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重威 刘璐
【摘要】伴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以及现代武器装备发展要求的转变,军方、厂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现行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军品定价模模式,没有能够起到国防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并逐渐出现诸多方面的弊端。本文立足装备定价机制的现状,给出了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定价 机制 缺陷 建议
第一章:装备价格的特点
一、装备价格是装备生产的晴雨表。
装备价格工作贯穿于装备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综合反映和影响发展规模和效益。在装备的生产过程中,技术水平的高低,型号、原材料.的选择,使用寿命的长短,配套设备的多少,运行性能的好坏都直接影响着装备价格的高低水平。
二、装备价格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结合点。
一方面影响军队等武装部门的战斗力,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安全形势;另一方面又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人口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国家的经济形势。也就是说装备价格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军队、企业三与面的利益。
三、装备价格的发生具有先天性。
装备的价格并不完全是通过审价工作审出来的,更多的是在论证阶段设计出来的。装备在正式生产之前,已经确定了用什么方法生产,用什么才刁料生产,以及工程进度计划,装备的质量等等。也就是说,装备价格的高低在生产之前,基本已由论证、研制阶段先天确定。
第二章、当前装备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越高,收益越高,违背了企业成本控制的原则
我国目前的军品价格是由装备定价成本和按照装备定价成本5%计算的利润组成的。用公式表示,即为:装备价格=装备定价成本×(1+5%)。由此可见,装备价格与其定价成本成正比,也就是说装备价格的高低是由装备定价成本决定的。成本越高,利润越大,价格也就越高。装备承制单位关心的是自己获取利润的高低。从理论上讲,如果装备承制单位增加装备定价成本,即可获得更高的利润。装备既然是一种商品,就必须严格遵循价值规律。但是现行制度不仅没有体现价值规律,还背离价值规律。技术差的单位成本高,成本越高利润就越丰厚,严重挫伤装备承制单位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国防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考虑到装备合同市场的供应方是寡头市场的现实,装备的价格很容易居高不下。
二、利润率过低,难以吸引装备承制单位投身国防建设
装备是一种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的产品,应该有较高的利润以激发装备承制单位的生产积极性。然而目前我国装备成本加成率仅为5%。5%的利润率是税前利润率,每一家装备承制单位都要扣除所得税、城建税等税种。其中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税率为城市7%、县和镇5%、其它地区1%。装备承制单位的厂房一般建设在城镇地区,仅计算所得税和城建税,装备承制单位的税后利润率只有3.4%或3.5%。对于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企业,增值税采取先交后退的模式,先按期缴纳当季度的增值税,在1-2年后经审批后退还。在1-2年内高额的增值税款不能计息,不能用于再生产,机会成本巨大。对于未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企业,增值税不能免征。对于进口的装备,要征缴关税。不同的省份可能会制定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征收其它税种的税款,装备承制单位的利润率会进一步降低。装备的税后利润率一般不超过3%。
三、事前审价机制使得成本不精确
目前大型装备一般采取事前审价的模式,由装备承制单位在生产前向军方提供报价,再由军方审价,军厂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协商一致后的价格门立合同。这种事前审价定价的模式使得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定价成本不一致。
由于大型装备系统复杂,在总体装备开工时,有的分系统还在研发,技术状态不能定型。审价时,往往按照预估的技术状态开展审价工作。例如大型舰船建造时,其部分分系统可能仍然处于研发阶段。研发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如果研发不顺利,则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寻找原因总结规律。为解决性能上的问题,分系统的技术参数可能会作出相应的調整。解决性能问题的同时,更多的人力物力消耗导致人员工时费用的增加和用于试验的原材料的增加。技术状态的变化导致成本不确定。
第三章、对完善装备定价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借用大数据,建立数据库,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装备承制单位作为市场条件下的民事主体,其行为是理性的。在军方要求的范围内,为了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在报价过程中会把成本做高。对于装备承制单位而言,其实际利润可以用公式表达:
利润=军方审核认定的成本(1+5%)-实际成本
由于装备的零部件种类繁多,军方的价格审核人员不可能熟悉每一种零部件的价格。军方在装备合同履行监督的过程中,把主要的精力放在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上,对经费的监督相对较弱。同时军方缺乏相应的人才,这都造成了军方和厂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军方通过掌握厂方的信息来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很难的。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采用大数据的原理,建立装备价格库,作为定价的依据,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从而维护了军方的利益。
二、强制要求装备承制单位建立装备专用账户核算
目前大多装备承制单位在装备生产的同时,承担了民品的生产任务。在财务上,民品与装备共用一个账户记账,将装备合同的钱和民品合同的钱混用。这样不利于军方收集成本信息,更不利于核算成本。有的装备承制单位将装备合同款用于民间借贷,购买风险理财产品,一旦资金链断裂,会影响装备承制单位的资金周转,影响装备生产。因此,强制要求装备承制单位建立装备专用账户核算装备成本,并对专用账户实施监督势在必行。
三、规范对装备承制单位虚假报价行为的处罚标准
部分装备承制单位利用各种办法虚假报价做高成本,从而获取较高的装备合同款,价格虚高成了行业内的一大现象。如果普通民企获得严重虚高的合同款,可以定性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十八大后,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审计、纪检、巡视等工作组同样监管着装备行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的典型,也包括虚假报价的。对虚假报价行为的惩罚,有的被要求退款;有的被列人装备承制资质黑名单、永久不得从事装备行业;有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党纪处罚;有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处罚措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随意性较大。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明确处罚标准,让执法部门执法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