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并未针对遗产继承构建具有标准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因此,应抓住继承法修订的契机,对遗产继承中遗产范围、债务范围明确的做出规定,完善对遗产法的管理,并制定合理的措施保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制定配套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而保障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相互平衡。为此,文章具体论述了目前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困境,再結合实际情况,分析具体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关键词:遗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
继承从传统的角度来讲,可以作为一种社会习惯;从法律层面来讲,其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继承的实际意义要远比遗产本身的意义更加丰富、更加复杂。通常被继承人死亡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被继承人遗产情况以及遗产分配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第二,被继承人死亡前是否有债务,债务偿还方式是否明确。但是针对这两个问题,我国遗产法中的规定并不精细,尤其是严重忽略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问题,导致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一直得不到有效保护。
一、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造成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受到破坏的原因是综合性的,但最主要的是在立法上缺少清晰而准确的规定,具体的体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遗产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为了使遗产继承中债权人与继承人双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在遗产法中必须对遗产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从而区分对正常遗产的继承方式与遗产中债务情况的处理方式。目前,我国遗产有两项内容,一是积极财产、二是消极财产,但法律中只对积极财产进行了范围界定,而且内容并不全面,其中物权在遗产法中则没有明确的范围划分,并且将债权规划到财务的范畴之中,这样的界定是财产范围过于狭窄[1]。如果按照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进行财产继承,继承人可以对自身利益进行合理合法维护,但债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从而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二是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并不平等。继承法中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过程中,应缴纳被继承人未偿还清的债务与税务,缴纳时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界限,超出遗产价值部分,不对继承人自愿偿还做出限制。这就表明,法律对于被继承人债务这部分秉持着无条件限定责任继承理念,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继承人可以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而这一规定无疑将继承人置于优势地位,债权人的权益始终未得到明确的规定。出现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过程中并不需要遵守继承的相关法定程序,则可以得到相应的权益保护,但债权人却无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利益,或在遗产继承中要求继承人有限偿还债务,而且还会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从而导致两者利益关系保护上出现了失衡问题[2]。
三是对遗产继承中放弃继承以及接收继承的规定不明确。通常情况下,接收以及放弃继承需要在期限规定范围内完成,但是我国继承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则代表遗产以及支配财产的权利直接归继承人所有,而债权人若想维护自身的权利需要向继承人申请主张权利。为此,在未规定明确的遗产继承时间内,继承人对遗产始终掌握着主动权与选择权,这导致继承人与债权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始终处在不稳定与不平衡的状态下,继承人可以选择不行使自身的权利,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很难实现。
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分析
首先,应构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目前我国这项制度的执行缺乏对继承原则、继承范围、遗产实际、欠款缴纳义务、被继承人债务清还等方面的规定。但建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其会对继承人在清偿债务方位的行为进行限制,从更严格的角度制定了合理的继承人债务清偿规则,并增加了相应的条件,要求继承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集成程序享受继承权利,履行继承责任,按照有限责任的规定处理好债务问题,从而有效保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出现继承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继承人则失去了选择放弃继承财产与有限责任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且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后果[3]。在国外的立法中,国家会通过遗产清册制度进行遗产确定,并始终使其保持独立,当继承人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时,要求继承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时间范围内制作遗产清册,并上交到相关机关部门,方便遗产继承过程中根据遗产清册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在继承法中明确界定债务范围。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指导下,继承法必须对遗产继承中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保障有限继承责任的落实,避免在遗产继承中做出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继承人开始继承后,遗产中规定的所有与财产相关的权利、义务都归继承人所有,其中必须履行被继承人未完成的债务,有责任与义务帮助被继承人完成债务偿还。所以,对于目前继承法仅将债务与税款划入到债务范围的现状,无法对债务的范围进行准确确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威胁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而且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极为不适应。面对这样的现状,应对遗产债务进行具体的分析,从狭义与广义两个角度对债务的范围进行界定。其中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被继承人生产未缴纳的税款、因个人工作与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家庭债务都属于债务范畴;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除了狭义债务内容之外,继承执行后遗产管理、分割等产生的费用也属于债务的范畴[4]。但广义债务部分从民法意义上解释,其应处于公益费用的范畴,应与狭义债务部分分开进行偿还,优先偿还公益费用部分。从而使债务范围得到了扩大,能够针对债务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避免债权人利益受损。
最后,根据遗产继承流程进行特殊程序设置。一是,有效完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制度主要负责被继承人遗产保存于管理两项工作,我国法律对这两项工作的要求是妥善保管,不得出现争抢与侵吞情况。这条规定过于简单,法律效力薄弱,如果不出现遗产存有情况,对遗产的管理则出现空白,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内容,对可能造成继承人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充分发挥出保护遗产的积极作用[5]。二是,针对继承人与债权人合理增加公告程序。法律中对继承人与债权人的规定不详细,导致双方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都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债权人,法律遗产中债权的规定少之又少,所以,应合理的增加公告程序,增加其中关于管理单位、期限等内容。而且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从而弥补我国的空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忽略了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债权范围的规定,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合法保护。为此,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上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此提升法律内容的全面性。
参考文献:
[1]吴国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J].政法论丛,2013,22(2):58-66.
[2]穆潇雨.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7,30(6):99-100.
[3]童瑞雪.关于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探讨[J].赤子,2018,29(2):203.
[4]李昊阳.《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缺失[J].山西青年,2016,27(21):240.
[5]黄山.浅论我国继承活动中债权人的保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21(30):240-241.
作者简介:
赵雪梅(1970~ ),女,汉族,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任职于太原生态工程学校,研究方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