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的立法模式

2018-11-25 12:30梁莉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完善建议

梁莉华

摘 要: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指导人们的行为在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当前的社会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社会法针对我国的弱势群体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社会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国外其他国家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的社会法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面临着一些困境,针对我国的立法模式,对比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我国也应该有所借鉴和启发,文章就从社会法的兴起与特征来初步认识社会法,然后对社会法的范畴和体系及其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接着介绍了国外的一些社会法的立法模式和经验。最后对我国的立法模式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会法;社会法体系;立法模式;完善建议

一、社会法的兴起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并且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于一些可能给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今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更加注重个人在社会中的公平和平等。人们往往会借助法律来达到实现这种公平和正义,由此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也会产生新的法律部门,社会法作为一部旨在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法律部门也应运而生,我国近年来不断的完善市场经济,社会法所具有的平衡社会利益与社会关系的新兴法律部门,在社会中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时代的进步让经济和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传统的法律部门并没有把法律部门分的特别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部门会从传统的法律中分离出来。这也是法律衍生的一个过程,在特定的法律基础之上,法律部门由此诞生。其实,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曾出现过社会法的雏形。社会法在我国的兴起要追溯到民国时期,但当时的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不高,社会法虽然出现了萌芽,但是社会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法律在体系和制度方面都有所发展。当前中国处在社会变革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社会法的调整方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宗旨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社会法成为立法实践当中比较重要的部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法的范畴和体系

社会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决定了社会法的范畴和体系,同时社会法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对于社会法的范畴和体系也有一定的影响。对于社会法的范畴和体系最重要的是要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并且与当前我国社会和谐社会的大环境相适应。大多數人认为,社会法的范畴包括了社会救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优待抚恤关系、社会慈善关系等。

按照人们的习惯,常常认为社会保障关系涵盖了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优待抚恤等关系。其中社会保险关系包括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保险。社会救助关系涵盖了社会救助关系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特困户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户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形成的社会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包括妇女权益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儿童社会福利、残疾人社会福利等形成的社会关系;优待抚恤关系包括军人优待、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安置等形成的社会关系;社会公益关系及慈善事业关系包括公益捐赠关系、社会募捐关系、慈善事业关系、老龄事业关系、志愿者服务关系、社区服务关系、献血关系、彩票关系等。

关于社会法体系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观点,但从社会法历年年会的议题对社会法的讨论集中于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方面。目前学术界对于社会法体系的外延已经基本上达成了共识。鉴于此,便于社会法制度事实考察的前提下,将社会法的体系划分为劳动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法律体系三大部分。劳动法律体系主要包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公益事业法、教育权利保障法律、残疾人保障法律等。

三、域外的社会法的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又称为立法体例,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和形态亦指法律产生的方法及其结果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也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所表现出来的立法模式也是不同的。下面就会社会法立法模式在国外的一些表现形式进行考察。

(一)集中式立法模式

集中的立法模式,又被称为综合的立法模式或统一的立法模式,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内容完整和全面的社会工作法,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关于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集中式立法模式的特点是:第一,一部法中集中的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并且相对来说比较全面。第二,立法涉及了健康、教育、劳动保障、社会救济等各个方面的内容。第三,在法律的名称方面一般都统称为“社会法”“社会保障法”。美国的和新西兰的《社会保障法》是集中式的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

集中式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涉及的内容更为全面,可以很好的兼顾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社会保障方面所涉及到的领域比较宽泛,所规范的法律领域包括: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这种立法模式很好的照顾到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之间的内在联系,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内容综合全面,对机关权限规定具体。社会法对于政府的职能规定明确具体,集中的立法模式对于相比较分散的立法模式来说能够对政府的职能做出综合性的、专门性的立法规定。而分散的立法模式往往在立法方面较易重复,甚至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社会法的集中立法有效的避免了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可以更好的依法履行职能,避免出现履行职责不清或者互相推脱的情况。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社会保障的立法。

(二)单项式调整模式

单项式调整模式是指根据政府职能的不同内容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并分别进行实施的立法模式。关于分立式的立法模式,日本是典型的代表。

单项式调整模式的特点:第一,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二,每部法律所涵盖的只包括社会保障内容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并不涵盖全部,要想形成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完整的体系,就只能把所有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进行合并,这样才能够形成社会保障的完整体系。

四、交叉式调整模式

交叉式的调整模式是属于一种折中式的调整模式,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问题既有集中的调整模式,又有单项式的调整模式。国家制定的法律既有专门的法律又可以将社会事务中的一部分纳入到其他的部门法律体系中。关于交叉式的立法模式德国最为典型。

交叉式立法模式的特点:第一,在规定社会保障事务的方面,既有专门性的法律存在,又有其他的非专门的法律存在。第二,非专门性的法律往往在社会保障事务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和具体,仅仅涉及了社会保障事务的几个方面。所以在法律的名称方面往往会出现不同的但是也是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法律。

五、我国社会法的立法模式及其完善建议

(一)我国当前的立法模式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的社会法的立法模式也属于交叉式的立法模式,从当前我国存在的立法来看,我国的社会法体系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为主的法律,其他如《刑法》和《民法》等一些非专门的法律为补充的交叉式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国外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我国的劳动法的立法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比较和分析,对我国的立法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我国立法模式的完善建议

1.完善社会法体系

在社会法的立法方面应该考虑我国社会法体系的完善,对于社会法体系的完善,有的学者将社会的权利放在突出的位置,社会权利关系到处在社会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社会法承载着社会的就业、社会的保障及其安全发展问题,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权利引入到社会法中具有正当性,可以使社会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也使社会法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2.构建完善的立法运行机制

任何一种法律要想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运行起来,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体现其价值,立法是法的运行的起点,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针对当前我国的立法模式,我国应该以建立完整的《社会法》立法模式为目标,制定一部完整全面的《社会法》,将其融入到我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当中,社会法的立法有利于将社会法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因此,通过一部比较完善的社会法的立法,使社会法的体系更加完善。加强社会法的立法加强社会法的执法使立法的运行机制更加完善。

3.分时期分步骤逐步实现社会法的立法目标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法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的社会法的立法要想在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就应该分不同的时期,分步骤的来进行立法,不能操之过急。这样立法在前的法律可以为立法在后的法律提供实践的经验。我认为社会法的立法步骤可以分为两步走。首先,由国务院出台政策性的指导意见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规。然后,在法规适用一段时期后对这些法规的适用效果進行评估。由此接下来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完整的《社会法》。

任何一个国家选择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时都要根据这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当前的国情进行选择,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我国的社会法的立法从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和探索。对于社会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完善我们国家根据当前的社会状况,吸收借鉴了他国的经验,慢慢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法立法模式。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与时俱进,努力打造一个文明、和谐、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姜帆.社会法的源与流[D].吉林大学,2006年4月.

[2]唐郑秋.李健.社会法范畴和体系研究——以社会法立法为视角[J],2008年3月.

[3]杨金良.中国社会法研究评述[D].兰州大学,2010年5月.

[4]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2007年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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