按照“前台实名,后台自愿”的原则与平台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实名注册。这种对自媒体传播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资质审查认证制度,有效地控制了信息发布的源头,便于追责。

213自媒体信息服务从事视听节目相关业务及服务的主体资质

2009年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对自媒体信息服务的从业类型与主体资质(见表2)进行了严格规范,把“原创”、“拍客”等题材的把关也列入了重点监管范围内(第3条)[20]。为有效地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低俗之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表2自媒体信息服务可从事视听节目相关业务及服务的主体资质[21-23]

从业类型主体资质(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禁止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从事此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6、7条)2004*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

办法(第17条)2004*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履行备案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7条)2007*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9条)2007*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2、3条)2011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xzfg.htm[2018.2.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679.shtml[2018.2.2]相关资料整理。22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行机制

221约谈制度

根据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第2、7、8条),当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国家、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可将与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这一约谈制度的建立,使我国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立法的监督执行力度大大增强。如2015年8月5国家网信办有关业务局针对其受到大量网民举报、不良信息集中,违法登载新闻信息、抢发散播不实消息等问题约谈凤凰网负责人;2015年9月28日呼和浩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就其违法转载新闻信息,从商业利益考虑蓄意篡改新闻标题,发布低俗信息,传播谣言等问题,约谈呼和浩特地区部分违规微信公众号和认证微博的负责人;2016年1月15日,国家网信办就百度新闻炒作渲染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的突出问题约谈百度公司负责人等;2016年4月15日 阿拉善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盟公安局网安支队,就违规转载新闻信息、蓄意篡改新闻标题、账号审核把关不严、散播不实消息等问题约谈微信公众号“阿拉善人民微报”。据全国网信系统统计显示,2016年依法约谈违法违规网站820多家、1 000多次,依法取消违法违规网站许可或备案、依法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网站4 977家,有关网站依法关闭各类违法违规账号226万多个[24]。

222自媒体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的监管职责

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的监管分為对用户身份信息的监管、用户发布信息的监管以及对用户私隐私的监管。

1)对自媒体用户身份信息的监管。根据《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即时通信工具、微博、论坛贴吧、APP以及网络直播等传播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以下监管制度,例如: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并使其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来维护平台的环境与秩序。

2)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监管。根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6、9、11条)规定,要求依照自媒体平台服务使用者的主体类型、发布内容、关注者数量、信用等级等相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先审后发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平台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对平台使用者的监管。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要求,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其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对用户的隐私监管。应当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4条)

此外,《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要求传播平台的自我监督。在对平台使用者进行监督时,自媒体平台也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这一制度加强了对自媒体传播平台使用者的监管与问责,使自媒体使用者的行为得到了有效地控制。

223自媒体信息服务中的问责制度

针对在自媒体信息服务过程中频发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他人隐私权,实施造谣、诽谤等刑事案件,我国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认定了其侵权与违法犯罪行为及处罚措施:

1)自媒体信息服务中的侵权行为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

二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自媒体信息服务中的犯罪行为

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于同时犯有多种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1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处罚,还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应当没收财产或者依法判处相应的具体罚金额度。

23对自媒体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制度

在201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第2、4、5、13条中,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自媒体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自律,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定其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的等级;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自媒体信息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并对不合格的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求其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编制书面安全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服务提供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而导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责令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这一制度可科学有效地监督自媒体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自律情况。

3总体评价

31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法律制度正在走向健全与完善从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演化历程上看,自媒体信息服务演化发展过程中暴露的各种社会问题,是导致其相关法律规范出台的直接原因。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从萌芽阶段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整体化规制逐渐走向了对自媒体信息服务业的专门精确化规制。形成了以《宪法》为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之依据;以《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基本法;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为自媒体信息服务领域的专门立法;和以其他法律中涉及自媒体信息服务的规定为补充规范的,层次分明,法律位阶清晰的呈体系化的立法体系。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审查监管执行评估机制更加完备。形成了由国家各级政府组织的对自媒体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到自媒体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的监管的点对点的监管制度;自媒体信息服务约谈制度、问责制度和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制度,则使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不仅得到了有力地执行,更使整个法律体系的执行有了科学的反馈机制。

32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行业进入有序、健康的良性发展阶段从立法内容上看,面对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社会化,服务功能商业化的现实,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自媒体新闻信息提供者与传播平臺提供者的主体资格认证及其从业人员资质、从业范围法定条件的规定,使我国自媒体信息传播与服务质量、行为准则更加明确具体。约谈制度、问责制度不仅精确化、制度化,而且通过国家网信办上设置的执法监督、互动中心模块功能,可实时实现国家对自媒体的监管,可操作性强,增强了法的执行力;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媒体传播平台对用户信息与传播行为的监管制度要求具体、全面,可实现实时监控;加上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对自媒体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实施安全评估的制度,都将大大促进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行业进入有序、健康的良性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Chris W,Bowinan S.We Media the Media Center[R].Media Center at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2003,(7):57.

[2]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7.

[3]郭利伟.自媒体传播的表达自由与规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1-65.

[4]宋楠.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16:1-32.

[5]王凯.论自媒体的法律法规[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13:1-36.

[6]罗胜男.论我国自媒体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6:1-30.

[7]Graeme Horsman,Kevin Ginty,Paul Cranner.Identifying Offenders on Twitter:A Law Enforcement Practitioner Guide[R].Digital Investigation,2017:63-74.

[8]Thomas Heverin,Lisl Zach.Law Enforcement Agency Adoption and Use of Twitter as a Crisis Communication Tool[M].Crisis Information Management,2012:25-42.

[9]赵楠.论当前我国自媒体传播中出现的道德缺失问题及治理[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5:1-54.

[10]刘韵竹.自媒体传播失范行为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5:1-51.

[11]吴玉霞.自媒体法律规制的现状_问题与完善对策[J].传媒,2016,(4):89-91.

[12]T M Stevens etc.Social Media Hypes About Agro-food Issues:Activism,Scandals and Conflicts[J/OL].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306919216302809?via%3Dihub,2018-07-09.

[13]王洪华,李锦兰.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成功案例分析[J].现代情报,2014,34(9):153-157.

[14]丁利,雷宇晶.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演变及行政问责制实证研究——基于128个相关样本数据的分析[J].现代情报,2016,36(2):79-85.

[15]王曰芬,许杜娟,杨振怡,等.舆情评论与新闻报道的话题识别及其主题关联分析[J].现代情报,2018,38(6):3-10.

[16]Yao Tian-chong,Li Yi-zhe.On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 on Social Conflicts in China in the Era of We Media[C].Proceedings of 2013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9th),2013:614-620.

[17]Tiance Dong etc.Social Media and Internet Public Events[J]Telematics and Informatics,2017,(34) 3:726-739.

[18]李昊青.基于信息異化理论的网络衍生舆情演化规律及对策研究——以网络谣言治理为例[J].现代情报,2015,35(5):4-9.

[19]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公开具体包括哪些内容[EB].http://www.cac.gov.cn/2018-03/06/c_1122526243.htm,2018-04-21.

[20]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EB].http://www.sapprft.gov.cn/,2018-01-10.

[2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EB].http://www.cac.gov.cn/2004-08/01/c_1112728747.htm,2018-01-10.

[2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EB].http://www.sapprft.gov.cn/,2018-01-10.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EB].http://www.cac.gov.cn/2011-02/18/c_1112139873.htm,2018-01-10.

[24]何春中.全国网信系统执法“亮剑”,820多家违法违规网站被约谈[N].中国青年报,2016-02-26,(4).

(责任编辑:孙国雷)2018年9月第38卷第9期现代情报Journal of Modern InformationSep.,2018Vol38No92018年9月第38卷第9期我国地方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建设需求及其重要性分析Sep.,2018Vol38No9

收稿日期:2018-05-21

猜你喜欢
演化立法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科技创新服务探析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